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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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1994]415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1994]415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0日交银发〔1994〕415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现将《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统一和规范全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类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我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我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我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期限、金额、利率第四条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还贷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进行确有市场和效益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按规定比例筹足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如资金仍有缺口的,均可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一种重要信贷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企业购置房屋、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种生产经营资产的需要。

为保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并做到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定本《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贷款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精细化。

1. 抵押质押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物业或质押品作为担保来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物业或质押品进行评估、核实其所有权和可行性。

针对这类贷款,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物业或质押品的管理。

2. 押汇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货物或者贸易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企业向银行提出押汇贷款申请,银行发放资金后收回押汇凭证。

银行在发放押汇类贷款时需要先评估货物或贸易权利价值,确保其质量和可行性,然后审核企业的贸易合法性和信用状况,最后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1. 在审批各项信贷手续时,必须严格贯彻“五大原则”即:审批为人,风险为本;合法合规,信用至上;审批程序,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审批工作,应贯彻“三审三核”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为了避免资金占用过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银行在制定分期贷款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避免超负荷负债;2.按贷款分期分批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贷款分期信息在银行内部需予以详细记录和统计管理。

3. 全程跟踪贷款风险,定期审核贷款项目的偿还状况。

银行在对贷款项目偿还状况进行评估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等。

三、风险控制由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特殊性和周期性较长,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2.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本次修订总体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对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幻灯片课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幻灯片课件

•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应提交:
• 1、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 2、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 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 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 3、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 4、该笔提款项下的支付计划清单(文件附 件3),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付的用途和 金额。
借款人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 的贷款用途。
•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 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 交放款通知单、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 贷款转存凭证,会计核算部门按要求办理 贷款发放。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 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提交实际支付清单(文 件附件3),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 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 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 (一)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单和支付通知 书(文件附件2),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 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 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
• (二)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 借款人自主支付
的重构,总体来看,中小型银行比大银行更依赖 “以贷吸存”的经营模式; • 如何把握市场重构的机会发展业务是摆在经营 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
• (二)新制度增加了客户关系维护的难度
• 影响客户的交易习惯和财务管理制度;
• 影响集团客户的资金池管理模式;
• 改变政府融资平台客户的贷款使用方式。
• 集团客户资金池和政府融资平台统筹用款属于 当前贷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应借新制度实施的 契机予以加强,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贷款发 放与支付审核工作的效率上,尽量不影响客户的 正常用款,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和正面宣传工作。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 年第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本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贷款合法合规,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不得绕开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㊂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㊁审慎经营㊁平等自愿㊁公平诚信的原则㊂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㊂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㊁行业㊁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㊂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㊁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㊁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㊂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㊁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㊁土地㊁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㊁完整㊁有效㊂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㊂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㊂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完整性和有效性㊂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㊂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㊁项目发起人㊁项目合规性㊁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㊁项目产品市场㊁项目融资方案㊁还款来源可靠性㊁担保㊁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㊂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㊁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㊂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㊁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㊂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㊁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㊁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㊂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㊁期限㊁利率㊁用途㊁支付㊁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㊂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㊁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㊂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㊂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㊁真实㊁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㊁分立㊁股权转让㊁对外投资㊁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㊂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㊁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㊁未遵守承诺事项㊁申贷文件信息失真㊁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㊂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㊂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㊂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㊂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㊂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㊂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㊂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㊂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㊂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㊂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㊁凭证查验㊁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㊂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㊂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㊂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㊁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㊁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㊂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㊂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㊂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㊂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㊂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㊂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㊂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㊂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㊂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㊂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㊁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㊂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㊁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㊁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㊂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㊂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㊂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㊂。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资质以及我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人民银行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建总发字[1995]第40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建总发字[1995]第40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4月5日建总发字〔1995〕第4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对信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强化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批决策,以“清晰、明确、协作、制约”的原则理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关系,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贷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保障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实现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现行的投资信贷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由总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不论项目建设规模大小、贷款金额多少,均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体制,严格遵循“先评估,后贷款,择优选择项目”的原则。

未经评估审查、集体审批决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下达贷款计划,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条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系指贷款申请受理,项目评估、审查批准,决策结论反馈和承诺贷款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定义、适用范围、贷款条件、贷款审核流程、还款方式等内容。

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方面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一、定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用于购买、建造或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

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不同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贷款条件银行在审批固定资产贷款时,应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综合考虑。

具体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状况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是评估其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

银行应该评估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等,并将其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依据。

2. 还款能力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是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关键指标。

银行应该评估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并考虑其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3. 担保情况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物(如房产、机器设备等)作为贷款的担保是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重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根据担保物的价值、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担保物。

四、贷款审核流程银行在审核固定资产贷款时,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般的审核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银行递交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包括申请表、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2.审核: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3.上报: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上报至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4.审批:相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最终决策。

5.批准:一旦贷款申请审批通过,银行将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6.监督: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还款信息和财务报表。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2023修正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易转化为现金的长期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器等。

为了满足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提供固定资产贷款。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制定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 定义- 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易转化为现金的资产。

- 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建设、改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 借款人:指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 贷款机构:指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3. 申请与审批3.1 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人;-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提供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合法出资证明及相关证件。

3.2 申请材料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表;- 贷款用途说明;- 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联系复印件;- 贷款还款能力证明;- 相关合同、方案及验收报告。

3.3 审批程序贷款机构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 贷款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和真实有效;2. 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4. 发放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

4. 贷款管理4.1 贷款额度和利率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2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金额相同,包括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每期还款本金相同,利息逐期减少;- 按季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4.3 贷款监管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逾期还款、欺诈等问题。

对于严重逾期的借款人,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类银行、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包括建筑工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谨慎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开展风险管理和评估,确保贷款回收率和贷款质量。

第六条对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追缴贷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通过评估、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并应当有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和内部管理体系。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据市场需求和借款人信用评价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九条在审查贷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防范“灰色借贷”和非法融资等风险。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中发现的造假、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贷前调查、风险评估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体系,对资金流向、业务数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及计提坏账准备,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对于发生违约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权益,并通过司法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信用记录互通机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监督与管理,应当遵循“稳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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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七章贷款核算第八章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XX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四条XX银行不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和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小企业信贷管理流程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XX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十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办理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开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开证项下的海外代付等短期授信业务,短期授信业务在到期时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或解付。

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须用于与所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用途相同的项目,并按XX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符合XX银行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四)符合XX银行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XX银行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及项目应符合XX银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八条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应符合XX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XX银行应当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

采用隐含期权方式确定利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按短于一年期限浮动的,应按XX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贷款,自合同约定的提款之日或XX银行实际承诺之日起,应按未提金额及实际未使用天数收取贷款承诺费,承诺费可按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日对提前归还金额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XX银行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XX银行的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应按照XX银行信用评级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

第二十七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经营部门、风险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XX银行关于大中型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一节受理与尽职调查第二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按《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五)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按照平行作业的要求开展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二)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三)借款人额度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完成《贷款申报书》,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风险评价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价应按照XX银行授信风险评价和项目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价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所有固定资产贷款均应进行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

第三十四条风险经理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核。

第三节审批与签约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按照XX银行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授权方案执行。

《贷款申报书》和《项目评估报告》作为申报要件提交审批。

第三十六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按照XX银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标准;(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账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XX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五)借款人应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XX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XX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XX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XX银行同意等。

(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XX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节发放与支付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第三十九条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XX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XX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四十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十一条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附件1)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应由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对于金额较大的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可比照首次的审核要求办理,具体金额由一级分行根据所辖机构内控管理水平的差异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五)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一)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二)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

(三)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附件2),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二)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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