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 新闻法规概述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闻事业 新闻媒体成了独立的法人单位 管理者必须依法管理新闻媒体 新闻记者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开展新闻活动
三、新闻法治的必要性
中国加入WTO以后,对新闻活动的法律要求加强了 新闻报道中的违法现象令人关注 新闻法治是新闻事业发展的自身要求 层出不穷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要求新闻法治 世界范围内的新闻法制化要求新闻法治
新闻法律关系
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活动过程中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新闻法律关系的特点
符合新闻法律规范的要求,并受新闻法 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必须是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新闻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新闻主体 新闻法 之间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新闻法属于法律调整机 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在新闻活 动中,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 和法人之间彼此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 务。
[案例 案例]: 案例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陈文登 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丁来峰、 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丁来峰、举晶 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系民办学校。2000.4.24, 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系民办学校。2000.4.24,被告 举晶到该校参加英语培训学习时, 举晶到该校参加英语培训学习时,向现场工作人员称其听课证丢 当天,该校工作人员告知听课证的补办办法, 失。当天,该校工作人员告知听课证的补办办法,允许当天先听 后补办听课证。4.25—5.8 5.8, 课,后补办听课证。4.25 5.8,举晶就听课证问题多次找到学 但因补办手续不齐全或证明不符合学校要求未能补办。 校,但因补办手续不齐全或证明不符合学校要求未能补办。至5 日上午,举晶交纳了105元补证费,学校为其开具收据, 105元补证费 月8日上午,举晶交纳了105元补证费,学校为其开具收据,举晶 补办了听课证。举晶第一次交费办听课证时, 补办了听课证。举晶第一次交费办听课证时,学校未给其开具收 据及发票。在举晶丢失听课证期间,学校未阻止举晶听课。 据及发票。在举晶丢失听课证期间,学校未阻止举晶听课。 北京娱乐信报记者丁来峰根据举晶的朋友提供的新闻线索采 访举晶后,2001.5.11在信报发表 考研班, 在信报发表《 访举晶后,2001.5.11在信报发表《考研班,只顾搂钱不怕犯 一文,其中有“文登培训学校大把收钱无收据” 法?》一文,其中有“文登培训学校大把收钱无收据”、“听课 证丢了,再花500元买新的” 500元买新的 开来贫困证明还要开遗失证明” 证丢了,再花500元买新的”、“开来贫困证明还要开遗失证明” 等小标题。在该文“编者按”中编辑撰写“小编大话” 等小标题。在该文“编者按”中编辑撰写“小编大话”:“如此 为人师表,教出的能不是钱串子吗?让你育人你也配! 为人师表,教出的能不是钱串子吗?让你育人你也配!” 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报道侵害其名誉权, 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报道侵害其名誉权,导致文登 培训学校报名数额下降,教材销售量下降,经济效益降低; 培训学校报名数额下降,教材销售量下降,经济效益降低;给校 长陈文登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尤其在网上发表该文, 长陈文登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尤其在网上发表该文,外 地学生不明情况,报名人数骤减。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地学生不明情况,报名人数骤减。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一章 宪法规范
杨达才,陕西省镇坪县人,毕业于延安大学政教系哲学专 业的杨达才自大学毕业后曾担当数职,包括陕西汉中市委 常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2012年 8月26日,杨达才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 拍照上网,引发争议并被网友指出杨达才有多块名表。被 网民戏称为“微笑门”、“名表门”,其本人也被网友戏 称为“微笑局长”、“表哥”。2012年09月21日,杨达才 被撤销所有职务,2013 年 8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 庭审理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13 年9月获刑14年。
追惩制是出版自由的起点线 恩格斯: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 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 中国政府向国际郑重宣布: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
从这个层面看,我国政府对出版物物的管理以追惩制为主
(二)通过广播电视
因为广播电视传播更为快捷、覆盖更为广泛,影响力更强, 因此对广播电视的约束管理比出版物要更为严格。
2.积极权利 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 核心是要求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开信息的权利 一种是直接向社会公开(法律、证券信息等) 一种是通过记者向社会公开(疫情、灾情、其他通过新闻 发布会等公开的信息等)
3.约定权利 当记者需要的信息为他人所掌控时,而他人又不负有公开 的义务的时候,需要约定采访。 对单位 对特定人
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ublic)
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 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版自由是向特定的多数人公 开表达,言论自由可以公开表达,也可以不公开表达。
新闻传播法教程
新闻传播法教程新闻传播法是指对新闻传媒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的出现旨在保护新闻传媒的正常运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新闻传播法教程旨在向从业人员介绍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适用范围,并提供遵守新闻传播法的指导。
一、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1.1新闻传播法的定义新闻传播法是一系列对新闻传媒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涵盖了新闻发布、采访、报道、编辑等各个环节,并包含了对新闻传媒机构的管理。
1.2适用范围新闻传播法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新闻传媒机构,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台、互联网新闻、社交媒体等。
二、新闻传播法的主要内容2.1保护新闻自由和新闻传媒权益新闻传播法保障从业人员的新闻采访、报道和编辑等权利,并确保新闻传媒机构的正常运作。
它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涉、打压或限制新闻自由的行为。
2.2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新闻传播法规定了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禁止虚假报道、捏造事实、侵害他人权益等行为。
它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可信度。
2.3管理新闻传媒机构新闻传播法对新闻传媒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它对新闻传媒机构的财务、编辑、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
三、遵守新闻传播法的指导3.1了解新闻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新闻传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只有对新闻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2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守媒体职业的底线。
要时刻保持新闻业的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发布虚假消息、不捏造事实、不侵害他人权益。
3.3加强自身能力和素质培养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准确度。
要通过培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结语新闻传播法教程旨在为从业人员提供遵守新闻传播法的指导和参考。
传播法学笔记
新闻传播法学什么是新闻?什么是传播?什么是法?有关中国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第一章绪论:新闻传播与法本章要求学生对新闻传播法的基本知识有初步了解和把握,重点讲授新闻传播法的概念、体系及原则。
第一节新闻传播法的概念新闻传播法涉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一、新闻传播法的定义从广义上看,指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命令、规则、政策等。
从狭义上看,指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为了保护和促进传媒组织传播信息的自由、规范传媒组织传播信息的行为,协调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规范的总和。
二、新闻传播法的特征1.新闻传播法调整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新闻传播法调整的行为主体包括大众传播组织,也包括在大众传播活动中与大众传播组织结成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政府主管部门,被大众传播组织报道或利用大众传播组织进行表达的各种社会主体,以及大众传媒组织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关系的对应主体等。
调整社会关系广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信息公开、行政审批许可、财税、合同、劳动、著作权、广告、未成年人保护等多种社会关系。
2.新闻传播法内容的复杂性新闻传播法调整领域的广泛性,使得新闻传播法的内容也具有复杂性。
(1)在协调传播过程中私权利的冲突时,既有调整传媒与各种人格权冲突的内容,也有对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内容;(2)在规范公权的行使时,既有对媒体的准入的规定,也有涉及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内容。
既有对政府的消极义务的规定,也有对积极义务的要求。
(3)在传媒产业化的背景下,还涉及政府对传媒的宏观调控、传媒组织的竞争、传媒组织的经营管理。
以及传媒自律与他律的关系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3.新闻传播法体系的多重性我国的媒体除接受法律的调整外,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受行业组织的规整,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文件、行业组织的自律性规范等往往具有与法律同等、甚至高于法律的约束力。
这也是中国特色之一。
三、与新闻传播法相关的几个概念的关系辨析(一)相关概念有关规范大众传播活动或传媒活动的法,通常称为媒介法(Media Law )、传播法(Communication Law)、大众传播法(Mass Communication Law)、新闻法(Press Law)等(二)相关概念的关系与区分判断标准关系——包容、同质、交叉传播法包含大众传播法、媒介法;大众传播法、媒介法包含新闻法、新闻传播法(三)区分概念的标准从法律所调整的行为类型、行为主体及传播内容方面,可以将上述三类概念区别开来。
新闻传播
导论:法的概述1.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创制的由国家强制为保证实施的普通适用的一种行为规范。
2.性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4.主要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是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规定。
5.法的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6.违法制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7.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现有七个法律部门)(1)宪法与宪法相关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公民是法律概念,范围比较大;人民是政治概念,范围比较小。
(2)民商法:是调整平等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a。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16到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诉讼时效:a.知道或应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起2年之内。
b.身体受到伤害、既有财务被丢失和损毁的、出售不合格产品没有告知的、租金拒付或者延付的,诉讼时效为1年。
(3)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A——负刑事责任的年龄:a。
未满14周岁的,完全无刑事责任。
b。
14到16周岁,相对付刑事责任。
c。
年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
【18周岁以下从轻处理,不实施死刑】B——a.犯罪预备:主观故意,客观实行犯罪预备,但未能犯罪。
新闻传播法资料
第一章宪法规范“两为”方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言论自由: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表达权: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总称表达权。
知情权:(广义)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预防制:出版物内容的事先检查制,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出版物内容进行检查,以决定出版还是不出版或删改后出版。
追惩制: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事先不做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1、为什么说我国新闻传播法蕴涵了新闻自由的原则?其实,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涵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现有概念之中。
首先,新闻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
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应该涵盖所有种类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
2、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包含了表达和知情两方面的权利?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就是说,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
这是因为:(1)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2)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的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在新闻活动中,明显体现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这种统一。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煽动:指采取刺激性、鼓动性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新闻传播法概述
大陆法
法律以成文的法典形式存在
新闻传播法所属的两个法系
海洋法
强调“遵循先例”
大陆法和海洋法有什么不同
宪法
法律
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中国新闻传播法的Hale Waihona Puke 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国家政策
新闻传播的其他规范
内部纪律
职业道德
司法程序
大众传媒法概要
新闻传播法概述
狭义
广义
什么是新闻传播法
调整对象
媒介与国家 媒介与社会
国家保护新闻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监督权; 新闻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煽动分裂国土,不能危害国家安全 不能传播色情的文字图片画面,不能刊播虚假广告,不能误导证券市场,不能亵渎宗教
媒介与公民
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讲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课件
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进 行了规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 权、监督权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对新闻传 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规范 。
专门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对新 闻传播活动中的版权、广告等方面进 行规范。
讲新闻传播法规的基 础知识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新闻传播法规概述 • 新闻传播法规的核心原则 • 新闻传播法规的主要内容 • 新闻传播法规的实践应用 • 新闻传播法规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 案例分析
01 新闻传播法规概述
新闻传播法规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新闻传播法规是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广泛性和 制裁性的特点。
总结词
新闻传播法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的发 展和技术的进步,新闻传播法规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详细描述
在古代,虽然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规,但有关言论、 出版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新闻传播活动产生了影响。随 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和新闻业的兴起,各国开始制定专门 的新闻传播法规,以规范新闻传播行为。随着互联网技 术的发展,新闻传播法规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各 国纷纷加强相关立法,以适应新的媒体环境。未来,随 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闻传播法规将继续 发展和完善。
02 新闻传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的核心原则
新闻真实性原则
总结词
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歪曲事实、误导受众。
详细描述
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传播法规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新闻报道必须基于事实,准确反映事件真相, 不得有任何歪曲、夸大或隐瞒。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核实新闻来源,确保报 道的真实性。
第一讲:新闻传播法概述-7-6
生活或者某一方面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各国的普通法总是本国新闻传播法的重要渊源。 德国《基本法》:规定有关新闻媒介的权利“受普通
法限制”。
新闻传播活动同样受普通法约束
新闻传播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
禁止淫秽不雅内容等。
英国《公务秘密法》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有保密的条款
案例之一:
巨蟒吞噬中国维和士兵的报道
【点评】
记者言之凿凿——采访对象亲眼目睹 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官员——报道严重失实
第三方网友——是假新闻,被吃的不是中国人
究竟谁对谁错?谁来定夺?
新闻学的一个基本理论: 新闻报道永远是一个寻求权威信源认定事实的过程。
官方对事实的认定可以消除道听途说的信息混沌状态。
解说二: 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
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
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解说二: 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
广义的新闻传播法: ——包括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 规定。如: 宪法 民法商法 刑法
解说二: 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
中国电影或者电影市场起到多少决定性的作用。”
【真相】
2009年2月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张玉洪指出: 这是一条“拷贝”五年前旧闻的假新闻。
双胞胎?
证据1:童刚局长最近并没有对电影分级接受过任何采访。 证据2:此报道与《江南时报》2004年2月24日相关报道主要内 容完全一致。
【点评】
媒体市场竞争激烈,有些记者过分追逐社会热点以吸引读者眼 球,一旦热点不足竟不惜弄虚作假,这种蓄意炒作的方式,不仅 违背了媒体的基本职业操守,也给自身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岂 不知,媒体的公信力就是媒体的生命线。
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新闻法规教学课件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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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制与法治 ①法制是法律制度的总和,究其本质而言,是指
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国家即有法制。 ②法治是依照法律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与人
治相对。有法制的国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 4、法与政策的关系 ①法是政策体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②法在政策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21/6/19
例如:
《报纸管理规定》(2005年)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年)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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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宪法高于法 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行政规 章、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性行政法规。 例如: 《上海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1989年)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996年)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 《云南省出版条例》(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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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
在我国,法律包含基本法律和法律。狭义上的新闻传播 法,是专门适用于大众传媒的法律。广义上的新闻传播法 ,是指一切有适用于新闻传播的法律条款的基本法律和法 律。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和调整社 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我 国现行法制中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 文化活动的自由。……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 自由”、“言论出版的自由”、“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 些均属于国际公认的人权,是新闻立法的宪法根据。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导论: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法: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宪法为基础,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二.新闻传播法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含义:1.任何权利主体在享有某一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2.任何权利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它在法律关系上对应的主体来说,就是法定义务。
公法和司法:公法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包含:民法,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平等,自愿,公平,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
新闻传播活动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又有司法关系,有时还会发生重合和交叉(eg:公民通过媒介批评政府官员引起的名誉纠纷)第三节:我国新闻法的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法的基石)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
新闻传播法考试重点概述
新闻传播法考试重点概述1.什么是新闻传播法广义:就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
狭义:就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传播行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2.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香港、澳门回归后建立的特别行政区所根据的法律;我国同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
3.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5.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自由。
6.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主要特点:共产党领导;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注重社会效果;实事求是7.煽动定义、特点、六项罪名煽动是以口述、文字、影像、书画等方式,通过演讲或者借助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和网络等媒体,对他人进行宣传、鼓动,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某些破坏性活动。
特点: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及造谣诽谤;三是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破坏性行动的目的,就是希望及其他人反抗,采取某种损坏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罪名: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8.保密法鲜明体现了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
9.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0.《保密法》把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一章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记者权利
2005 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 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 知》 2008 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 通知》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 ~ 201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2 ~ 2015)》 2005、2009 年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1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表达自由是 一个复合的多层次概念,目前最权威的表述是前面引 述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应当注意,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 ,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这是因为了解情况是表达意 见的前提,一个闭目塞听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意见可 以表达的,表达自由对于他就没有什么意义。另外, 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面对旷野的 呼唤都没有意义,保障表达自由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 达内容的权利。
2.自然权利说 自由应该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
3.功利主义的观点 政府对公众舆沦的审查是对独裁的听之任之 ,与被统治者的最大限度幸福原则是不相容 的。 边沁:新闻自由可与专制分庭抗礼,即“对 少数统治者的行为的制止”。
4.追求真理 通过在公众中进行无束缚的讨论来获得真理 的思想。 密尔《论自由》(1859)
第二节
言论自由
表达自由(最广义言论自由)结构图
狭义: 言论自由 中义:出版自由 新闻自由 创作自由 学术自由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一、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新闻传播法?广义: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1、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
4、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交流实现、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体现。
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到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规概述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七、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
第四节 新闻法规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新闻传播法与党的政策 党的政策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形成法律 党的政策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党的政策直接指导新闻传播活动是新闻法的 补充
2、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
联系 1、目的一致 2、内容相互包容 3、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 区别 1、形成方式不同 2、实施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五、自律规则
第三节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宪法
第22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义服务的方向的规定 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 第41条关于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 建议的权利的规定(舆论监督) 第47条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的规定等等,都是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根本意 义的法律规范。(从业)
四、法的实施和违法制裁
我国执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体,就是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 关系; (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客观上 造成对社会的危害结果; (3)违法行为的主体, 就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 民或组织;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 主观 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案例1
该报道是 否构成新 闻侵权?
案例2:博客短文侵权事件
愚笨的女人打击男人;聪明的女人激励男人。愚笨的女人盯着男人的缺 点,老是生气;聪明的女人欣赏男人的优点,很是开心。 愚笨的女人不分场合与男人争吵,弄得男人很没面子;聪明的女人在外 人面前给足男人面子,私下再对男人严加管教。 …… 这是山东滕州的郑峰于2006年在自己新浪博客上写的一篇500多字的 随笔,标题叫《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 2011年4月18日,郑锋上网时无意中发现了一篇跟自己文章类似的作 品,题目和作者都被改头换面。随后,他在网上搜索,发现自己这篇文章已 被大量抄袭、转载,甚至篡改。 一怒之下,郑峰将北京一家侵权的女性网站告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7 月13日,经法院调解,郑峰获赔5000元。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为目 前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纪录。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概述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从形成方式来看,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产生的文件,不具法的效力。
从实施方式来看,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国家强制不可缺少。
从表现形式看,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了解,法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首先,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其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第一节新闻传播法概念及渊源
三是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 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就政府公开信息的内 容、方式、限制以及公民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救济作 了全面规定,这部旨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 将对新闻采访报道产生有益的影响,再如《破坏性地
除宪法和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用于调整某一方面社 会关系的法律,我们称之为一般法律。这些法律一般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这类法律也有不少涉 及新闻传播活动《统计法》、《测绘法》、《防震减 灾法》、《证券法》、《气象法》、《立法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 设施保护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著 作权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 处罚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 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 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再制定操作性的细 则。新闻出版署根据《刑法》和《关于严禁淫秽物 品的规定》制定《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 行规定》和《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 行规定》,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 电影电视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制定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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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新闻传播法概述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从形成方式来看,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产生的文件,不具法的效力。
从实施方式来看,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国家强制不可缺少。
从表现形式看,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首先,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其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维系社会本身的存在的制度和价值。
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自然法则和技术规范。
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
社会规范是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
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职业规范等。
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律就是属于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的特征。
而法律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
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一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
它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律再一次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
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
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
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但是,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
“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法的程序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四、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新闻传播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新闻传播法就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
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它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从狭义上说,新闻传播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到201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有的法律或法规某些条款还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
所有这些法律性文件构成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制定,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其中,有很多条款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法律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基本法律是指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它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
基本法律通常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刑法是一种禁止性的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犯罪和刑罚,其中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二十多项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
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二百五十条关于“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等。
民法是一种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其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法律。
新闻传播活动中大量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公民作为受众、被采访者、被报道者和作者的身份与新闻媒介发生的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不少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