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三、海湾
•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一、领海的概念
•
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 1海里=1.852公里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 1、概念:不须事先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外国船 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有权 穿越一国领海。 • 2、要求: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连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潜水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 3、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月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 《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 决。1947年5月,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法 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
后英国政府胜诉。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 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 从事这种活动。而且,这种权利还是沿海国 所固有的,它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 或任何明文公告。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二、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定义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三)大陆架的划界 1、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2、公平原则 3、自然延伸原则 4、协商原则 (四)我国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线的海峡、 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相关的通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 2、无害通过制 二、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群岛水域的通行制度
第五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二、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自由内容 1、航行自由(航行制度) 船舶国籍 防止船舶碰撞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设施 自由 5、捕鱼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三)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管理 (四)海洋科学研究 (五)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六)和平时期专属经济区是利用 (七)我国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思考题:海洋的剩余权利
(二)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1、船旗国管辖 2、普遍管辖 对海盗的管辖 3、保护性管辖(紧追权) 4、所有国家合作制止特定非法行为的义 务(登临检查权)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二、勘探和开发制度 (一)平行开发制度 (二)申请者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该说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一)含义 (二)内容 二、海洋法的编纂 (一)领海制度确立时期 (二)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 (三)联合国的海洋法编纂 三、我国的海洋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02
13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 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 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和海床及其底土。 和海床及其底土。 注意: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的说法并不准确, 海里专属经济区” 注意: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并不准确,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可能小于200 200海里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可能小于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 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 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活动的主权权利; 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 人工岛屿 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立法权和执法权: 5、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专属经 济区的法规,如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执法 济区的法规,如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 权是指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 权是指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 如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如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海洋法
选项B错误。丁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必要管 制事项包括:(1)防止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其 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2)惩 处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据此 可知,沿海国对其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仅包括领土 或海域,不包括其领空。 选项C错误。沿海国对毗邻区不享有领土主 权,因此,“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的 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沿海国可以在其毗邻区内对海 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 权,通过船舶应当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教学要点: 掌握海洋法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内水、领海、毗邻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一、概念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 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 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 海上空。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 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 选项正确的是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 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 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 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 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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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
1960年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1
前苏联:各 国有权确立 12海里领海
领海宽度问题
2
美日方案: 12海里将危 及到航运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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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方案:适 用与对方相同 的领海宽度
1973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 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
正常基线
• 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 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 •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 国防保卫权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领海宽度 •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墨西哥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 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 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
•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
• 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 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 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309 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 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一
内水(内海)
1.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 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 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 承担条约义务。
领海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 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 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内 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船 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海 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国家领土的一部 国家领土的一部 分。 分。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或公海的特 殊部分。
群岛基线包 围的水域。
自成一类的 海洋区域。
内水(内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 外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 管辖权。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 海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 大。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提出请求。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 以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 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 权利义务。 (3)例外:① 依国际法享 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 务船。② 事件不牵涉沿海 国利益或纯属船舶内部事 务,通常由船旗国负责。 2. 自由决定港口是否向外 国船舶开放。
沿 海 国 权 利 义 务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规定和其他 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这个限制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的 “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
概念 领海的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中国的领海制度
3、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 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 沿海国的领海。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讨论,毗连区的 建立达成协议——《领海与毗连区》首次将毗连区制度 基本建立起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现代海洋法体系 下的毗连区制度。
什么是“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实 际宽度为12 海里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 〖问题〗 (1) 结合本案,分析紧追权应如何行使? (2)在紧追过程中,追逐船舶是否可以对 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为什么?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大会 平行开发制度 理事会 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1994年执行协定
• 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不 违反《公约》,“塞加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出售汽 油的行为不属于《公约》航行自由的一部分或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国际合法用途,而是商业活动。 几内亚从事追逐的官员是遵照《公约》第111条规 定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他们在登船、停驶和逮 捕时没有使用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们 使用武力是别无选择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圣文森 特的请求,并宣布它没有侵犯圣文森特的任何权利 以及没有赔偿的义务。
•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 区是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 济区向渔船加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 未按照《公约》第111条合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 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的武力。几内 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侵犯 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 合法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 出售石油的价款及利息损失。
秘书处 企业部
• 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 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 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 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 国接受了B国领事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 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 进行刑事调查。 •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正确与否? 为什么?
第5章海洋法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由 有关国家通过协议解决。
(三)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 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称 为海港。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国家完全能够管辖的区域(完全受沿岸国 主权支配和管辖):内海、领海、群岛水 域 国家部分管辖的区域: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 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和相应制度。
海洋法的内容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 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 务。 5、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 则及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第五章 海洋法
《民用航空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 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12条:“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 ,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五、我国大陆架与EEZ及其划界
日本主张 中间线,提供油气资料 停止开发 中间线两侧共同开发
中国立场:
自然延伸,无争议区 共同开发
中间线东侧共同开发
第五节 公海(high seas)
一、概念 二、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捕鱼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 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 动或有效占领
15.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 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海里。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 的? A.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 B.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重叠时,毗连区的地位不 再属于公海而属于专属经济区,适用专属经济区 制度:若沿海国不规定专属经济区,只确定毗连 区,则其毗连区仍属公海 C.专属经济区和领海都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两 者地位相同 D.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在专属经 济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 自由
不影 响海 峡本 身的 法律 地位
公海自由
停止?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无害通过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国际法 第五章 海洋法
7、 领海的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
8、 划分领海的外部界限一般有三种方法: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9、 无害通过权是指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列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是,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5)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和自由
1) 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缔约国的费用承担、企业部、决策程序、技术转让、生产限额、补偿基金、公约的财政条款和审查会议等方面。
国际法 各种海鱼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鱼从事有关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海洋是地球的主要部分,其总面积3.16亿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0.78%平均深度3800米。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靠近陆地的水域叫做海。据国际水道局统计,地球上共有54个海。
5.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海峡形成有三个情形。
第一是有两块陆地形成;
第二是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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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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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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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古代把海洋视作为“大家共有之物”,与空气一样不能被 个人所占有
• 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一些论证君主的权力 应扩及于海洋的主张。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论证了沿海 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意大利的贞提利斯提出了沿海 海域是沿海国领土的延伸,产生了最初的领水概念。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国际海底区域)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联盟时期
1921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四十多个国家在 西班牙巴塞罗那签订了《巴塞罗那公约》(实际 上包括两项公约,即《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 规约》和《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
①航程说 ②视野论 ③大炮射程论 ④海上要塞围墙论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
度的权利,但每一个国家确定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得超过12海里的界限。
3、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
A、概念: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沿 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
• 1702年,荷兰的宾刻舒克在《海洋领土论》 中把海洋分为公海、领海。并提出武器射 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 19世纪,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诸多法学家的 承认。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 的原则。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洋
法
第一节
概
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海洋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特点: A、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 法规则。 B、海洋法的发展与人类利用海洋的科学 技术的发展相联系,它是人类在海洋 从事活动的结果。 C、海洋法只适用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 的非国家实体。 D、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必须通过成员国 的国内立法实施。
二、专属经济区: 1、定义: 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内 的海域,但它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沿海国对经济区的权利只及于该区域的自 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它是自 成一类的海域。 A、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B、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 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 划定。
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 海的权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外国航空器只 有根 据该国与中国政府的协定或经过中国主管 机关 的批准,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的上空。
领海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及于领 海 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二、领海的界限:
(一)领海的宽度: 第三条: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 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 的界限为止。
(二)领海宽度的测算: 1、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2、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 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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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1996年6月7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 国秘书处递交批准书,同年7月7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 效。
直线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曲折, 海岸附近岛屿众多而地形复杂的海岸。
直线基线示意图
混合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 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源自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确定海岸基线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一、基线(领海基线) 二、内水 三、领海
二、内水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条规定:“领海基 线向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是国家领水的一部 分”
内水主要包括:湖泊、河流、河口、内海、港 口、海湾等。
无害通过权
内水的主权
制定 法律规章
未经许可 不得进入
主权国
具有 属地管辖权
进入了 必须守规矩
军用船舶 进入要申请
海湾
– 海洋深入内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直径
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 天然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
情况下,可在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 内水域为内水 – 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直线基线 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 水域
历史性海湾
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 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 水的海湾。
第一次,1958年,日内瓦,86个国家,中国未参加
主要讨论领海与毗连区、公海一般制度、公海捕鱼及 保护生物资源、大陆架、内陆国进入海洋五个方面的 问题,四个公约
第二次,1960年,日内瓦,88个国家,中国未参加
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界限问题,没有任何成果
第三次,1973年,美国纽约,167个国家,中国参加
作为正常基线的低潮线——指海水在退潮时退到 离岸最远处时形成的曲线
正常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比较平直,沿岸无 众多岛屿,陆海界限明显的国家。
正常基线示意图
直线基线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 接海岸有一系列的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 线法”。
1947年智利总统主张200海里海洋权,亚非 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最终形成专属 经济区制度。
1967年马耳他代表在联合国大会提出有关海 床洋底的提案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会议 1930年,海牙,47个国家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 权
有分歧,未通过公约,只有草案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
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海洋自由 论》——为公海自由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 的理论基础
1702年,荷兰学者宾刻舒克发表《海洋领有 论》,提出了著名的“大炮射程说”
1919《巴黎航空公约》肯定领水主权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二战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大陆架公告》
港口
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便 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
一条共同的起算线 基线是海洋法理论和沿海国家海域区划实践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国家实践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确定基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 直线基线法 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条规定: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 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 岸低潮线”。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编纂历史上耗时最长、 签字国和条文最多的一部公约,也是迄今为止最完备 最系统的一部海洋法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 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 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 土耳其等。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确定世界海洋不同海域的法律划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世界海洋划分为内水、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群岛水域等不同海域。
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各国在不同 海域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它方面:主要指海洋争端的解决,各国在海洋利 用方面应该进行的合作如海洋环境的保护等等
三、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的实践为物质基础
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法是近代资 本主义的产物,因此,严格意义上海洋法的形 成与发展也是近代以后出现的。
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