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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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基金评价机构: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律管理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发布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引用基金评价结果;在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名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撤换公司网站已经公开引用的非协会会员所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停止印发含有非协会会员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的宣传材料。
二、基金评价机构取得协会会员资格或完成备案程序后,应对其以往的基金评价业务及评价结果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评价结果,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开始受理基金评价业务相关申报材料。
符合《暂行办法》和《自律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入会或备案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的规定向协会报送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材料;拟申请入会的评奖媒体,应当根据《基金评奖业务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3)向协会报送基金评奖业务申请材料。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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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以下是《指引》发布通知及《指引》全文。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为配合新《基金法》的买施,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现予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战略,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
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受托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三)权责匹配原则。
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四)一致性原则。
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五)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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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证监基金字[200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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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基金字[2007]7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严格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监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https://img.taocdn.com/s3/m/789aa0d30242a8956bece4e7.png)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托管与运营专业委员会估值核算小组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于2018年3月5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估值原则三、估值方法(一)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专业化估值,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本指引所称的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其股权估值参考本指引执行。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a1786f5fbfc77da269b1fd.png)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5099d2e276a20029bd642d4d.png)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12]13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13号)各基金销售机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上安全可靠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9年11月23日颁布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以发布。
附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三条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网上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所采用的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软件及专用通信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基金销售系统服务端、客户端和门户网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基金销售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做好系统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保证网上基金销售业务安全、有序发展。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353153e9f705cc17552709f3.png)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今年2月7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何?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受托登记、自律管理”职责,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奉行积极主义,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136322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f8.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ca57fe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fc.png)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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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c3ffdf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d1.png)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1.29•【文号】中证协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5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政策性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行为,维护基础设施基金定价和发行秩序,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会组织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下投资者注册网址:。
前期已注册为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机构及相关产品等,无需重复注册。
注册有关事项可咨询************.cn。
附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月29日附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办理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定价、配售等工作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f61b57d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04.png)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中基协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公告中基协发〔2024〕3号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具体要求,做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27日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与业务发展需要对负面清单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一、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资产。
二、被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失信单位作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基础资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185e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14.png)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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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机构:
为指导基金经营机构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行业廉洁、合规文化建设,规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细则》。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落实廉洁从业要求。
二、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三、《细则》是与《规定》相配套的自律规则,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特点对《规定》所作的细化和补充。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同时遵守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结束——。
中基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
![中基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9c1a2d0f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a2.png)
中基协发布《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各基⾦管理⼈、基⾦托管⼈:尽管协会认为在基⾦⾏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法》第⼋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业估值⼯作顺利进⾏,避免估值引起⾏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组根据⾏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1)及相关释义(附件2)。
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基⾦管理⼈作为估值责任第⼀⼈,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协商⼀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附件 1: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 2:《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七年⼗⼆⽉⼆⼗九⽇附件 1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总则(⼀)为规范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基⾦管理⼈作为估值责任第⼀⼈,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协商⼀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的增值税应税⾏为包括贷款服务和⾦融商品转让。
(四)基⾦采⽤简易计税⽅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管理⼈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估值、资⾦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实际缴纳税⾦与基⾦按照本参考意见进⾏核算估值的应交税⾦产⽣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原则上在相关税⾦调整确定时进⾏相应的估值调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c21e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10.png)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29fe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99.png)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部署,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二、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三、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2月3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交易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6e1f9a26c85ec3a86c2c585.png)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1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8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d17f147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33.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3号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19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委托证券公司办理(以下简称券商交易模式)、向证券公司租用交易单元(以下简称租用交易单元模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合规风控能力、信息系统建设、产品管理规模等情况,合理选择证券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风控能力和交易、研究等服务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证券公司或共用一个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内容、收取交易佣金的价格标准与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
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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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
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夯实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基础工作,完善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平台,构建完备的基金产品监管体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拟定了《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其中,公募基金报送对象和报送途径不变,由公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包括公募基金公
司和公募基金服务机构)按照原有途径向中国结算报送数据;私募证券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