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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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精神,推进全省高校文明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全省高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

第三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分为“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为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果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方针,充分调动高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高校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创建高校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高校文明单位标准:

l、办学方向坚定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团结进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政绩突出。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文明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文明创建领导机构健全,有近期和远期规划,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科学。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广大师生员工有较强的创建意识。有保证文明创建活动正常开展的人员机构和专项经费。文明创建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高度重视、共同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广大师生广泛参与的良好机制。

4、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学校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日常教学有序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成效突出。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成果突出。重大决策民主公开,师生员工满意率高。学校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校园文化积极健康。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基本纲领教育落到实处,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卓有成效。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工作作风和校风学风的建设。有固定的文化活动场所和完备的文化活动设施,校园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广大师生员工精神状态积极健康向上,有饱满的工作、学习热情。形成具有高校自身特色的、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

6、校园环境整洁优美。校园规划合理有序,校园环境优美和谐。室内外卫生整洁,不留死角。因地制宜落实“四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五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无乱贴乱画)等要求。爱国卫生活动广泛深入,有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

7、安全稳定状况良好。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防范措施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遵纪守法、依法治校,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格贯彻国家安

全法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落实,无违纪超生现象。无“法轮功”顽固分子,无不良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七条高校文明单位标兵标准:连续两届获得省高校文明单位且创建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响良好,对其他高校和周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经审核验收,可获得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并可推荐省级文明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省高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表彰命名一次,一般在隔年的十月份进行。

第九条省高校文明单位的申报与考核程序为:高校自愿申报、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验收。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3000字以内的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和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验收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考核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等。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1、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主要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3、计划生育政策未落实,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的;

4、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

5、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的;

7、损害高校稳定和社会安定,对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造成危害的。

第四章命名与奖励

第十三条省高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分别授予“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曾获得“山西省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该称号予以保留,经学校自愿申请,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高校文明单位”。曾获得其他各市(地)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经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省高校文明单位,届期可以连续计算。今后全省高校各项文明创建工作均纳入《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不再进行其他形式的评比。

第十五条获得“高校文明单位”、“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高校,可在每年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员工进行奖励。其标准为:获“高校文明单位”的高校,奖励金额为本单位教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获“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的高校,奖励金额为本单位教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同时,也可以对在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单独奖励。奖金由学校自筹,可从行政经费结余中支出。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内部日常创建工作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奖励要根据单位内部创建工作分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省高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获得“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高校,在届期内有效,在下一届期申报时要向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学校概况、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命名决定和内部创建活动的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

第十九条在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和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直接领导下,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宣传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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