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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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布部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2
【实施日期】2010.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的管理。
革命烈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在本县的丧事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革土葬,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活动管理,牵头制定殡葬管理相关制度,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定点治丧、定点安葬和火化等相关工作。
(二)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单位履行殡葬管理相关职责,依法追究各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责任,查处殡葬管理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县发改局负责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县财政局负责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和丧葬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五)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殡葬秩序,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和无名尸体及时作出死亡鉴定,提供死亡证明;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及侮辱、殴打、威胁执法人员等危害社会治
安的行为。
(六)县城管局负责制止和查处在县城区内设立灵堂、播放哀乐、敲打乐器、办理丧席、丢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和黄烟等影响市容市貌及居民生活的行为。
(七)县国土局负责办理殡仪服务场所、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手续,依法查处占用耕地建坟、非法建公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墓的行为。
(八)县人劳局负责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财政供养人员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九)县卫生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对患甲类传染病以及可能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死亡的,按卫生防疫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并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十)县物价局负责制定墓位、骨灰盒、遗体火化、骨灰存放、治丧场地租用等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县司法局负责殡葬改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二)县工商局负责殡葬服务单位的注册登记,配合县民政局监督管理丧葬服务项目的经营行为。
(十三)县规建局负责将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十四)县林业局负责查处私埋乱葬毁坏林木、绿化的行为及野外祭祀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事故。
(十五)县环保局负责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殡仪服务场所及公墓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县文广局负责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殡仪服务场所有线电视的安装及维护、鼓乐队的培训监管等。
(十七)县电信局负责殡仪服务场所通讯网络的安装及维护。
(十八)县供电局负责殡仪服务场所用电设施建设,保障供电。
(十九)县交通局负责殡仪服务场所和公墓的道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县水利局负责殡葬服务场所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县民宗局负责对从事宗教仪式人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引导其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为殡葬改革工作服务。
和平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殡葬管理纳入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负责县城区范围内村(居)民死亡后定点治丧、定点安葬等相关工作,并对县城区原建的“活人墓”进行清理整治。
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要大力宣传,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教育干部职工及村(居)民自觉执行殡葬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