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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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我院学生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促进我院学生科研活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二条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我院学生科研活动总体思路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生年度申报的项目按学科或专业类别组成不同的学科立项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召集、中期检查、预结项。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学生处办公室,;各系(部)具体负责学生的科研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凡在宁夏师范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均有资格申报学生科研项目。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同时承担科研活动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1 个,同时参与在研科研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2 个。

第五条未完成上年度科研任务的学生不得申报本年度科研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必须有指导教师。

第四章申报项目类别

第七条学生科研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其中包括创业项目。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学生自行组成2-5人的项目组,选择科研项目范围,设计研究方案,项目组需认真填报《宁夏师范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申

请书》,阐明研究项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研究基础、研究计划、现有条件、所需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指导教师对项目的意义、科研的条件、项目的前瞻性、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意见,指导项目组开展项目研究并向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条学生处组织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进行评审,评选出科学性、创新性较强的项目,经公示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划拨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付的办法。由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明确的科研活动经费概算和分阶段开支计划。项目经费视具体项目活动内容、是否重点项目可做适当增减。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经费开支,均须凭正式发票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审核后交指导老师签字审批,到学生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给予立项项目以经费资助,其中重点项目资助总额度为2,000元,项目启动经费600元;一般项目资助总额度为1,000元,项目启动经费300元;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按《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资料、文具、复印、通讯、会议、调研、差旅等,其中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不得超出项目经费总额的30 %,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启动经费只用于调研、资料费。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提交结项报告,然后报学院学生处办理项目结项报销手续。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不超过1年,一般

不得延期。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项的,可向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项目启动时间为每年3月。

第十七条学生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认真填写项目中期进度检查表,并定期向学生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学院通过讲座指导等方式,为学生科研活动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帮助学生解决具体困难。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因毕业离校或其他原因中断科研活动,应确定同项目其他参加者作为负责人;如无合适接替者,即取消该项目。因故需调整项目组成员、修改项目研究计划、变更指导教师或中止项目研究的,均须事先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变动。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组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结项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概况、使用研究方法、完成形式、成果价值、经验心得等,并将项目最终成果提交专家评审,验收后方能结项。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组,在下一次申请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如项目成果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可视为符合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指导教师应对其指导的项目研究进展进行相应督导,以确保项目按时结项,指导费用于项目通过结项审核时予以拨付。

第八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生科研项目组成员,可以根据其参与研究的项目在结项时被认定的等级,向学院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实践课程模块或创业就业课程模块奖励学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学生科研工作的指导教师按其指导工作量计入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每指导一项学生项目按一篇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计算,同时给予指导费用300 元,指导费用从学校下拨的学生科研经费中列支。每个指导教师每年度累计指导项目数不得超

过3个。

第二十四条对参加学生科研项目评审教师按其评审工作量(立项、结项评审)给予一次200-300元的评审费用。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于在每年度科研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予以奖励。有实用价值的帮助申请专利和推广,并在向上级申报的科研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参加学院大学生科研并获得校级一、二等奖的项目,可以直接推荐进入省“挑战杯”竞赛参加复赛。对于参加全国“挑战杯”系列竞赛并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参照《宁夏师范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相关标准分别给予该项目组和指导教师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要及时对经费进行清查,并将剩余经费退还学院。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资助及追回已使用经费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学院将对学生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直接决定下一阶段科研经费的继续投入情况。对无故未能按计划开展科研活动、完成研究项目的,经核实后将视其情况缓拨、停拨科研经费,直至撤销该项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重点项目研究成果需发表在有正式刊号的期刊上,一般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在《宁夏师范学院校报》即可。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解释。

二○一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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