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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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根据申请资料和能力评估的结果,为评估合格的检测机构(即评估结果在75分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发放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需重新提交复评估的申请,以便及时进行检测能力的复评估。证书有效期满2年可申请重新评估。在有效期内,完成能力评估的检测机构法人代表、人员、资产、设备、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仪器设备要求
1.申报单位应当具有所申报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现场检测、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材料;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贴有检定或校准等状态标识;
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维护规程;
5.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校准报告、使用记录、定期维修核查制度和记录、存放地点及保管人等信息规范完整。
(五)
评估专家组根据检测机构的现场评估实际情况按照指标分项逐条确认,得出评估结果后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并编制评估报告,报告中应该对通过能力评估的项目以表格形式说明。
评估结果分为:
评分95分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定为A类;
85分(含)至95分的检测机构定为B类;
75分(含)至85分的检测机构定为C类;
低于75分的检测机构定为不合格。
4.《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
5.《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二、
(一)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导,行业协会接受委托开展相应的能力评估工作,能力评估采用专家负责制,经评估专家对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后,出具《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行业协会收到评估报告后再聘请专家对评估报告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1.检测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具有独立账户,并有开展正常检测工作的经费保障;
(3)组织机构职能健全;
(4)在浙江省内具有固定的实验场所,且实验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2.人员结构与素质
(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占全体实验室在岗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中级以上职称(包括本科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技术人员占全体在岗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五)分包项目超过总项数的5%。
注:分包主要指个别项目由于仪器设备昂贵、仪器临时性故障等原因影响检测任务而进行的对外委托检测。

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完成能力评估的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对于评估结果为B类和C类的检测机构,将增加跟踪检查频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完成能力评估的检测机构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自愿申请能力评估时,可按照材料清单(附表1)提供全部材料,并填写《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申请表》(附表2)。申请表和全部材料均提供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申请表等相关文件可在行业协会网站下载。
一、必备条件
(一)检测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具有独立账户,并有开展正常检测工作的经费保障;
受委托检查的专家将采取实验室检查,文件资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能力不符合要求,可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者可提请撤销其备案,行业协会取消其评估证书,处理信息将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行业协会门户网站上公布。
附件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技术要求适用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现场评估。技术要求分为必备条件和具备条件,必备条件包括检测机构和人员结构素质,申请能力评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同时满足必备条件中的所有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将不再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指标项用于衡量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其中标注*的指标项为加分项。
三、
检测机构能力评估主要分为自愿申请、受理、材料预审、现场评估、综合评议、报告审核、公示公告、发放评估证书八个阶段。
(一)自愿申请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能力评估分为首次评估与复审评估。凡是符合《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中相应要求的检测机构在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半年以后均可自愿向行业协会申请首次能力评估,检测机构申请能力评估的项目需全部通过计量认证评审,且实验室必须符合资质认定评审相关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申请能力评估的检测机构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评估证书的检测机构应接受所在地市环保局的监督,并遵守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将被收回证书,且2年内不得进行能力评估申请:
(一)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导致环境检测工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二)检测过程中与客户串通篡改数据或弄虚作假;
(三)将评估证书租借或转让给其他检测机构;
(四)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且整改不符合要求;
评估专家组成员的职责包括:
(1)会同评估组长审查相关技术文件;
(2)就每人负责的内容编写考核计划,准备考核样品;
(3)负责现场评估项目的检测质量和技术能力。
3.评估报告审核专家职责
评估报告审核专家的职责包括:
(1)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2)检查选择的考核项目是否具有代表性;
(3)检查考核项目是否达到总项数的15%以上。
(二)
行业协会接到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的检查,并确定评估小组成员。受理通过的检测机构可以进行预审。两次受理不能通过的检测机构在半年以后才能提交能力评估的申请。
(三)
评估组长接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主要对申请书的完整性及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材料审查通过的检测机构可进行现场评估。材料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被退回材料,且半年后才能再次提交能力评估申请。
(四)质量管理
1.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并有质量管理机构及负责人的设立文件;
2.有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并有按照方案运行的记录;
3.有年度质量保证工作计划,有保证计划落实的证明文件(包括处理意见、整改记录、有效性评价等);
4.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具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二、具备条件
(一)人员素质*
1.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
2.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奖励,获奖排名在前三名。
(二)实验室条件
1.实验室清洁整齐,采光、通风、温湿度、防振等应满足要求;
2.实验室的功能布局、环境、安全、环保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各个实验室开展的项目互不影响;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8.试剂的储存、领取、配制、使用均有相应的制度和台账,试剂标签应规范、完整、清晰;
9.剧毒、易燃、易爆等试剂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有双人双锁、专人专管等管理措施;
10.废气、废液、毒害气体和液体按规定收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11.消防、安全和应急措施配备完善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具备规范的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五)管理水平与业务能力
1.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检测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各1人,应熟悉环境检测业务,从事环境检测工作5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检测人员所持上岗证覆盖本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全部检测范围;
6.申请能力认定的单个项目持证上岗人数不少于2人。
注: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全体在岗人数的20%,且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3.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4.实验室供排水和电气线路等布局合理安全可靠;
5.具有申请能力认定所需的仪器设备且完好;
6.仪器设备标识完整、摆放合理,并具有相应的配套防护如防尘等措施;
7.各种玻璃器皿按规定进行清洁、放置、使用、保管,有适当的防污防尘措施,按规定送检或自校并有相应记录;
(3)环境检测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内部上岗培训,并持有相应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4)检测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各1人,应熟悉环境检测业务,从事环境检测工作5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检测人员所持上岗证覆盖本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全部检测范围;
(6)申请能力认定的单个项目持证上岗人数不少于2人。
注: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全体在岗人数的20%,且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四)
预审通过后,评估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机构的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分为机构能力审查和现场操作考核两项内容。
机构能力审查主要确认检测机构工作条件是否满足其检测业务的需要,包括机构人员素质、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要求、质量管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5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包括盲样(含加标)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样品复测、操作演示等。现场操作考核将从上报的持证上岗人员中选取部分人员,并从检测机构申请评估的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15%以上的项目进行考核,要求覆盖所有类别、所有分析方法,选择特征因子进行考核。评审组应对参加考核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操作、数据记录、实验结果、报告编写等进行全面评估,确认检测机构的人员条件是否满足其检测能力的需要。
3.组织机构职能健全;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浙江省内具有固定的实验场所,且实验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二)人员结构与素质
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占全体实验室在岗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中级以上职称(包括本科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技术人员占全体在岗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35%;
3.环境检测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内部上岗培训,并持有相应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
(试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
一、
(一)
为引导和培育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环境管理,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工作应贯彻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估工作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评估专家组职责
评估专家组组长的职责包括:
(1)现场评估前申请材料的预审;
(2)控制现场评估过程,对评估结果质量负责,包括:编制现场评估计划;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负责评估组内部及被评估检测机构的沟通;组织编写评估报告;组织对不合格项的整改跟踪,必要时再次组织评估小组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资料的审定及上报。
(三)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四)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
2.《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二)
1.行业协会职责
(1)负责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2)根据专业特点建立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专家库,并按需更新;
(3)确定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组长以及评估报告审核专家。开展评估工作之前,负责从专家库中抽调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再从专家库中抽调1名评估报告审核专家对评估报告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聘请专家库以外的相关技术专家。
获得B类及以上评估结果的检测机构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获得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委托检测的优先推荐权。
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待重新整改后,半年内可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六)
行业协会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再聘请专家完成评估报告符合性审核。
(七)
评估结果在行业协会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5.空白和检测限、校准曲线、精密度和准确度等质控措施应符合质量技术方案,有相应记录;
6.原始记录填写和修改应规范、翔实、可信,并附现场采样及采样孔等图片记录,能够保证结果复现;
7.检测报告格式统一、内容正确、信息齐全、三级审核后按规定报出;
8.有检测能力维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样品唯一性标识、登记、检测、处理等管理规范,并有标准物质清单和领用记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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