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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

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夯实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基础工作,完善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平台,构建完备的基金产品监管体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拟定了《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其中,公募基金报送对象和报送途径不变,由公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包括公募基金公

司和公募基金服务机构)按照原有途径向中国结算报送数据;私募证券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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