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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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业经2015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9月11日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社区服务无障碍等方面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

申报文明单位一票否决的内容

申报文明单位一票否决的内容

附件一:省高校文明委归口管理的单位名单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财经大学中北大学太原科技大学长治医学院山西中医学院山西大同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运城学院晋中学院长治学院太原工业学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轻工分院山西省工业管理学校山西省工贸学校太原铁路机械学校山西省物流技术学校山西大学附属中学山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太行中学山西农业大学附属中学山西大同大学附属中学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附件2:申报文明单位一票否决的内容在申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不协调,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的;2、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3、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中层干部有三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4、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以上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5、师生员工中发生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准的;6、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干部中有一人以上违纪超生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7、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8、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9、损害高校稳定和社会安定,对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造成危害的。

10、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1、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12、有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的;13、创建不力,自查不认真,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的。

山西工商学院校院两级的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山西工商学院校院两级的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山西工商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学校将稳步推行校院两级实体管理体制。

第二条校院两级实体管理体制是指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行实体化运作,学校的管理重心由学校职能部门移至学院。

学校主要通过制订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制度架构、任免干部、检查实施过程、考核绩效、筹措与分配经费以及提供服务保障等实施管理;学院在学校的宏观调控下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行使本单位人、财、物的支配权,对本学院的办学绩效负责,使之真正成为充满活力的办学实体。

第三条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代表学院对学校负责;学院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在学院的执行,保障学院的安全稳定。

学校对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年度内履职情况及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学院实行实体化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决策、执行、咨询和民主监督机构,学院管理机构组成如下: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日常管理机构:学院办公室;咨询机构:院教授委员会;民主监督机构:院教职工大会。

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上述机构的议事规则,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成员为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及办公室主任。

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党建思政、学生管理和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区别不同事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为学院的日常管理机构。

学院按周召开日常工作例会,由院长主持,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各教研室主任参加。

第七条院教授委员会从本学院教授团聘请的教授、副教授中选聘产生,由 3—5名委员组成,其中教授一般不少于70%。

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人选由教授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6日省文明委第四次全委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使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授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集体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根据授予主体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地)级文明单位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三个级别。

省级文明单位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

省级文明单位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

各行业、系统、部门内部开展的各种群众性达标创建活动一般不使用“文明单位”字样。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充分调动和激发单位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工作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二章标准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党政领导班子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晋政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和《山西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第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晋教研[2007]7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研[2007]7号)有关高等院校:为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全面完成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促进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省高校的办学水平、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提高学科建设与管理水平,保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体现高等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培养和汇聚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术平台为重点,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带动示范作用,提升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三类。

第四条重点学科为重点建设大学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基础和支撑,学科方向要瞄准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形成优势、凝炼特色,增强服务能力和贡献水平,不断提高建设效益。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为五年。

按照“省、校二级建设,学科带头人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六条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在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降格或退出。

山西大学党务公开目录 试行 xls

山西大学党务公开目录 试行 xls

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情况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情况
文件、会议、公示 校内 即时 组织部、人事处 栏 纪委
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维护 文件、依申请公开 校内 年度 和保障情况
领导干部参加庆典、论坛、研讨会情况 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 领导干部公车使用情况 点问题 领导干部公务消费情况 领导干部兼职情况 四、作风建设 干部绩效状况 干部勤政、守纪、效能情况 扶贫、济困 党员领导干部扶贫帮困等情况 信访接待情况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内民主建设制度和规定 五、制度建设
与师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重大决策 校编制、机构策 学校编制、机构调整等重大决策
校内 即时 组织部、人事处 校内 即时 校内 即时 校内 即时 校内 即时 校内 即时 统战部 老干部处 保卫部 团委 工会 相关单位
上级党委要求需要公开的事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情况 项 离退人员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八、其他事项 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情况 教代会提案落实,工会会费使用情况 党委研究决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宜
文件、会议 文件、会议
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教育和党员参加基层党组织活动情 况 文件、会议 党费收缴、审批使用及收支结余,下拨或专项党务经费 的来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
开展创先争优、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党内活动情况 文件、校园网、公 校内 年度 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情况 示栏
组织部
干部管理 保障党员权利
党办 党办 组织部 党办 党办、财务处 相关单位
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重大项目安排情况、大型仪器设 文件、党委会议、 校内 即时 备购置情况 校园网、公开栏 招投标情况 对预决算的审定 文件、校园网、公 校内 即时 开栏 文件、校园网、公 校内 即时 开栏 文件、会议、公开 栏 文件、校网站、公 开栏 文件、校网站、公 开栏 文件、校网站、公 开栏 文件、校网站、公 开栏 文件、校网站、公 开栏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教育局、纠风办,各大中专学校,省直有关部门:现将《2007年山西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2007年山西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和特点,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2007年全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为重点,以民主评议为载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树立教育系统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1、省教育厅、省纠风办成立全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名单附后)2、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办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教育系统的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

3、参加省政府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49个省直部门要负责抓好直接管理学校的行风评议工作。

4、各参评学校“一把手” 要对本校评议工作负总责,学校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抓好落实。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促进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建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加快县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用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附属绿化的行政审批、事中监管、竣工验收及后续管养。

第四条城市附属绿化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应做好本辖区内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绿化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技术指导与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居住区)绿化实行考核,每年开展省级、市级、县级园林单位(居住区)创建活动。

各单位(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县城绿化建管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附属绿化成果,对破坏附属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附属绿化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机(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地绿地率不低于35%;(三)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第九条附属绿地的规划与配置要求:(一)根据建设项目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模式组建绿地,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要绿化,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绿地,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开放式绿化。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

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干部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五)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优良。

办公、生产场所规划合理,布局整齐,管护良好,工作环境舒适整洁。

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对外服务窗口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因地制宜地搞好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

(六)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并经常开展活动。

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带头参与城乡共建、帮扶共建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者,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第六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资格:(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有干部职工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一)申报审核。

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各市、省直各文明委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测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把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0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5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和规范山西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1-5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6号)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
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山西省黄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8号)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02号)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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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2002年5月8日省委企业工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我省省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省管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活动,就是要通过创建文明单位,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激励员工的奋斗精神,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快速发展和保持稳定,推动省管国有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三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是指在企业深化改革和不断发展中,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经群众评议和单位申报,由各省管国有企业党委和行政、省委企业工委及以上党委和政府(或所隶属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四条省管国有企业的文明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级”、“两类”:一、根据自下而上批准、命名的机关(单位)不同,省管国有企业的文明单位分为四级:由各省管国有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单位名称,一般不直接用“文明单位”名称字样);由各省管国有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由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国家级文明示范单位。

二、由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分为两个类别,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文明校园管理办法(试行)

文明校园管理办法(试行)

文明校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文明校园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常态创建、动态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校园是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综合改革,全面提高师生的文明素养,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经过自愿申报,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级以上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学校;是体现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阵地建设、教师队伍培养、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治理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校园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校园、省级文明校园、市级文明校园、县(市、区)级文明校园。

第二章文明校园标准第四条高校文明校园标准:(一)领导班子建设好。

学校领导班子注重思想政治建设,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加强教师党员队伍建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高。

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有实效,学习制度、学习时间有保障,学校领导班子理论素养和办学治校能力强。

改进工作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要求,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巩固。

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二)思想政治教育好。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学,丰富完善师生主题教育活动。

普遍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创建活动,开展志愿服务、“节粮、节水、节电”活动。

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活动,引导师生多读书、读好书。

开展礼节礼仪教育,在重要场所和重要活动中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完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礼仪规程,使礼节礼仪成为强化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

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

(三)活动阵地好。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阵地。

切实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日常管理,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本标准旨在规范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二、学校资质要求
1. 学校应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 学校应具备适当的师资力量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
1.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科特点,合理设置课程。

2. 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科发展需求和学生研究需要。

四、质量评估与监督
1.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力度,确保学校依据基本标准
进行办学。

五、学生权益保障
1. 学校应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保护、课程选择和学籍管理等方面。

2. 学生有权享受公平公正的教育资源和教学服务。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基本标准的学校,监督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应在一年内按照该标准进行整改。

以上为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内容摘要,具体标准请参阅原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场所面积方面,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师资条件方面,应有符合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与培训机构的规模、培训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管理条件方面,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

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干部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五)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优良。

办公、生产场所规划合理,布局整齐,管护良好,工作环境舒适整洁。

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对外服务窗口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因地制宜地搞好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

(六)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并经常开展活动。

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带头参与城乡共建、帮扶共建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者,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第六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资格:(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有干部职工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一)申报审核。

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各市、省直各文明委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测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把关。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的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的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晋教人[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的意见(晋教人[2006]26号)各高等学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办学规模和层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职员工数量和素质的提高,《关于省直高等院校、省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人字[1992]11号)中确定的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办法需要补充和完善。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学校党政职能处室的内设科级机构由高校根据工作需要,在确定的科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自主设置,省教育厅不再审批。

二、本科学校的二级学院和教学系部可设置行政办公室、党总支(党委)办公室和分团委三个科级机构,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学系部设置综合办公室和分团委两个科级机构。

三、学校教辅机构和研究机构均不设科,人员也不比照确定有关待遇。

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不设直属科。

高校后勤集团内设机构均不确定规格和级别。

四、党政职能处室科级干部职数比例内设科级机构和科级干部职数实行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总量控制。

正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岗位职数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本科学校为2:1,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1:1。

计算基数为党政职能处室处级以下管理人员。

各高校确定的科级机构和核定的科级干部岗位职数7月底前报我厅备案。

五、科级非领导职务岗位设置和科级干部任职资格高等学校未设置科级机构的党政职能处室,可确定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岗位。

晋升副科长、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应在下一级职位任职3年以上,晋升科长应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其它条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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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精神,推进全省高校文明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全省高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

第三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分为“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

“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为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果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方针,充分调动高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高校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创建高校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高校文明单位标准:l、办学方向坚定明确。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党政领导班子团结进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政绩突出。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将文明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文明创建领导机构健全,有近期和远期规划,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科学。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广大师生员工有较强的创建意识。

有保证文明创建活动正常开展的人员机构和专项经费。

文明创建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高度重视、共同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广大师生广泛参与的良好机制。

4、各项工作实绩显著。

学校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日常教学有序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成效突出。

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成果突出。

重大决策民主公开,师生员工满意率高。

学校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校园文化积极健康。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基本纲领教育落到实处,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卓有成效。

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工作作风和校风学风的建设。

有固定的文化活动场所和完备的文化活动设施,校园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多彩。

广大师生员工精神状态积极健康向上,有饱满的工作、学习热情。

形成具有高校自身特色的、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

6、校园环境整洁优美。

校园规划合理有序,校园环境优美和谐。

室内外卫生整洁,不留死角。

因地制宜落实“四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五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无乱贴乱画)等要求。

爱国卫生活动广泛深入,有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

7、安全稳定状况良好。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防范措施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

遵纪守法、依法治校,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严格贯彻国家安全法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落实,无违纪超生现象。

无“法轮功”顽固分子,无不良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七条高校文明单位标兵标准:连续两届获得省高校文明单位且创建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响良好,对其他高校和周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经审核验收,可获得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并可推荐省级文明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考核第八条省高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表彰命名一次,一般在隔年的十月份进行。

第九条省高校文明单位的申报与考核程序为:高校自愿申报、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验收。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3000字以内的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和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验收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考核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等。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1、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2、主要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3、计划生育政策未落实,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的;4、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5、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的;7、损害高校稳定和社会安定,对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造成危害的。

第四章命名与奖励第十三条省高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分别授予“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曾获得“山西省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该称号予以保留,经学校自愿申请,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高校文明单位”。

曾获得其他各市(地)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经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省高校文明单位,届期可以连续计算。

今后全省高校各项文明创建工作均纳入《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不再进行其他形式的评比。

第十五条获得“高校文明单位”、“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高校,可在每年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员工进行奖励。

其标准为:获“高校文明单位”的高校,奖励金额为本单位教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获“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的高校,奖励金额为本单位教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

同时,也可以对在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单独奖励。

奖金由学校自筹,可从行政经费结余中支出。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内部日常创建工作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奖励要根据单位内部创建工作分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

第五章管理第十七条省高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高校,在届期内有效,在下一届期申报时要向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学校概况、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命名决定和内部创建活动的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

第十九条在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和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直接领导下,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推动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广泛地开展。

第二十条省高校文明单位改变名称、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及时向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荣誉称号。

高校合并或分设,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或保留称号。

第二十一条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在下一届期创建期间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时,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四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省高校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消其荣誉称号: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2、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中层干部有三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4、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以上和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5、师生员工发生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6、党员干部中有一人以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7、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8、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9、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10、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省高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高校,不得参加下届申报,原则上在两届之后可以重新申报。

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造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在下一届重新申报,但荣誉称号不能保持连续性。

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被撒销后,重新申报时只能申报高校文明单位。

是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被撤销后要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省文明委报告并建议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高等院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实施细则。

厅直中学的文明创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二〇〇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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