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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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法律知识
1、怎样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二个条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订立后,并不是每份合同都是生效的。除合法有效的合同外,还分为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原因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2、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⑵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和护理的义务。⑶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⑷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人所有;⑸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4、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怎么办?
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民事纠纷的管辖权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什么是村民自治?
从自治的内涵和自治的形式来讲,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
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7、为什么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群众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一个创造。我国现有村民委员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人到3000人,多的达到8000人以上;在一些山区村,村民委员会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分散经营后,很多村民农忙时下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有的长年在外地经商办企业。这样就给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及时决策村中大事,人们在实践中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了肯定,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8、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9、为什么要实行村务公开?
⑴实行村务公开能够促进村委会的民主选举;⑵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⑶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解决一些
难点、热点问题;⑷实行村务公开能够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
⑸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⑹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
10、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⑴村社财务收支;⑵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计划、使用和兑现;
⑶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的发放;⑷村社办企业(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承包情况;⑸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⑹专项资金的使用;⑺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超生征费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⑻村社群众性集资;
⑼村干部责任指标和分工;⑽村社年度经济指标和经济发展规划;⑾有关政策规定;⑿有关办事程序;⒀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11、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12、对妨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