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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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制定城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强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陵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以及社区整治规划等停车位配建,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是铜陵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位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地上或地下的专用场所。
建筑物规划配建的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配建。
第五条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铜陵市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
其中:
1、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建停车泊位不得改作它用。
已建停车泊位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停车泊位要求,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套建设。
2、大型公共建筑、城市中心区重要节点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停车位配建数量须依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3、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二类居住区指标的50%进行确定。
第六条建筑物停车位按配建标准计算的指标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七条综合性建筑物的停车泊位,按各类性质及相应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停车泊位总指标的前提下,可以统一安排,集中布置。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划指标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建筑物规划配建的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城区内鼓励建设地下停车位,建筑物在配建地下停车泊位总数超过10个时,可适当配建部分地面停车泊位数,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泊位数的10%。
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建停车位的,或配建的停车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铜陵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铜陵市停车位配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