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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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要“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
”而目前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疗风险带来的无医疗过错的意外伤害。
医疗有风险已是社会共识,但目前尚无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具体办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教授。
医疗意外伤害亟需风险分担
“解决的办法,关键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调节医院、患者及医生等多方面的关系,加强管理。
”葛均波教授分析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对因医疗过失造成的伤害给予赔偿进行了规定,而针对无医疗过失的意外伤害却没有切实可行的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
在现实案例中,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不论医生是否有过错,现实的医疗意外既已对患者造成了伤害,就应该对患者进行赔偿;站在医院的角度分析,在医院无过错、医生无失职的情况下,不应该给予赔偿,且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支持无过错意外伤害赔偿。
这是导致目前国内医患矛盾加剧、医疗纠纷数量日趋增加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葛均波教授介绍说,尽管我国从1999年就开始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但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成立了类似“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性质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价调解机构,将医患纠纷由院内转到院外。
但是,这种方法没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没有改变最终由医院“花钱买平安”的解决方式,更未提及如何解决在医院无过错情况下患者受到意外伤害后的赔偿问题。
“我们所指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应能体现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医院的质量管理效能、医务人员的执业责任以及患者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分担等多个要素,并能将这些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
”葛均波教授强调,这种医疗意外伤害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有别于目前某些地区成立的院外调解机制,它将政府、医疗机构、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责任和利益绑在一起,共同分担医疗风险;特别是将政府和患者纳入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池出资人范畴,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务服务职能,有利于缓解医院因无过错支付导致的经济责任和社会压力,有利于发挥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意识。
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葛均波教授建议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医护人员和患者等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共同投入不同比重资金的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池,由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设立医疗意外伤害赔偿保险,并将其设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
首先,政府应当成为这种机制的主导者。
医疗意外伤害风险虽然事发医疗机构,但它事关公众利益与社会稳定,溢出效应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投入一定资金,分担医疗机构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过程中带来的医疗意外伤害风险。
其次,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广大执业医护人员也应是风险基金池的出资人。
医院等医疗机构是医疗行为的实施场所,是医疗意外伤害风险的高发地带。
葛均波教授建议医疗机构根据其整体规模、医疗质量水平、总体工作量,以及往年赔付金额等因素确定每年投入风险基金池的金额。
这样可以要求医院加强自律,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医疗风险,否则医院将交付更多的风险保险金,直至超过医院的承受能力而面临破产。
第三,对广大的执业医护人员而言,葛均波教授建议根据其工作性质、职称、工作量,以及往年赔付额度,缴纳相应的费用。
越是往年赔付较多的医务人员,参保金额应该越多。
如果医生不注重提高医技水平、控制医疗风险,一旦需交纳的风险保险金超过其承受能力,医生必然会自觉转向低风险的医疗岗位或者面临淘汰。
这样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可行的医生退出机制。
第四,患者是医疗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者。
葛均波教授表示,患者既然选择到医院就诊,就应该意识到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这成为患者在一定程度上自担风险的依据;但这种风险由单一患者自行承担则难以承受,应该将这种风险分担。
患者应该在门诊、入院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并且交付的费用额度要考虑病种及风险的大小等多个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通过患者交纳意外保险的过程,让患者明白医疗风险的现实存在性,同时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避免医疗意外伤害发生后因患者的期望值过高而产生的医患冲突,这样就可以将可能产生的无限赔偿变为可控的行为。
“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医疗意外伤害的赔偿有了切实可行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葛均波教授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