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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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职责,落实项目,保障监督,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经费类别
第三条按科研经费来源划分:
1.纵向经费(财政拨款类):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务院所属部委、省市各厅局等直接下达学校的各类科研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2.横向经费(非财政拨款类):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
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3.其他经费:包括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及科研配套经费等。
第四条凡以学校名义或学校在编及聘用的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建账,科学预算,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着力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的原则;科研项目研究进度与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相一致的原则;科研项目撤项与科研经费如数追回的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方便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和报账的原则。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由学校校长总负责,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做好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产业处负责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入账经费分类、建立科研经费本发放;科研产业处管理科研经费开支审批、经费预算变更申请、监督检查经费开支、督办项目结题、提出结余经费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
指导项目责任人按照立项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在财经法规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采购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查及科研项目结题时经费使用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法依据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及上级财政、行政主管、审计机关、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票据要求及报销程序。
1.科研项目经费票据要求: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由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项目组成员签字;采购科研实验所需材料的发票,合法票据上需注明审批人(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和验收人(均为项目组成员);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由指导老师审核签字。
2.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员持已签字的合法票据及项目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登记并制作报账凭证,经办人员持报账凭证按审批权限进行报销,预算内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由
科研产业处负责人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人审核,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再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科研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费到款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到款必须划拨到计划财务处指定账户,全部列为学校收入,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按照到款项目,单独挂账,填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送交科研产业处。
第十六条对校外科研经费到款的,科研产业处根据项目合同书、《通知单》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对使用校内科研经费的,科研产业处以学校批件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项目负责人需在《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内粘贴项目经费预算单,凭《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办理借款、报销等手续。
第十七条需要开具票据的科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制度。特殊情况需计划财务处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当月回款。未回款的要追缴票据;无法追缴票据的,按票据金额从项目负责人工资、津贴中扣除。
第十八条境外合作项目或以外汇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汇兑手续后,计入项目科研经费。
第六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实际需要性。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实事求是编制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
2.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间接费用一般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或由科研管理部门编制。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一条支出预算在研究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必须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