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全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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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发展,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小微企业的认定和助保金贷款的申请、确认、放款、还款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业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助保金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 支行(以下简称区建行)在助保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基础上,专为小微企业开展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四条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经部门)是小微企业认定和对助保金贷款业务进行协调、监督的部门。

区建行依据商业银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开展助保金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区财政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安排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与缴存;对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回收等情况进行管理及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微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和公司章程等进行管理。

区金融工作中心、区人民银行、区银监办、公安部门依法管理与助保金贷款有关工作。

第五条助保金的缴纳、贷款、用途和收益坚持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助保金贷款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讨论、研究、决定有关助保金贷款事宜。

区科经、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建行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章小微企业认定

第七条小微企业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认定:

(一)企业向区科经部门申请小微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小微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证)卡、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

4.上年营业收入流水;

5.上年完税证明;

6.区科经部门和区建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区建行查询企业征信记录;

(三)对本条第(一)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四)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和区建行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划型标准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的,认定为小微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确认的小微企业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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