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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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近年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等部门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引进一些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由于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土地使用者不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致使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建成使用多年,但用地手续不完善,造成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沉淀时间长、原因复杂、没有明确的办理依据,解决难度大,但如果久拖不决,必然挫伤投资者积极性,影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和政府信誉。为妥善处置我市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依据《X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X规国土发﹝X﹞41号)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原则,经研究同意,制定我市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X年12月31日前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土地未供即用项目,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进行处置:
(一)项目所占土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若是新增建设用地需取得省、市征地批复,且土地及地上物已补偿到位,产权清晰,没有争议。
(二)土地及地上物需符合规划并满足建筑审批、环保、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行政执法部门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置方式
(一)对因征地拆迁未完成,已经政府同意分期建设或使用等政府原因形成的未供即用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实无法独立分宗建设且不具备单独招挂出让条件的,报市土地业务会批准后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使用,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办供地手续,并按办理时点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对由于旧城改建需异地搬迁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先期建设的流通、工业项目,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同类同途用地。
(三)对基础设施、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未供即用项目,经发改、国土部门同意,经市土地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划拨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四)对经营性未供即用项目(包括回迁房、工业用地等),由土地所在地政府牵头,国资局、国土局配合,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明确地上物价格后,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地块竞得人就地上建筑物价格、交付等相关内容与土地所在地政府另行签订协议,待竞得人缴齐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款后,由地块所在地政府负责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三、处置流程
凡符合上述处置范围的未供即用项目,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①由项目所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向国土局提出土地处置书面申请,
明确项目用地具体情况、造成未供即用的政府原因及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罚等相关内容;②由项目所在地负责,相关部门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审批要求进行论证并出具具体意见;③经论证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用地,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拟定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市土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④经市土地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企业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后,由国土局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处置时限
本意见有效期至X年12月31日止。各地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供即用项目用地,须于X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毕,过期不予受理。对于X年1月1日后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将严格按照《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督﹝X﹞252号)要求,实行零容忍、严查处。
五、组织保障
成立未供即用处置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X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X同志、副市长X同志任副组长;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乡执法管理局、供电局、消防大队、国资公司、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小组下设未供即用土地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
六、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