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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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强检计量器具
主体责任制度
(1)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
(2)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成立计量管理组织机构,有分管计量工作的领导。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3)按要求配备与煤矿安全生产相适应的煤矿生产用强检计量器具,按照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生产厂名、检定日期、有效日期、检定机构等建立企业计量器具信息动态管理档案。
(4)按《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申报表》要求如实填报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法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质监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动将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向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5)新购的强检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按本条(4)款要求在使用前申报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
(6)停用和报废的强检计量器具应及时报当地质监局备案。
(7)发现如有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在有效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以上情况及时通报给企业内部安监人员,做好安全防控措施。同时向当地质监局和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将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及时送检定机构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8)煤矿企业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保管人员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发现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规定送检。
(9)签订《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管理责任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对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煤矿企业必须按整改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备案。
(10)组织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认真落实计量管理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