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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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
破坏选举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其他机关管辖范围之内。刑事诉讼法第18条虽然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注意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是此列,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规则》第8条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但是,必须记住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段是利用国家职权实施的犯罪。
立案管辖是指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是由公安机关受理,还是由检察院、法院受理。立案管辖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三种运行模式。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要记住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和检察院不管的,公安机关就都包了。法院管三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曲乐恒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共有四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八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如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所以,只有被害人告,国家才有权处理,这里的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个人。第二类案件之所以设计为自诉案件,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二是这类案件与第一类案件不完全相同,它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它就不能只是自诉,不能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法律上主要是四个硬性规定和一个弹性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也可以依法受理。总而言之,检察院受理的犯罪的一个重大特点是,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职务的合法性。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要注意到三个特别规定,刑诉法第4条、第225条,以及我国关于打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几类案件,有几个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代行公安机关的职权,如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人犯罪的案件的侦查、还有监狱负责监狱内案件的侦查、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
管辖的特别规定:
a.涉税案件(P184T1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应受理。
b.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各阶段辩护方式之比较(表一)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表二)
适用对象
权力机关
法律性质
期限
刑事拘留
现行犯及重大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不具有惩罚性
最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的为37日
行政拘留
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公安机关
具有惩罚性
最长15日
司法拘留
民诉中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法院
具有惩罚性
最长15日
强制措施之比较(表三)
(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期限
拘传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12小时
取保候审
─
公安机关
12个月
监视居住
─
公安机关
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检察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14 (P191T45) ─37日
逮捕
检察院、法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比较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与询问证人比较)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c.下列案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集团: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取证: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d.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一共延长5个月)
e.相关程序规定: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延长申请,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P187T99)不须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补充侦查:
A.审判前的补充侦查:
a.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b.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c.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审判中的补充侦查:
a.在庭审阶段,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