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总厂党委授权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分厂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科级岗位需要选任时,至少提前6个月向总厂党委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三)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章选拔方式及程序第七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第八条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福利总厂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出动议,党委党工部就选拔的职位、方式及民主推荐等内容提出工作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李倩倩发布时间:09-04-07 浏览(631)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力支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精干、高效的原则二、选拔任用的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一)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1年;本科4年;专科8年。
(四)专业性强的岗位,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干部,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一般应进行轮岗。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 )[2]
文山州乡科级(kē j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rènyòng)工作规定(试行(shìxíng))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乡科级(kē jí)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zhíxíng)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清廉、求真务实、奋发有为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文山州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要按照“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要求选拔乡科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干部队伍建设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注重班子成员的能力、专业、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等结构搭配及个性特点、工作阅历的互补性。
第四条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gǔlì)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乡科级(kē jí)领导岗位。
第五条在乡科级(kē j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那些长期(chángqī)在艰苦条件和环境困难地方工作的干部;注意那些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注意那些埋头苦干、勇于创新,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注意从基层选拔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应对复杂局面、有处理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赣司党字〔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党委:《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2015年7月20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党组选拔任用厅机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处级干部和省监狱系统、省直戒毒系统的正处级干部。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动议: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动,主要由厅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厅党组书记同意后,开始组织实施。
2、厅政治部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职数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厅党组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酝酿的范围,可根据拟选拔任用的职位和该职位所在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当听取选拔任用职位分管领导或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酝酿可采取会议形式,也可进行个别沟通。
4、工作方案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各单位并在厅内网公布。
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五条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1、厅机关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的,由厅机关全体干部参加。
嘉荫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荫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努力构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是指县委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选或同职级交流干部人选的初始程序。
第三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五)创新体制、依法办事的原则;(六)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初始提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初始提名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的提任或同职级科级干部交流人选的初始提名。
第六条初始提名工作原则上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初始提名方式第七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可采取会议推荐提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推荐提名、“两代表一委员”推荐提名、干部群众联名推荐提名、干部个人自荐提名等方式进行。
(一)会议推荐提名。
采取召开全县党政领导干部大会,根据职位要求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名。
(二)党组织推荐提名。
各单位党委、党组(不设党委、党组的以单位名义)可集体研究推荐提名人选。
(三)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
在职县级领导干部、县委委员、曾担任过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可以署名向县委推荐提名人选。
(四)组织部门推荐提名。
组织部门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全县后备干部队伍人选的具体状况,结合空缺岗位的特点,提出符合职位要求的拟选拔任用或交流的初始提名人选。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2006〕59号)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一、引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选出的科级领导干部是各级部门中高水平的干部。
因此,对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规定,能够确保干部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提高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本文旨在介绍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实施细则1. 干部选拔的原则干部选拔的原则是以德为先,能力为本。
干部选拔的首要条件是政治素质过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具备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和谐贯彻落实意识;其次是各项素质过硬,具备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熟知本职工作并能够与全局大局相协调。
2. 干部选拔的程序干部选拔的程序包括提名、初筛、考察、公示、确定任用人选等步骤。
提名应该秉持内部提名、群众推荐的方式,初筛要严格,淘汰披露个人隐私的信息,考察时突出考核能力,公示时应公开透明,确定任用人选要通过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的集体决策。
3. 干部选拔的权利和义务干部选拔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充分保障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干部选拔权属于党委、纪委、组织部门,干部选拔的义务是依法依规进行干部选拔工作,确保选拔出来的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全身心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
4. 干部选拔的效果评估干部选拔的效果评估不容忽视,通过定期调查、统计和考核体系,既可以反映出干部选拔工作的优点和缺点,为今后的干部选拔工作提供借鉴,也可以及时了解干部选拔工作的实施效果,为干部任用后的培训等工作提供参考。
三、总结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是干部选拔工作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详细的干部选拔流程和审查条件,完善干部选拔考核评价制度,提高了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其工作实施细则将实效长远。
同时,干部选拔工作的胜利也需要全社会的推荐和认同,我们对干部选拔工作不断推进和完善是非常期望的。
中共酒泉市委员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中共酒泉市委员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酒泉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建立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市直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各部委室,人大、政协的办公室、委(室),法院、检察院,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政府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科级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科级干部任用坚持实绩晋升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委组织部负责没有设立党委(党组)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任用和审核备案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政府部门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和审核备案工作;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用和审核备案报送工作。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科级干部的职责。
校机关职能部门以及无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所辖的科级干部,其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党委可根据学校确定的机构和职数,相对独立地开展选拔配备科级干部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除应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本科毕业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 周岁。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提任的科级干部,必须身体健康,且经过一定的岗位培训。
因故提任前未培训的,提任后须补上。
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职务的,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但已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四)提拔担任科级团干部,还须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
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科级干部一般不得双肩挑。
第五条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实职岗位,保留相应级别。
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以选拔任用到科级管理岗位。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第七条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任用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和考任制。
第八条教学院部的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干部工作,按照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辅导员任职考核办法(试行)》进行。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篇: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科级干部的职责。
校机关职能部门以及无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所辖的科级干部,其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党委可根据学校确定的机构和职数,相对独立地开展选拔配备科级干部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除应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本科毕业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 周岁。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提任的科级干部,必须身体健康,且经过一定的岗位培训。
因故提任前未培训的,提任后须补上。
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职务的,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但已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四)提拔担任科级团干部,还须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
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科级干部一般不得双肩挑。
第五条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实职岗位,保留相应级别。
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以选拔任用到科级管理岗位。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第七条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任用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和考任制。
2024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2024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科技创新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必须注重选拔和任用一批具备科技创新素质和管理能力的科级干部。
2024年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是选拔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带有创新意识和实践经验的优秀干部,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强的领导和保障。
二、工作原则1.市场化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运用竞争选拔和综合考评两种方式,选拔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2.能力导向原则:注重考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选拔能够主动适应科技创新和管理需求的干部。
3.激励激势原则:积极引导干部参与选拔和任用工作,通过激励机制和考核评价等方式,激发干部积极性和创造力。
4.综合评价原则:综合考虑干部在业绩表现、职业能力、个人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评价其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选拔任用程序1.选拔申报: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科级干部申报参加选拔,申报时间为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资格审查:由选拔机构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下一阶段。
3.选拔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考核,包括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
4.综合评价:考察申报人在工作岗位上的绩效、职业操守、团队合作等方面表现,综合评价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5.确定候选人: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并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和听证。
6.考察核查:对候选人进行考察核查,包括个人家庭情况、社会声誉、廉政情况等。
7.最终确定:根据各项考核结果,确定最终的选拔任用人选,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四、选拔任用内容1.选拔科目: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岗位要求,设置相关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
2.选拔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考核基础知识,面试考核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3.选拔标准:考察人员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试行 )》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试行)》等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围绕选拔和任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风好、口碑好的优秀人员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总体目标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为用人导向,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市XXXX 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选贤任能、事得其人、人岗相适原则。
(三)公开、平等、民主、择优推荐选用原则。
(四)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原则。
—1—(五)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三、组织领导为充分保证此次选拔任用严密、公正,成立“ XXX 市 XXXX 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小组”和相关机构,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所有程序,全程监督。
(一)领导小组组长: XXXX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 XXXX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二)工作组主任:XXXX办公室(监察室)主任组员:XXXX办公室(监察室)科员(三)考察审核组成员: XXXX办公室(监察室)主任XXXX办公室(监察室)科员四、选拔岗位根据 XXX 市 XXXX局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此次选拔任用职位为: XXXX科科长1名,办公室(监察室)副主任 1 名。
五、选拔任用条件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选拔任用干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选拔任用干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总则•选拔任用条件•选拔任用程序•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目录CHAPTER总则目的依据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依规原则CHAPTER选拔任用条件基本条件具备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实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资格条件近3年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禁止条件CHAPTER选拔任用程序个别谈话推荐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与相关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工作表现、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等情况,并征求其对拟任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推荐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符合条件的干部按照职务或岗位进行自我推荐,发表竞职演讲,并接受与会人员的询问和质询。
综合推荐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提出拟任干部人选。
民主推荐考察核实考察内容对拟任干部人选的个人档案、工作经历、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有效。
核实材料征求意见研究决定会议研究公示公告任命决定CHAPTER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监督检查030201责任追究警告对违反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对违反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纪律处分CHAPTER附则总结词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描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选拔任用干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该制度已经完成相关审批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时间解释权归属总结词该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上级主管部门。
详细描述为了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拥有对该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解释,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请示。
其他说明总结词详细描述WATCHING。
兰州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兰州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干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八)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
第四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党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宏观管理,履行指导、检查、协调职责。
各中层党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3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一般应具有副科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年度考核等次应为合格以上。
从事党务工作的科级干部应为中共正式党员。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六)一般应参加过学校党校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
提拔担任科级团干或组织员,须分别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兰州大学专职组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现任七级职员或者已任八级职员满两年的,可提任正科级干部。
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应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第八条科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或者批准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九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
拟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形成工作方案。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科级干部的职责。
校机关职能部门以及无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所辖的科级干部,其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党委可根据学校确定的机构和职数,相对独立地开展选拔配备科级干部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除应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本科毕业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 周岁。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提任的科级干部,必须身体健康,且经过一定的岗位培训。
因故提任前未培训的,提任后须补上。
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职务的,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但已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四)提拔担任科级团干部,还须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
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科级干部一般不得双肩挑。
第五条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实职岗位,保留相应级别。
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以选拔任用到科级管理岗位。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第七条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任用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和考任制。
第八条教学院部的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干部工作,按照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辅导员任职考核办法(试行)》进行。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篇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科级领导选拔实施方案
科级领导选拔实施方案一、背景。
科级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选拔优秀的科级领导对于推动基层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选拔和提拔优秀的科级领导,制定科级领导选拔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4.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记录;5.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选拔程序。
1. 推荐阶段,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推荐、自荐等方式提出科级领导人选名单;2. 考察阶段,对提出的人选进行考察,包括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廉政情况等方面;3. 资格审查,对考察合格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4. 公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组织考核,对公示合格的人选进行组织考核,包括笔试、面试等方式;6. 确定人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最终的科级领导人选。
四、选拔方式。
1.民主推荐,各单位可以通过党组织会议、党员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推荐科级领导人选;2.自荐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行申请参加选拔,提出个人简历和工作计划;3.考察审查,对推荐和自荐的人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审查,确保选拔程序的公平公正。
五、选拔标准。
选拔科级领导人选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政治标准,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履行党的任务;2.业务标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工作岗位;3.品行标准,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记录;4.群众评价,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和认可。
六、选拔结果公示。
选拔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人选姓名、工作单位、选拔程序等。
七、选拔结果的使用。
选拔结果应当按照程序用于科级领导的职务任免、晋升待遇等方面。
八、选拔工作的监督与评估。
奉贤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DOC奉贤组织部
奉贤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奉贤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本区党政机关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四条区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区纪委、区监察局以及各处级单位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的情况;(二)执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必须坚持的六条原则的情况;(三)执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任职资格的情况,以及破格提拔干部的过程与结果;(四)执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的情况;(五)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情况;(六)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情况;(七)遵守《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八)所选拔任用干部的群众满意度的情况;(九)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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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
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
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条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