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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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打印本页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了解)

第二节税目及税率(熟悉)

一、征税范围(税目)--有11个税目。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3)自2001年5月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2001年6月对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第三节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1】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二、销售数量规定为: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例题2】某酒厂2002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答案】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关注客观题)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七个税目(十一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汽油、柴油、小汽车四个税目外)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例题3】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

A.6.8万元

B.9.6万元

C.12万元

D.40万元

【答案】C。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8.5÷17%=50(万元),生产领用部分的买价=50×80%=40(万元),或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3.扣税环节:从工业购入,在工业扣税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六、消费税税额减征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例题4】某汽车制造厂本月生产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越野车(消费税税率为5%)70辆,当月售出60辆,每辆不含税价格为12万元,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有()。

A.应纳消费税25.2万元

B.应纳消费税36万元

C.应纳增值税122.4万元

D.应纳增值税85.68万元

【答案】AC。应纳消费税= 60×12×5%×(1-30%)= 25.2(万元),应纳增值税= 60×12×17% = 122.4(万元)

七、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新增内容,一般了解)

第四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掌握)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例题5】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纳消费税的有()。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场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供上级单位长期使用

【答案】BD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例题】见教材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例题6】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①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7%=2244(元)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从量计算的消费税与价格无关。

组价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从价计算的消费税如需组价,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

【例题6】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25%)×25%=8800(元)(注:组价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8800=98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2×2000×(1+10%)÷(1-25%)×17%=5984(元)

第五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掌握,消费税中的难点问题)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组价公式见下面(三)委托加工的组价公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 - 消费税税率)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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