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项目分割产权的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沪府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资源环境紧约束下的城市发展新常态,提高存量工业用地的利用质量和综合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和城市有机更新,支持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立规范、有序、共享的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坚持内涵式集约发展,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合政[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政策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济政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济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各类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其余2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二)放宽投资领域。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以及公用事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临政办字〔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
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集约节约。
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
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
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办发2002年35号文 合同6篇
国办发2002年35号文合同6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02年3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本次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招投标管理,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项目进行合作。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关系,规范合同执行过程,确保双方共同遵守国办发2002年35号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主体及项目概况1. 甲方为本项目的发包方,拥有项目的合法权利和资源。
2. 乙方为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承包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承担本项目的实施工作。
3.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4.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5. 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内容及条款1. 招投标程序: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办发2002年35号文的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包括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3.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4.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环境友好。
5.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国办发2002年35号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涉及本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巩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巩政〔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巩政〔2018〕19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处理办法,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二)稳定连续,方便群众。
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包括统一登记前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依法依规,提高效率。
遵循依法登记的原则,不得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先期办理,证缴分离。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等行为的,有关单位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二、处理范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各类房屋等建(构)筑物,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经审核,凡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房屋质量合格、房屋产权来源清晰的,均属本意见处理的范围。
凡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经认定影响城市规划的、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均不属于本意见处理的范围。
三、申请主体(一)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北京商业分割单位不小于300
北京商业分割单位不小于300“北京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10月13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通过权威渠道求证,社交媒体广泛流传的一份“商办类项目新规”文件,其真实性属实。
据了解,经委、省政府同意,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商办类项目”新规——《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从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建筑设计,以及最后项目销售和产权登记环节的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该意见还规定,以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坚决防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意见称,为加强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混合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将上述项目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的行为,切实发挥公共设施基本功能,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上述3部门联合提出了本意见。
规范土地出让及项目建设意见称,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对未按照土地合同和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条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商办类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方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
外立面应具有明显的公共建筑形态和特点。
三、盥洗室、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首层商铺除外)。
阳台(含露台)、空中花园等应与公共走廊、电梯厅等公共空间相连,不得在套内设置。
四、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
除集中设置的食堂以及商业用途项目作为餐饮功能使用的区域外,不得设置燃气设施和厨房,在设计方案中应明确予以注明。
整栋商铺产权分拆协议
整栋商铺产权分拆协议1. 目的和背景本协议旨在规范整栋商铺产权的分拆事宜,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合理分配收益和责任。
根据商铺现状和各方需求,进行产权分拆是实现资金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
本协议为产权分拆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定义•“整栋商铺”指位于XX商业中心的所有商铺,共计XX个。
•“产权分拆”指对整栋商铺的产权进行拆分,将每个商铺的产权独立成立,各自独立运营和管理。
3. 分拆方案根据商铺的面积、位置、状况等因素,经各方协商一致,商定本次产权分拆方案如下: - 将整栋商铺分拆为XX个独立商铺,每个商铺拥有单独的产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 分拆后的每个商铺的面积和位置将按照现有商铺的比例进行分配。
- 分拆后的商铺产权归属及使用权变更的手续将在协议签署后XX日内办理完成。
4. 各方责任和权益4.1 产权拆分方•经营管理:产权拆分方须自行负责拆分后商铺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包括租赁、物业维护、装修等事务。
•拆分费用:产权拆分方需承担商铺产权分拆的相关费用,包括产权变更手续费、税费等。
•建筑结构维护:产权拆分方需自行承担商铺内部结构的维护责任,确保商铺的安全和可持续经营。
4.2 原整栋产权拥有方•收益权:原整栋产权拥有方仍保有整栋商铺的收益权,即按照商铺租金收入的比例分配收益。
•物业管理:原整栋产权拥有方继续负责整栋商铺的物业管理、维护和保障。
5. 分拆协议解除和终止5.1 解除条件•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分拆协议。
•其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且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产权拆分方出售或转让所拥有的商铺产权。
5.2 解除后处理•协议解除后,原整栋产权拥有方将重新获得整栋商铺的产权。
•分拆的独立商铺将统一归还给原整栋产权拥有方。
•协议解除后,产权拆分方需向原整栋产权拥有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协议签订时商定的违约金数额的XX%。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XX国的法律。
•若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管理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绍政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功能布局科学合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商业商务类项目是城市重要的公共设施,对完善城市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严格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市规划、建设(房管)、建管、国土、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地名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二、加强规划控制商业商务类项目出让前,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其用地性质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用地性质一般分至中类,有特殊需要的可分至小类),属整体产权或允许部分产权分割的应注明。
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三、规范建筑设计进一步规范商业商务类建筑的设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对项目进行设计。
商业商务类建筑内部平面布置禁止出现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形式;其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建筑各分割单元内禁止设置厨房,除统一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
商务类办公建筑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按层集中设置,对于确需布置含独立卫生设施的单元式办公室的,每楼层不得超过3间(套)。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财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4年4月24日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需求管理第三章订购程序第四章首购程序第五章研发合同管理第六章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对商住房的规定
国家对商住房的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商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房型逐渐成为市场上的热点。
为了规范商住房的开发和使用,保护购房者和市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住房的规定。
首先,商住房的用途要明确。
商住房一般是指将住宅和商业两个功能融合在一起的房产。
根据规定,商住房的用途必须是居住和商业服务,不能用于工业、厂房、仓库等其他非商住用途。
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商住房的发展不会超出合理范围,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商住房购房者的权益。
其次,商住房的产权要明确。
商住房产权的确权方式有两种:一是住宅产权和商业产权独立分割,按照分割后的面积比例各自拥有产权,这种方式适用于商住房的买方同时拥有住宅和商业意愿的情况;二是住宅产权和商业产权不分割,由同一户口人或家庭共同拥有,这种方式适用于购房者比较特殊,无法满足住宅和商业意愿的情况。
这样一来,商住房产权的归属就能清晰明确,保护了购房者的产权权益。
再次,商住房的购买条件要限制。
为了避免商住房成为投资炒房的工具,我国规定商住房的买卖双方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购房者必须是本市户口人员或已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这样一来,就限制了商住房购买的范围,确保商住房能够真正满足刚需居民的需求。
最后,商住房的改建要严格控制。
由于商住房的用途多样,一些购房者可能会越过规定进行改建,例如将商住房改建为纯商业用途或纯住宅用途。
为了避免商住房改建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我国规定商住房的改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改建后的房产要重新进行登记,确保改建符合规定。
这样一来,就能够保证商住房的改建可控可调,避免给市场和购房者带来后期的纠纷。
综上所述,我国对商住房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商住房用途明确、产权明确、购买条件限制和改建严格控制。
这些规定的出台,不仅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商住房市场的良性发展。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商住房将会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于商业项目分割产权的规定
北京住建委:商业办公项目禁止私自分割销售
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商委、市国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防止开发企业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用途,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出台了五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一是严把设计关。
要求商业、办公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规范和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要求商业、办公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二是加强测绘管理。
要求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测绘,禁止擅自进行房屋分割测绘,市、区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已备案的测绘成果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
三是严格登记管理。
要求商业、办公类项目要以界限固定、可独立使用、并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作为登记基本单元,禁止以虚拟、划线分割的形式对房屋单元进行分割和登记。
四是规范销售行为。
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前,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要求规划部门加强审查和规划竣工验收,对违规项目不予规划验收;国土部门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查处违规销售及分割测绘行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业规划对商业项目的分割行为进行审查。
据了解,《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期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并在主题里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项目书的知识产权规定
项目书的知识产权规定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工作中所创造、发现并具有技术、经济价值的知识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鼓励创造和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项目书作为一个对于项目进行系统规划和整合的文档,其中包含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策略。
在撰写项目书时,必须考虑并规定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项目的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从而保障项目的长期发展和利益。
二、知识产权规定的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项目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知识产权规定有以下目的和原则:1. 知识产权保护:明确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滥用,确保创新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2. 知识产权交流与共享:鼓励项目成员之间的知识分享和团队协作,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确保合理的经济利益分配。
3. 合作与合理利用:在跨国或跨组织的项目中,充分利用各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化利用。
4. 法律合规性: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免受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的风险。
三、知识产权规定的内容和细则1. 知识产权归属:明确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方,包括知识产权的原始所有人、新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持有人等。
项目书应明确说明知识产权的归属关系,以避免纠纷和争议。
2. 知识产权使用与许可:确定项目中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和限制,包括是否允许使用、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许可费用等。
同时,对于对外授权使用或被授权方使用的情况,也应明确相关条款和条件。
3.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制定项目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保密协议的签署、技术防护措施的采取、知识产权侵权的追究与维权等。
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是项目顺利进行和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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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商业办公项目禁止私自分割销售
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商委、市国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防止开发企业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用途,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出台了五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一是严把设计关。
要求商业、办公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规范和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要求商业、办公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二是加强测绘管理。
要求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测绘,禁止擅自进行房屋分割测绘,市、区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已备案的测绘成果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
三是严格登记管理。
要求商业、办公类项目要以界限固定、可独立使用、并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作为登记基本单元,禁止以虚拟、划线分割的形式对房屋单元进行分割和登记。
四是规范销售行为。
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前,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要求规划部门加强审查和规划竣工验收,对违规项目不予规划验收;国土部门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查处违规销售及分割测绘行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业规划对商业项目的分割行为进行审查。
据了解,《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