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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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潮府[2011]2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潮府[2011]2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潮府〔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落实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详见附表),并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粤府〔200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力度,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完成本年度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

二、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以实物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形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或提供一次性购房补贴等方式解决。

三、潮安县、饶平县人民政府,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在每月30日之前,将本区域住房保障工作完成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潮州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潮州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小计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计367736852011001689市城区2257168300850939潮安县71010011050450饶平县710100110200300 ——结束——。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潮府[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潮府〔200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指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供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市城区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0%以内(含本数,下同)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优惠。

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发改、建设、物价、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七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潮府办〔2015〕24 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府办〔2015〕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市、县(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潮府[2004]29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潮府[2004]29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潮府〔200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要求,我市在原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潮府[2003]51号)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核,决定保留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40个,行政许可事项245项。

现将《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附件: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 4项:1、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4、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市发展计划局行政许可事项 2项:1、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方式和范围2、粮食收购资格市经济贸易局行政许可事项 5项:1、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4、酒类经营许可证5、煤炭经营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7项: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2、露天矿场的矿长安全资格证3、初级安全主任考核发证4、劳动安全许可证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矿山安全准采证7、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市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 2项:1、教师资格认定2、民办学校的设置(除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外)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事项 1项:1、设立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贸易机构和举办技术交易会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 45项:1、民用枪支配购证件2、枪支运输许可证3、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4、暂住证5、刻章许可证6、印章刻制业许可证7、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8、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9、爆炸物品购买证10、爆炸物品运输证11、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开业及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12、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13、组建内部保安组织14、我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旅游证件签发(注)15、公民因私出境护照16、前往港澳单程通行证17、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1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1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监督20、设立或撤销专职消防队21、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22、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年审)2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24、设立保安服务公司25、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职业培训机构26、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27、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29、特种印刷品准印证明30、剧毒化学物品准购证31、爆破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32、爆破员作业证33、特殊需要明火作业许可34、外国人签注申请35、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36、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7、民用枪支持枪许可38、保安员资格证39、犬类准养证4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41、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42、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43、机动车驾驶证44、特种行业许可证45、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6项:1、兴建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2、生产销售丧葬用品3、社会团体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5、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6、建设公墓市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 3项:1、代理记帐机构资格2、会计从业人员资格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市人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2项:1、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2、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1项: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4项:1、设立民办职业技能教育机构2、设立职业介绍机构3、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信息、广告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13项:1、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2、采矿权3、采矿权出租4、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销毁5、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用地6、改变土地用途7、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8、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9、开发未利用的土地10、测绘资格证书11、土地使用权交易12、建设用地申请13、市区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 15项:1、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2、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3、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4、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6、市属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一级资质7、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11、燃气企业资质证书12、燃气经营许可证13、燃气使用许可证14、房屋拆迁许可证15、三级以下(含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市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11项:1、外省经营者在本市境内设立客、货运输业务代办点2、设立水路运输企业3、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4、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5、收费公路站址确定、变更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7、不收费县道公路改线8、专用公路规划9、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备10、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验11、按规定权限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开工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许可事项3项:1、对所管辖公路范围内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2、对所管辖公路超过公路或桥梁限载标准行驶3、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市交通管理总站行政许可事项2项: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3项:1、取水许可2、采矿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3、在河道、滩地、堤防、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设计方案、验收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2项:1、建立禽畜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2、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3、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4、作为农用商品的工业废弃物及其制成品的农用许可证5、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许可证6、兽药经营许可证7、动物诊疗许可证8、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9、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10、农药经营许可证11、动物防疫合格证12、植物检疫证书(农业部分)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行政许可事项 5项: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2、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许可3、直出或直进直出航行港澳船舶4、二类口岸(起运点、装卸点)开设5、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5项: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4、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6项:1、医疗机构设置2、食品卫生许可证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市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5、医师执业注册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市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事项 1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9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3、危险废物转移4、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6、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9、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 3项:1、体育经营许可证发证、年审2、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3、体育经营活动广告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 15项:1、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2、临时占用林地3、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4、林木采伐许可证5、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6、木材经营许可证7、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8、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9、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动物特许猎捕捕捉证10、建立固定狩猎场11、建立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12、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3、植物检疫证书(林业部分)1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1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事项为13项:1、减免海域使用金2、水产苗种生产3、渔业捕捞许可证4、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5、海域使用的申请和变更6、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7、占用渔港岸线或渔业水域8、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9、水域、滩涂养殖证10、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1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12、渔业种苗专项收购准运许可证13、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市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1、海滨(内河、内湖)游泳场安全鉴定市外事侨务局行政许可事项 1项:1、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8项:1、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2、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5、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包括取沙、石、土)和回填坑圹、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6、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及建筑面貌7、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8、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为14项:1、单位自建供水管道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2、申请挖掘城市道路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4、城市市区树木砍伐、迁移(20株以下)5、城市公共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6、临时占用城市绿地7、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8、占用城市绿地9、在城市干道绿化地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10、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易地绿化11、在城市绿地设点经营12、西湖风景名胜区林木更新、抚育性采伐13、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14、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 4项:1、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徒的捐赠2、宗教团体举办短期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3、设立宗教团体4、宗教活动场所拆建、扩建市政府台湾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 1项:1、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4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2、拆除人防工程、通信和警报设施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4、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1、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市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1、妨害地震监测及观测环境保护的活动市公路局行政许可事项2项:1、对所管辖公路超过公路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跨县行驶2、对所管辖公路范围内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潮州港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5项:1、从事港口采掘、爆破2、港口经营许可3、建设港口使用非深水岸线4、港口危险货物场所、实施卫生除害的专用场所的建设5、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泊作业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2项: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行政许可事项3项:1、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林木砍伐2、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林木副产品3、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结束——。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潮府〔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9日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视察潮州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一)稳定社会保险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原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市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三)适度减免残疾人保障金。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潮府[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非从业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称劳动保障部门)为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征收、核算、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建立征收台账、管理参保人资料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的通知-潮府[2009]3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的通知-潮府[2009]3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的通知(潮府〔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2009年8月10-13日,市委书记骆文智和市长汤锡坤等市领导带领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部分中央和省驻潮单位负责同志,分赴各县区召开现场会,检查各县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三促进一保持”、“双转移”工作的情况,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会议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听取汇报等形式,全面了解各县区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对今后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大家一致认为,这次县区现场会,是在全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阶段性成果,省粤东工作会议对潮州提出“五年大变化”新要求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开得及时,针对性强,导向明确。

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促进各县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

通过这次会议,市委、市政府最大限度地掌握了第一手情况,最近距离听取了基层心声,最快速度交换了意见观点,有效答复解决了一批制约县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打破了影响发展的瓶颈,解开了阻碍发展的束缚,真正做到以会议推动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大家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现场会精神特别是骆文智书记和汤锡坤市长的讲话精神,按照“五年大变化”的要求,进一步查找差距、完善思路、落实措施,推动各县区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4]48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4]48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4〕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申请立项前,其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的依据。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8•【字号】潮府办[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潮府办〔2003〕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党和政府解决特困人口生活困难的根本措施。

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

搞好这项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

因此,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近几年来,我市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还没有全面实现应保尽保,有的地方还没有将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于上述存在问题,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迎难而上,尽快扭转我市低保工作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着力搞好低保扩面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当前低保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扩大低保覆盖面,全力解决应保未保问题。

今年6月底,我市低保入保率只有1.04%。

各县、区要按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到今年11月底,确保低保入保率达到1.3%以上,力争达到1.5%的目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潮府[2010]1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潮府[2010]1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潮府〔20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财税管理,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按照“核定基数、属地征管、税收共享、一区一率、激励增收”的总体思路,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推进市区税收属地征管,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不改变企业隶属关系,以调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为中心,在维持现行各项专项上解、补助结算办法不变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市、区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2、实行市、区收入税收共享,促进市、区财力共同增长。

3、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按属地原则确定市、区税收征管范围取消原按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行政区域等多种形式交叉确定税收归属的办法,改按行政区域属地原则确定各区税收征管范围。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市直企业缴纳税收保留市级征管外,市区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实行征管。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潮府[2008]36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1【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0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保障金的预算和筹集,按用款计划拨付;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统计、扶贫、计生、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为家庭人月均220元;其他居(村)民保障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今后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潮府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审核与轮候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六章附则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困难群体人员,及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结合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自行租赁合适房源,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08.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6月28日潮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

市长殷昭举2017年7月5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法制局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起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草案;(二)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和市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三)指导、督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四)起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五)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六)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七)组织政府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八)承办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潮州市市区建成区、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详见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图),面积约95平方公里。

市城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物价、规划、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和区段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电、通信、通网络、通气)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条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七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成。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潮府办[2005]53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18【实施日期】2005.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5〕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迳向市房管局反映。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潮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城区“双困户”住房问题,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城区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方式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工作实行“市解困办主管、市房管局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财政监督”的组织方式。

二、解决方式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问题采取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解决方式。

力争3年内建立“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分散居住、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我市的“双困户”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行为。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双困户”,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如确需申请的,应当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根据市场调查,3年内租赁住房月补贴标准暂按5元/m2计算,即市场平均住房租金按6元/m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m2计;住房面积计算标准按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15m2计算。

潮州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09]37号

潮州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09]37号

潮州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0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要求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按市场化运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进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1、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2、房屋屋顶坍塌;3、楼板坍塌;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5、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18〕17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18〕17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文号
潮府规〔2018〕17号
主题类别
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
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规〔201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结束——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5•【字号】潮府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4〕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市房管局二OO四年七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好城镇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省建设厅《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2003年底市城区“双困户”调查核实情况,在2002年颁发的《关于解决市城区住房“双困户”问题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潮州市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计划、国土、民政、建设、财政和湘桥区、枫溪区分管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负责具体工作。

解困办主任由市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二、实施计划截至2003年12月底,市城区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双困户”621户,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1630户。

(一)从2002年到2006年,分期建设或购买廉租房621套,解决“双困户”的住房问题,具体安排是:2002年120户;2003年100户;2004年166户;2005年135户;2006年100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潮府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2012〕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区(湘桥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含本数,下同),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中心城区(湘桥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初审和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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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潮府[2008]37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指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供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市城区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0%以内(含本数,下同)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优惠。

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发改、建设、物价、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七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新建廉租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户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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