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河北地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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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经院〔2015〕156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管理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科研管理费的运行和管理,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特制定《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管理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经济学院
2015年12月23日
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管理费的运行和管理,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管理费的来源
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经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执行。
第三条科研管理费的分配
(一)一般科研项目
1. 学校各种损耗补贴(学校提扣):管理费总额的20%。
2. 学校科技工作支撑基金(科学技术处统筹管理):管理费总额的60%(项目负责人不属于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的,此比例为80%)。
3. 二级单位科技工作支撑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管理费总额的20%(项目负责人不属于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的,
不向所在单位进行分配)。
(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1. 学校各种损耗补贴(学校提扣):管理费总额的20%。
2. 学校科技工作支撑基金(科学技术处统筹管理):管理费总额的30%(项目负责人不属于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的,此比例为40%)。
3. 地质勘查工作支撑基金(地质调查研究院统筹管理):管理费总额的30%(项目负责人不属于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的,此比例为40%)。
4.二级单位科技工作支撑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管理费总额的20%(项目负责人不属于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的,不向所在单位进行分配)。
第四条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由财务设备处直接提扣。
第五条科学技术处统筹管理的学校科技工作支撑基金实行“当年累积,次年使用”的方法,即当年提扣的学校科技工作支撑基金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实际需要在次年年初提出预算,并在次年使用。主要使用在科研项目申报及日常管理、科研成果申报、评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工作对外联络、校内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中,同时可补充使用于高层次学术活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科普活动、高级别科研项目支持等工作经费的不足,和日常办公设备、条件等的改善及对外联络招待工作中。经费的使用须单独编制预算,经费预算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学校通过后执行,
开支由科技处处长审批。
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印/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含校内专家)、机动车辆费、通讯费、办公仪器设备费、招待费等。
第六条二级单位科技工作支撑基金同样实行“当年累积,次年使用”的方法。主要使用在二级单位科技管理工作中的日常开支、科研管理及业务培训、科研工作对外联络和科研人员学术交流、科研项目支持等工作中,同时可补充使用于科研设备、科研管理办公条件等的改善中。经费的使用须单独编制预算,经费预算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审批,由科学技术处统一报学校通过后执行,开支由二级单位科技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印/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通讯及邮寄费、办公仪器设备费等。
第七条地质调查研究院统筹管理的地质勘查工作支撑基金同样实行“当年累积,次年使用”的方法。主要使用在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及日常管理、成果管理、地质勘查工作对外联络、高层次学术活动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业务培训和地质勘查人员学术交流等工作中,同时可补充使用于日常办公设备、条件等的改善和对外联络招待工作中。经费的使用须单独编制预算,经费预算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科学技术处统一报学校通过后执行,开支由地质调查研究院院长审批。
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印/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机动车辆费、通讯及邮寄费、办公仪器设备费、招待费等。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有开支经费均须符合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会同财务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石家庄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