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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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阅读材料:母亲出卖亲生儿子被判刑
被告人黄某于2001年7月在江西省石城县生下一男孩。2001年12月,黄某背着丈夫将儿子带至福建省连城县寻找买主。经他人介绍,于同年12月16日将罗浩辉卖给连城县曾某,获赃款1万元。黄某回到江西后,黄某的丈夫向公案机关报案。黄某归案后,称自己出卖亲生儿子的动机,主要是因家里太穷,为了孩子以后能过上好日子,就把他卖了。石城县法院认为,父母有责任抚养自己的子女,被告人黄雅秀对其儿子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她却将自己的儿子当作商品出卖,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把儿子托付给一个素不相识的外地买主,使其生命和健康完全处于未知状态,故黄某的行为性质属于遗弃,且属情节恶劣,因而构成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石城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处黄雅秀有期徒刑二年。
在日常用语中,责任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情,源自道德、法律、习惯、政策、章程、纪律等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比如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就是法律设定的义务;二是指没有做好应做的事情而受到的处罚。阅读材料中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就是对遗弃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是众多社会责任的一种,与之并行的还有道义上责任、政治责任、纪律责任等。关于法律责任的概念,从法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不是很多,从法学词典或法理学教科书上看,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也不一致。由孙国华教授主编的《中华法学辞典·法理学卷》中说,法律责任是一般社会责任的特殊表现之一,专指实施违法行为者必须承担的责任。①沈宗灵先生主编的《法理学》中说,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基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伴随的某种不利的行为的法律后果。②我们以为,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违约、侵权及不当行为等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指法律对行为的评价结果,可以是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可能引起法律责任,也可能没有法律责任产生。
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一般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责任。这表现在多数法律规范都有与之相适用的责任条款。这一点即使是法律史的早期也是这样。张文显教授说:“立法是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的依据、范围、承担者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制裁)等问题展开的。至于司法,更是以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③具体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官等根据法律衡量事实的结果,是由法官裁定的。法官裁定法律责任应依法进行,但这里的法是指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并不完全等于立法机关所创立之法。如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违约责任,其裁判依据就是公平原则和合同的约定。第二,具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一经国家机关或仲裁机关最终确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由国家机关保障实施。当然,国家强制力也不是随意使用的,对有些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能主动地履行,国家强制力不一定参与。第三,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惩罚、补偿性质的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都带有惩罚性,而民事责任多带有补偿性。阅读材料里的责任就是惩罚性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基础
确定法律责任是不是任意的行为,它必须有归责的基础。归责基础即确定法律责任的条件和理由。确定法律责任大都与行为有关,但在某些法律责任领域,也存在行为以外的理由。总的来说,法律责任主要源自违法、侵权、违约和某些不当行为。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理论上被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而狭义的违法行为仅指一般违法行为,不包括犯罪。我们这里所讲的违法行为是指广义违法行为。阅读材料反映的就是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
①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②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
③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6页。
多数法律责任的确立都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从理论上讲,违法行为有五个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法律为人的行为设置了规范,这种规范的内容以权利、义务、职权等行为模式表现出来。要求人们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禁止性的规定,对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其范围内进行,而不能滥用权利和职权。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违法行为就是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滥用权利(职权)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2)违法必须表现为一定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法不能是单纯的思想,而应表现为一定形式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其社会危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这是确认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客体是被违法者所侵犯的且受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权利的设定其实质是用法律保护某种关系。之所以对权利要进行保护就是因为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违法的客体与违法的对象不同,违法的对象是违法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多表现为权利客体,如盗窃行为。违法者侵犯的客体不是财物,财物只是违法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其侵犯的客体是法律对主体所有权的保护关系。甲打伤乙,违法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对象是乙的身体,但违法的客体是法律对乙人身健康权的保护关系。
(4)违法在主观上一般应有故意或过失。但是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作为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如果行为者没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就不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中,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但民法与刑法不同,它不实行严格的归责原则。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无过错也得承担责任。在行政法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探究其主观因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违法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对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为无责任能力,14-18周岁为限制责任能力,18周岁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对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作出了规定,未满10周岁为无行为能力,10-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16-18周岁具备法定条件的和18周岁以上的为完全行为能力。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以违法主体的精神状况来区分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所约定,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不同于违法,它有如下特点:第一,违约是以违反合同的约定为前提的。合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如果约定的作为没有去做,或者约定的不作为做了就是违约。第二,合同作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或契约,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构成违约。第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对违约行为虽然有法律规定,但违约以后如何承担责任,合同双方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当事人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也可以做出不违法的安排。第五,违约责任是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属性。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权行为有如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侵权行为的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第三,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第四,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
三、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指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发生后,应当由合法的主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它意味着在确认和追究法律责任时,要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事,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决不允许任何人另立标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2.责任相当原则。责任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又称为公平原则,责任相称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罪当其罪”。责任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