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并提供相关的赔偿保障。
二、定义1. 保险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与之共同承担责任的再保险人。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法人或自然人。
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项目部等,以及与投保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等。
4. 责任事故:指与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事故事件,包括爆炸、火灾、坍塌、中毒、溺水等在内的意外事故。
5.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时间段。
6.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7.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最低责任限额。
三、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 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亡:对于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丧葬费等;(2)财产损失: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将酌情赔偿;(4)其他合理支出:对于因责任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四、保险费支付方式与期限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请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学生平安保险服务说明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学生平安保险服务说明第一部分学平险简介根据贵校的要求,设计最科学、最经济的保险方案,提供最可靠的风险保障和迅速的经济补偿是平安财产保险的特色;“诚信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服务宗旨。
学平险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1、《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同一保单年度内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地区)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9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三)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五)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六)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牙科保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八)其他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九)其他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平安学生少儿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安学生少儿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 款)条款提示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4)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2.1 投保对象 (4)2.2 等待期 (4)2.3 保险责任 (4)2.4 补偿原则 (5)2.5 免赔额 (6)2.6 保险期间与续保 (6)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6)3.1 责任免除 (6)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7)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7)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7)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7)5.1 受益人 (7)5.2 保险事故通知 (7)5.3 保险金申请 .......................................................................................................................................... 8 平安养老[2020]医疗保险02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9)第六章如何退保 (9)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9)第七章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9)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9)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7.4 联系方式变更 (10)7.5 合同内容变更 (10)7.6 争议处理 (10)7.7 诉讼时效 (10)第八章释义 (10)8.1 【住院】 (10)8.2 【意外事故】 (10)8.3 【医院】 (10)8.4 【当地】 (10)8.5 【基本医疗保险】 (11)8.6 【合理医疗费用】 (11)8.7 【乙类个人自负部分】 (11)8.8 【殴斗】 (11)8.9 【醉酒】 (11)8.10 【毒品】 (11)8.11 【既往症】 (12)8.12 【酒后驾驶】 (12)8.13 【机动车】 (12)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8.15 【无有效行驶证】 (12)8.16 【医疗事故】 (12)8.17 【潜水】 (12)8.18 【攀岩】 (12)8.19 【探险】 (13)8.21 【特技表演】 (13)8.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8.23 【遗传性疾病】 (13)8.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8.25 【未满期净保险费】 (13)8.26 【有效身份证件】 (13)8.27 【周岁】 (13)第一章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理赔标准
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理赔标准
《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理赔标准》
作为学校的责任保险产品,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为学校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保障学校在日常运营中可能发生的意外责任风险。
在购买了该保险产品后,学校需要了解理赔的标准,以便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首先,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包括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管托管责任、食品安全责任、教职员工过失责任等。
在这些责任范围内,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理赔申请。
其次,学校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证明、医院诊断书、警方调查报告等。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保险公司确认责任范围,并进行相应的理赔。
最后,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标准是合理、公正的。
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情况、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理赔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总之,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标准是明确的,学校在遇到意外事件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提出理赔申请,保证学校的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学校能够充分了解保险的相关条款,确保责任范围的准确把握,并在需要时及时提出理赔申请,使保险产品发挥最大的价值。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不同的险种和具体需求,会有不同的条款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
1.平安财产保险条款:承保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损
失。
2.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障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
3.平安健康保险条款:提供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服务。
4.平安养老保险条款: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按照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和标准支付养老金。
5.平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将投保人的保费投资于资本市场,通过投资收益来提供保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因险种、地区、投保人年龄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购买平安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清楚保险保障的范围、理赔流程、除外责任等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生平安保险理赔流程
学生平安保险理赔流程
特别说明:
一、2014、2015级学生承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16、2017级学生承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万元以下线上申请)。
2019级学生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理赔所需材料清单
门诊报销需提供1至4,住院报销需提供1至6。
1. 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2. 医疗发票原件
3. 病历本复印件(包括病历本封面和病历记录)
4. 学生本人银行卡账号复印件一份(注明开户行名称)
5.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6. 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
职能部门:学生处办事地址:教学科研综合楼B311
咨询电话:86929033 工作人员:江一雷
分公司
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单号保险标的
责任限额保险期限
出险地点出险日期
出险情况、主要原因及施救经过
损失估计:
赔款接受人: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及电话:被保险人:签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由被保险人于出险后立即填写一份经签章后送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人身意外险理赔给付申请书
保单号:立案号:
投保险种: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申请人:
申请人联系电话:与被保险人关系:
地址:申请日期:
申请给付事项:□身故伤残□残疾给付□伤害医疗□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出险地点:
被保险人出险日期:
被保险人出险原因:
被保险人出险经过: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关键字】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障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障合同由保障条款、投保单、保障单、保障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障合同的被保障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障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障人本人、对被保障人有保障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障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障人本人。
保障责任第五条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障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障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障金: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障人并获得保障人书面同意。
被保障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障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障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障金额为限。
当保障期间结束时,被保障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障人继续承担保障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障金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被保障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障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障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障人住院治疗的,保障人不承担给付保障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障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障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产品目录
条款名称平安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平安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平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平安国内特定合同贸易信用保险平安国内贸易贷款信用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附加险平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平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境外产品扩展平安机动车辆道路救援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财产险附加险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现金保险(1994版) 平安现金保险平安计算机综合保险平安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平安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平安电梯安全综合保险附加电梯乘员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平安银行业综合保险活动意外取消保险艺术品保险平安电子设备保险平安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平安恒利达企业综合保险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附加险平安珠宝一切险平安码头综合保险平安码头综合保险附加险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附加险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平安企业贷款综合保险备案险种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信用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其他车险车险车险车险企业财产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4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 三 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 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 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集体活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实习活动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 担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新增学生扩展条款 对于在投保年度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____%(含),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的保险费;若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___%,保险人按实收取增加人数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沙尘暴、泥石流、雹
灾、雪灾,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对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 每次事故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个学校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年累计自然灾害赔偿限额。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医师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医师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医师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第二条自本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医师在代表被保险医疗机构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行为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于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第三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以主险下的相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内。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医师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第二条自本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医师在代表被保险医疗机构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二)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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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