论图书馆法的价值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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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 中,我们始终 要有一个 主体意识 ,即所立的 图
书馆法到底对谁具有价值 。
为主体 的人 的社会实 践 中逐渐 形成 的 ,因为 人们在 满
足 自身的需要 、 目的 、 想象 、 信仰 、 好恶 、 情感 以及调整 以
利益关 系为 主要 内容 的社会关 系 的过程 中,对图书馆
图书 馆法的 价值客体 是图 书馆法 。广 义的 图书馆
馆法对 主体没有价 值或具有 零价值 ,就是说 图书馆法 不能满足主体需要和达到主体 目的 ; 当我们说 图书馆法
联系社会经济 、 政治 、 文化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 ,奴 隶社会 和封 建社会 图书馆法 的 目的性价值 体现在各 类
文献 “ 藏”与 “ 用 ”的调控上 ,近代社会 图书馆法 的目
馆法 和社会状态存 在的 图书馆法 ,因此图书馆 法的价
的和发展变 化的。为适 应不断增 加的新需要 ,图书馆
法 也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因应 社 会 需 求 , 产 生 出一 个 又 一 个
值存在 形态也有 三种 ,分别是 观念形式 的 图书馆法的
价值 、 理论形式 的图书馆法 的价值和制度形式 的图书馆 法 的价 值。首先 ,图书馆法 的价 值可 能是 以观念形 式 存在 的 ,存 在于作 为价值 主体的人 的观念 中。人 们需 要 图书馆法或不 需要 图书馆法 ,认为 图书馆法 好或者 坏 ,都与人们对其认识 的程度密切相关 ; 而人们对图书 馆法的认识程度又与主体的地 区性 、 民族性 、 国别性 、 时
新 的价值 内容。总 的来 说 ,我们谈论 图书馆 法的价值
体现 在 主体 和客体 的关 系 中,必须 立足于 主客体 自身
及其发展变化 , 不 能不分 主体地笼统谈论法 的价值 , 要 着 眼于现实 的、 具体的同时又处于不断发 展变化 中的图
书馆法 。
Leabharlann Baidu
1 . 2 图书馆法 的价值的基本分类 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 具有客观性 , 但作
外界物的关系 ,具有关系的性质 ; 其次 ,它是表示事 物
等等 图书馆核心价值 。现 当代 时期 ,从 1 9 4 9年联合 国
教科文组织发 布 《 公共 图书馆宣言 》 后 ,世界各 国对 图
书馆 法 的立 法和修 订一直 没有 中断过 ,社会进 步反 映
在 图书馆法 的演进 中 , 但 总的来 看 , 此时 的图书馆法未
以合理 的方式 、 合理的规则 、 合理 的标准调整 自己与 图
书馆 、 与图书馆主管部 门、 与政府 等有关 的知识 、 信息 、 教育 、学习 、 平等等权利或权益 。从法理学 角度 的图书
馆立 法史 分析 , 不 同的社会 ,图书馆法会 以不同的形 式
出现 , 而且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 ,图书馆法所追求 的价
要 么是对 国家机关 职权 的确 认 ,如依法设 立公共 图书
馆; 要 么是对 即将形 成或希望形成 的一 种关系 的确认 ,
公 民需要 和 目的而制定 的知识产权 限制条款 和合理使 用 条款 , 却可能是零 价值或 负价值 。其次 , 作 为价值 主
体 的人 的需要 是在社 会实践 中产生 ,又在社 会实践 中 不断丰富 和发展 的。马克思 主义认 为 已经得 到满足 的
馆 法 实施 的屏 障 。
[ 关 键词 ] 图书馆 法 法 的价值 图书馆 立法
[ 分类号 ] G 2 0 5 . 1 3
“ 法 的价值是 立法的思想先导 。严格 意义的立法活 动都 是在一定 法的价值观指 导之下 的国家行 为。 ”】 】 图 书馆界对 图书馆 立法 的研 究 由来 已久 ,从 图书馆 : 立法 原则 、 立 法 目的 、 立 法机遇 、 立法成就等方面进行 了广泛 而深入 的探讨 ,但 却鲜见 以图 书馆 法 的价值为 主题 的
对 主体 具有负 价值 ,则是指 图书馆法 妨碍 了该 主体实
现其需 要和 目的。一部制定 完备 的图书馆法 ,充 分保
障 了公 民的文化权利 ,对 广大 民众来 说该法 就具有正 价值 , 但对 于知识产权拥有者来说 , 图书馆法 为了满足
是 通过 法律 的形 式对 这些需 要 予 以确 认并 加 以保障 。
馆 的所有权 变革 ,促 进 了图书馆 的大 众化 和公 共财政
国家的 图书馆立法 活动提供 理想 的价值追 求和价值 目
标 。文 中所 称 的图书馆法 是 中观层次 的 ,包括全 国人
大及其常 委会 、国务 院及其直属机构 、地方 人大或政府 等制定 的等级 效力不同的法律 、 法规 、 规程 、 办法等 。文 章将从 内涵 、 意义两方 面对 图书馆法 的价 值展开探讨。
1 关 于 图 书馆 法 的 价 值
对 图书馆事 业 的支持 ,它们 的价值在 于从法 制上肯定
了公 民的文化权利 , 彰显 了公益 、 共享 、 开放 、 免费 、 平
价值 存在 于我们 每个人 的生活 之 中。从 哲学 意义
上说 ,价值是一定客体 的存在 、发展 、变化 等对 作为主 体的人 的需要 、目的和愿 望的满足 、实现和接近 。 马 克思 主义认为 ,价值具有双重性 : 首先 ,它是反映人与
法 的价值可 以是 以理论 的形 式存 在的 ,由法学 家或者
与 图书馆法 相关的理论 家所创设 ,以理论 的形 式记载 下来 ,并在理论 著作或传 承过程 中得 以强化 。理论形
可 以把 图书馆法 的价值分为 目的性价值和T具性价值 。
图书馆法 的 目的性价 值包括 一定 的社 会关系 和社 会 秩序 的调整 、 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 财富的分配 、 一
论 图书馆法 的 目的性 价值 ,不 能脱离 图书馆法所代 表 的一定社会 的经济制度 、 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 ,要紧密
馆 法的价值 和制度形式 的图书馆法 的价值有 相当大 的 影 响 ,在图 书馆 法的价值 中最能代 表时代 理性 和社会
良知。再次 ,图书馆法 的价 值更是 可 以以制度 的形式 存在 , 无论它是以明示 的方式还是 暗含 的方式 , 也 无论 它 是以原则 的形式还 是以规 范的形式存在 。由此我们 认为, 制定的图书馆法首先是要立足 现实 , 反 映客 观社 会 ,反映主体的社会实践 ,这样才能得到公众认可 ; 其 次 是要具有合理性 ,条款清晰具体 ,操作性强 ,能真正 保 障公 众 自由 、 平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图书馆法 的价值 总是体现着 作为 主体 的人与作 为 客体 的图书馆法之 间的需求 和满足关 系。首先 ,当我 们说 图书馆法对 主体具有正 价值 ,肯定 意指 图书馆法 满足了主体的需要 ,达到 了主体 的 目的 ; 当我们说图书
2 0 1 5 年第6 期( No . 6 . 2 0 1 5)
图书馆 ( L i b r a r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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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坛 ・
论 图书馆 法 的价值及 其意义
乔 杨
( 郑 州轻 工业 学 院 图书馆 河 南郑 州
4 5 0 0 0 2 )
[ 摘 要 ] 图书馆 法的价 值 指导 国家的 图书馆 立 法行 为 ; 图书馆 法的价值 主 体是人 ,图
为 价值主体 的人的需要 却是多方 面的 ,具有 发展变化
性, 所 以图书馆法 的价值序列在不断 向前延伸着 , 民主 、
人权 、 学习 、 教育 、 信息 、 安全 、 秩序 、 自由 、 平等 、 公平 、 正
义、 效益 、 福 利等 相继成为 图书馆法 的价值 的内容 ,组 成 了 由图书馆法 的根本 价值所 统率 ,包括 许多价值元 素 的图书馆 法的价值 序列 。根据 法理学 的理论 ,我们
的性价 值体现在保 障公 民文化权利 上 ,而现 当代社会 的 图书 馆法更追求 在不损 害其他权利 人的权益 的同时
保 障公 民 的文化 权利 。也 就是说 ,图书馆法 的价值是
相对 的,“ 取 决于法的具体历史作用 ,取决于它满足社 会生活参加者在一定历史时期客观上被决定的 、 不断发
专 门化研 究。研究 图书馆 法 的价 值 ,其 重点是厘 清在 图书馆 实践活动 中国家所选择 或应选择的最根本价值 ,
并 以此为 标准来 评价现有 的 图书馆法律 秩序 ,最终为
值 可能不 尽相 同。在古代奴隶社会 、 封建社会 时期 , 尽
管 尚未有 现代 意义 上的图书馆 ,但以四大藏书体系 ( 官 府藏 书 、 私家藏书 、 寺观藏书 、 书院藏书) 为 基础 的对各 类 文献 的系统调控 ,用来满 足统治者 的文化特 权 的制 度 保障是 客观存 在的 ,它们 的价值 主要体现 在对文 化 权利 和文献支配权的调控上 。近代 时期 的图书馆 立法 , 尤其 是 1 9世纪 中期英美 公共图书馆立法 ,完成 了图书
式存 在的 图书馆法 的价值 是观念形式 存在 的图书馆法 的价值 的升华 ,同时也是制 度形式存 在的 图书馆法 的
价值 的基础 ,对一个时代 、 一定地域 的观念形式 的图书
定 的行 为 自由的保 障和一定 的正义 、 理想 、 愿 望的实现 等。法 是社会经 济 、 政治 、 文化等因素的集中体现 , 谈
能完 全适应 日趋完善 的社会 关系 和社 会秩序 ,其价值
和 定 位 有 些 模 糊 。不 过 无 论 何 时 、 无 论 图书 馆 法 的形 式
如何 、 也无论图书馆法的价值主体是统治者还是广大 民
众 ,我们都 可以肯定地说 ,图书馆法的价值 主体是人 ,
没有 主体就无 所谓 图书馆法 的价值 。因此在 图书馆法
满足 主体需要 的功 能 ,具有 功能 的性质 。图书馆法 的 价值也是如此 。 1 . 1 图书馆法 的价值体 现在 主体 与客体的关系中
图书馆法 的价 值主体是人 。“ 人 作为价值主体是 很 主动 、 很 自觉的 ,他知道 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 否获 得 满足 ,并 可作 出 明确 的价值评价 。 ”[ 3 图书馆法是在 作
书馆 立 法不 能 离开主 体笼 统谈 论 法的价 值 ; 图书馆 法的价值 客 体是 图书馆 法 ,图书馆 法立 法
既要反 映 客观 现 实又要 注意 内容合 理 ; 图书馆 法 的价值 体现 在 主体 与客 体 的关 系之 中 ; 图书 馆 法的价 值 包括 目的 性价值 和 工 具性价 值 ; 图书馆 法的价值 是 图书馆 法立 法的 前提 , 是 图书
代性 ,与主体所具有的社会 物质 生活条件 、 所生活的历 史传统和文化环境 、 所接触 的社会习俗和道德宗教等有 密切联 系。观念形 式存在 的图书馆法 的价值是 在人 的
社会化过程 中逐渐生成的 ,具有 长期 性特 点 ; 它又深藏 于人的 内心深处 , 呈现 出认识的稳 固性。其次 , 图书馆
如作品的合理使用 ; 要 么是对现存 的事实关系 的法律确
认 ,如 图书馆 的设 置主体 。②分配 。图书馆法 通过社
会财富的再分配 , 保障公 民文化权利的实现 , 但严格地
说, 财 富并不是通过 图书馆法来分配的 ,而是 国家通过
图书馆 法来分 配的 。主体 需要什 么和需要 多少 ,这些
展 变化着 的需要 的实 际意义 。 ”f 5 】 也 正是在 此意 义上 , 马克思指 出 “ 法 ……是没有 自己的历史的。 ”嘲 图书馆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 : ① 确认 。在一定 的社
会 物质生 活条件下 ,作 为价值 主体的人 肯定会产 生一
定 的经济 、 政治和文化需要 ,图书馆法的确认 性价值就
法既包 括现实 的与 图书馆相关 的法律 体系 ,即作 为制 度 的图书馆法及 其规 范 ,还包 括观念形 态存在 的图书
法寄托 着一定 的价值期 盼 ,希 望通过 制定 图书馆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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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书馆 ( L i b r a r y )
2 0 1 5 年第6 期( No . 6 . 2 0 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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