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合集下载

浅谈零售药店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浅谈零售药店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浅谈零售药店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摘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措施的有效贯彻,能够确保零售药店体系的有效构建,能够将因为零售措施导致的错误销售状况有效降低,不但满足了现有城市患者体系内部治疗环境的稳定性需求,更能够基于药品特性提供稳定的存储环境条件,为后续可持续药品行业发展提供稳定的功能优势。

本文基于零售药店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特性展开分析,确定管理条件落实的重要性同时,基于完善的数据分析条件,确保后续零售药店体系开展具备良好的参照。

【关键词】零售药店;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重要性非处方药是基于临床医疗条件确定的公众用药,在实际售药过程中是可以由非专业医师进行销售的药品,一般在药品选择过程中,能够依据公众自我判断和使用说明进行服用,并且在副作用方面并不明显。

故而,非处方药体系自身一般具备安全、有效、廉价和方便的销售特点,在现有药品市场中也占据了销售主流。

而处方药则必须由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提供处方条件才能够提供药品,在实际药品功能方面,更具备病症针对性,同时在药品制备、销售、使用过程中都具备非常严格的控制标准,只有确定获取了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相应零售药店才有资格针对处方药进行销售。

由此可见,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需要进行分类管理,这样才能够确保在实际零售环境中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不然则会为患者自身带来难以估量的生命影响。

故而,基于提高零售药店分类管理的需求,提供具备安全性与合理性的管理条件,才能够有效巩固零售药店在城市医疗环境内的地位优势。

二、试验资料与方法1.试验资料资料选用某药品零售单位编制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标准展开分析,通过2016年1~12月之间的处方药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分析,另外再随机抽取2017年同期200条处方药销售记录进行比对分析,以便整体资料环境具备稳定性论述的条件。

2.试验方法(1)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标准进行药品摆放在落实实际药品销售实验过程中,应当先依据现有的分类管理标准进行贯彻,这样才能够确保整体实验具备核对的条件,并基于细节确定实际管理条件的优劣性。

2023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023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和非
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办法如下:
一、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1. 处方药是指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
和使用的药品。

2. 处方药分为三个级别:A类处方药、B类处方药和C类处方药。

A类处方药:属于传统的危险性较大的处方药,只能由临床
使用中国人口较少的医院开具处方。

B类处方药:属于一些危险性较大但临床使用相对较为常见
的处方药,由具备一定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开具处方。

C类处方药:属于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处方药,可以由普通医
生或者乡镇卫生院开具处方。

3. 购买处方药时,必须凭医师处方和个人有效联系件购买,并记录购买信息。

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1. 非处方药是指非处方药监管目录中的药品,不需要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

2. 非处方药分为两个类别: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属于重要且需特别警惕的非处方药,需要在药店和其他特定销售场所购买,但是购买时不需要凭医师处方。

乙类非处方药:属于一般的不重要的非处方药,可以在普通药店和其他销售场所购买,也不需要凭医师处方。

3. 购买非处方药时,不需要凭医师处方,但需要购买人提供个人有效联系件并记录购买信息。

以上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具体的管理要求和准确定义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

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四篇)

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四篇)

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资源的日益丰富,门店药店成为了人们购买药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门店药店中两类常见的药品,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

本文将以中国的门店药店为例,从合理使用药品、药师管理和药品售后服务等方面探讨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二、合理使用药品1. 处方药管理处方药是指在医生的诊断和开具下,具有一定毒性、副作用或有一定特殊作用的药品。

门店药店应在购药时要求顾客出示医生开具的处方,并记录相应信息。

门店药店应确定专门的药师负责处方药的售药工作,并要求其具有药师资格证书。

药师应对顾客的用药情况进行核实和解释,并提供给顾客相应的用药建议和注意事项。

2. 非处方药管理非处方药是指无需医生处方即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门店药店应将非处方药与处方药进行分开陈列,以避免混淆和错误购买。

药师应对顾客的症状和需求进行咨询,并根据顾客的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非处方药选择和用药建议。

三、药师管理1. 药师资质要求门店药店应要求从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售药工作的药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更新和提升其知识水平。

药师在售药前应核实顾客的身份信息,并对顾客的病情和用药情况进行详细询问,确保合理用药。

2. 处方药售药管理处方药的售药应由具备药师资质的人员负责,并需根据处方的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核。

售药时应记录顾客的个人信息、处方信息和购药数量,并在购药时要求顾客签字确认。

门店药店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验,以保护顾客用药隐私。

3. 非处方药售药管理非处方药的售药可以由具备药师资质的人员或其他员工负责,但售药时应确保提供正确的用药建议和说明,并告知顾客有关的注意事项。

售药时应记录顾客的个人信息和购药数量,并在购药时要求顾客签字确认。

四、药品售后服务1. 药物咨询和问诊门店药店应设置专门的药师咨询窗口,为顾客提供药物咨询和问诊服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5•【文号】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今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了关于加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推进力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我局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提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和药品零售企业,对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按照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进度、实施措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调整制定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规划和方案。

在地市以上城市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今年起,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结合今年7月1日起,全国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加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改变目前一些零售药店不按规定要求销售处方药的做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04年7月我局发布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按照《规划》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性目标要求,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对2005和2006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目标和要求,切实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就是要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2005和2006年,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

从2006年1月1日起,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药品是人们获取治疗和保健的重要手段,而在药品管理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药品管理机构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了分类管理,并对其销售和使用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规定。

一、处方药的定义和分类处方药是指根据执业医师的诊断和处方,由医药卫生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凭处方购买的药品。

处方药通常包括有毒、有副作用或者用量控制较高的药物,需要经过医师的专业判断和调配才能使用。

根据药物的性质和特点,处方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处方中药:中药理论、制剂工艺复杂,需要医师根据病情进行个体化的配方调配,因此通常为处方药。

2. 化学药品:化学药品通常具有较高的毒性或者副作用,需要医师严格控制使用的剂量和疗程。

3. 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处方,以确保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非处方药的定义和分类非处方药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可以在医生的处方之外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相对于处方药,非处方药具有较低的毒性和副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我诊断和自我使用。

非处方药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感冒药:如退烧药、镇咳药等,用于缓解感冒症状的非处方药。

2. 皮肤药:如口腔溃疡药、疤痕药膏等,用于治疗常见的皮肤问题的非处方药。

3. 维生素和营养补充剂:如维生素C、钙片等,用于补充身体所需的维生素和营养的非处方药。

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和使用规定1. 处方药销售和使用规定:处方药只能在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的零售药店购买。

患者需要向医师提交有效的诊断和处方,由医师或者执业药师进行发药,且需要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和使用情况。

2. 非处方药销售和使用规定:非处方药可以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合法销售。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购买和使用,但需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用药剂量和疗程进行使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药物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治疗疾病到维护健康,药物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这两个词汇,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又是如何管理的呢?一、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定义及区别处方药,是指需要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士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的药品。

这类药品有着较强的副作用和毒性,需要遵照专业医生的处方使用。

常见的处方药有抗生素、止痛药、精神类药品等。

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士开具处方就能够购买、使用的药品。

这类药物较为安全,副作用较小,广泛应用在日常的自我诊疗和保健中。

常见的非处方药有感冒药、止咳药、口腔用药、皮肤用药等。

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机制1. 处方药的管理机制处方药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处方药必须由专业医疗机构或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处方,并严格按照处方使用。

(2)处方药需要在有资质的药店购买。

(3)处方药需要在专业药房或医疗机构购买,购药时需要出具有效处方。

(4)处方药在销售和使用中需要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并进行严格监管。

2. 非处方药的管理机制非处方药的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非处方药可以在药店等地方直接购买使用。

(2)非处方药按照剂量和方法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3)销售非处方药的药店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并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4)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应用范围1. 处方药的应用范围处方药的应用范围较为宽泛,主要应用于各种疾病的治疗。

比如抗生素治疗感染、镇痛药治疗疼痛和炎症等。

2. 非处方药的应用范围非处方药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我诊断和治疗,如感冒、头痛、肌肉酸痛等。

(2)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如口腔溃疡、便秘等。

(3)日常健康维护,如维生素、钙剂、减肥药等。

四、结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生活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其应用范围、管理机制和使用注意事项均有所不同。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原则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原则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原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原则在药品管理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是十分重要的,它们在销售、使用和管理上有着明确的区分标准。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指药品在使用时所需的医生处方和非处方的区别。

处方药( Prescription Drugs)是指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处方给病人使用的药品,包括西药、中药和生物制品药品;非处方药(Over-The-Counter Drugs, OTC)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病人可自行购买使用而不必开具医生处方的药品。

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制度都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介绍中国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一、处方药的分类中国目前将西药分为三类:A、B、C类。

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处方药的分类如下:1.甲类处方药甲类处方药是有毒副作用较大的药物,必须由专业医生在严密控制条件下使用,并按照药物说明书规定的剂量进行使用,不能乱用,不能随意停药。

这类药品往往是用于治疗慢性病和严重疾病。

如:抗癌药物、催眠药等。

2.乙类处方药乙类处方药是有毒副作用较大,但比甲类处方药要小一些的药物,如一些抗菌药物、消炎药、止痛药等。

使用这类药物时,必须遵照医生开的处方剂量服用,否则可能会出现不良反应。

3.丙类处方药丙类处方药是指毒性较小、副作用较小的药物,用于治疗常见病和轻微疾病,如感冒药、头痛药等。

这类药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但按照规定,如果是一般的感冒,也可以直接到药房购买。

二、非处方药的分类在我国,非处方药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非处方药管理的通告》将原来管理的亚类明确为非处方药的药品重新归入非处方药范畴;第二类非处方药是原来以处方药形式管理的部分药品调整为非处方药。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非处方药的分类如下:1.一类非处方药一类非处方药是指常见的、常用的用于辅助治疗常见病和轻微疾病的药品,如感冒药、退热药、止咳药等。

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直接到药房或超市购买,不需要医生处方。

但使用时也需注意药品说明书中所列出的使用注意事项和剂量。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
十六、研究与发展
1.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a.对新药研发,应优先考虑其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潜力。
b.对已上市药品,应持续开展药品再评价,为药品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国家支持开展药品临床使用研究,优化用药方案,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指导。
十七、监督检查
d.药品储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
九、信息报告与公开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监督检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国际交流与合作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际药品管理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国际药品监管合作,推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国际交流。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1.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时,有权获得药品的完整信息,包括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等。
a.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立消费者服务热,解答消费者的疑问。
b.药品经营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提供药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2.消费者对药品质量、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质量。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药品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辨识能力和自我药疗的安全意识。
宣传内容应包括:
a.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
b.合理用药知识;
c.不良反应的识别与处理;
二十二、法律责任与救济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处药品分类管理涉及几个方面,由于水平有限,在这里仅讲流通企业的药品分类管理。

介绍所讲的内容该办法1999年6月18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令第10号发布,2000年1月1日施行。

距现在已经有9个年头了。

鉴于当时全国的情况,这个办法显得简单,许多条款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共计15条,其中第14、15条不涉及具体内容。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涉及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广告单位、价格部门、药监部门等。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制定的依据。

1997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

因此,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这个办法。

接下页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

处方药凭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可自行购买和使用。

这条说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做法。

一是具体到每个药品的品种,而不是某一类药品;二是根据适应症分类,如:治疗癌症、高血压等药物应是处方药,治疗头痛、感冒的可能是非处方药;三是根据给药途径不同分类,如:通过注射给药的应是处方药,而外用的膏剂、擦剂等可能是非处方药。

国药食管注[2004]379号《关于加强广防己等6种药材及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含马兜玲、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按处方药管理,必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

己公布非处方药目录中肺安片、朱砂莲胶囊、复方拳参片按处方药管理。

含马兜玲、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成药应在说明书[注意事项]中增加“1、本品含***药材,该药材含马兜玲,马兜玲酸可引起肾脏损害等不良反应。

2、本品为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并定期检查肾功能,如发现肾功能异常应立即停药。

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规定有:
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非药品区).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区).
3.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可以分库或分区存放,零售企业分柜存放)。

4。

易窜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可以设区存放,零售企业设易窜味药品专柜存放)。

5.中药材在、中药饮片(批发企业有专门的中药库房,零售企业有中药柜区)。

6.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和危险品(批发企业有专门的库房,零售药店有专柜).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7。

除此以外药品还应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

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4篇)

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4篇)

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指在医疗机构和药店出售的药品分类。

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处方下才能购买和使用,而非处方药则可以直接在药店购买和使用。

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防止滥用药物和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规范门店药店的药品销售行为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二、处方药管理制度1.处方药库存管理门店药店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品的有效管理。

包括建立药品入库登记和出库登记制度,明确药品的来源和流向;建立药品的库存清单,定期进行盘点和调整;建立药品过期处理制度,确保过期药品不进入市场。

2.处方药销售管理门店药店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方药销售,包括以下要求:医生签发的处方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药店应认真核实患者的医疗证件和处方的真实性;处方药的销售必须记录在案,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药品种类和数量等;处方药的销售必须按照医生的处方剂量进行,不得超量销售;门店药店不得销售没有药品说明书的处方药。

3.处方药使用管理患者购买并使用处方药时,门店药店应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包括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门店药店应加强对患者的用药监督,及时发现患者用药过量或不当使用药品的行为。

4.处方药售后管理门店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处方药售后服务制度,包括对患者的回访和跟踪,收集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医生,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三、非处方药管理制度1.非处方药库存管理门店药店应建立非处方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非处方药品的有效管理。

包括建立药品入库登记和出库登记制度,明确药品的来源和流向;建立药品的库存清单,定期进行盘点和调整;建立药品过期处理制度,确保过期药品不进入市场。

2.非处方药销售管理门店药店可以直接销售非处方药,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销售,包括以下要求:药店应认真核实购买非处方药的人员的真实身份,年龄要求和用药目的等;非处方药的销售必须记录在案,包括购药人的基本信息和药品种类和数量等;非处方药销售时应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和咨询,保证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1)企业可通过参加行业会议、论坛等活动,了解行业动态,拓展人脉资源。
(2)企业可与其他企业、研究机构、高校等合作,开展科研项目,提升药品研发能力。
2.药品零售企业应关注国际市场动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竞争力。
十六、法律责任与合规经营
1.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2.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自我评估,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提升企业整体水平。
十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1.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采购、销售、库存、追溯等环节的信息化。
(2)企业应通过信息系统,对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企业应保证每位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
2.药品零售企业应鼓励员工参加国家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提高企业药师比例,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九、药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
1.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合法、质量可靠。
(1)企业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3.经批准升级或降级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五、信息公示与公众参与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定期公示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类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公众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3.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分类等级、经营许可证、药师资格证书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十七、总结与展望
1.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企业发展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我们常见的两种药品分类,它们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处方药的定义及管理处方药是指那些只能在医生开具药方后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它们通常具有较高的药物活性和较强的副作用,需要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处方药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生处方:处方药的购买和使用需要医生开具药方,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合适的药品并规定用药方法和剂量。

这样可以确保患者在使用药物时得到正确的指导和监控。

2. 药店销售:处方药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的药店出售,而且必须按照医生开具的药方进行销售。

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需要核实患者的身份和药方的真实性,以确保药物的正确使用。

3. 药监部门监管:药监部门对处方药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管,包括审批药品的生产和上市,检查药店的销售记录和处方药的使用情况,以及对药品的质量进行抽检等。

这样可以保障处方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非处方药的定义及管理非处方药是指那些可以在药店等地方自由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一般来说,非处方药具有较低的药物活性和较轻的副作用,适合一般人群使用。

非处方药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宣传告示:药店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药品使用告示牌,对于不适合自行使用的药品,要在显眼位置明确提醒顾客需要咨询药师或医生。

2. 药师咨询:药店必须配备专业的药师,顾客在购买非处方药时可以咨询药师关于药品的适用情况、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药师的咨询可以帮助顾客更好地理解并正确使用药品。

3. 质量监测:药监部门对非处方药的质量进行监测,确保药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同时,药店也需要对所销售的非处方药的质量进行自检并记录,以保障顾客的用药安全。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用药安全:处方药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可以防止药物滥用和误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根据其使用安全性与监管要求的不同
而进行分类管理的。

以下是一般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
管理办法:
1. 处方药:
- 处方药是指需要由医生或其他合格医疗专业人士开具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这些药品通常具有较高的药效
和潜在的风险,需要经过专业医生的诊断和监护才能安全
使用。

处方药的销售和使用一般受到药店和医疗机构的严
格管理。

- 处方药的开具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专业规范,包括医生的职业执业许可和授权、合理用药原则等。

处方药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记录和监控,以确保
患者的用药安全。

2. 非处方药:
- 非处方药是指可以在药店等零售场所自行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不需要医生开具处方。

这些药品一般用于自我诊断
和日常保健,使用较为安全和简便。

- 非处方药通常具有较低的药效和风险,并且在产品包装上会标明使用方法、适应症、禁忌症等信息,以供消费者参考。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时要按照说明书上的指导进行,如果病情没有改善或出现其他不适,应立即咨询医生。

需要注意的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具体分类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医疗需要,遵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和专业指导,咨询医生或药师的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

1、经原发证部门审查,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原发证部门按程序核减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只能销售甲、乙类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3、药品零售企业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二、以下药品在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内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

三、以下药品在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范围内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二”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处方必须留存2年备查。

四、除二、三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处方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制度,待条件成熟后,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全部实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

1、实施处方药登记销售制度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所需药品的服务能力。

应配备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专职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均有药师在场指导用药。

否则,不允许实施处方药
登记销售。

2、实施处方药登记销售制度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有处方的凭处方销售。

确实无处方的,必须登记且须药师审核、签字后销售。

药师的签名式样应在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3、实施处方药登记销售制度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施药师在岗登记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内容的胸卡。

药师暂时离岗,应停止销售处方药。

4、实施处方药登记销售制度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施处方销售登记制。

填写统一的处方药登记销售表(见附一),处方药登记销售表应保留两年。

5、实施处方药登记销售制度的药品零售企业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每人每次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或最小包装量),治疗慢性疾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一次销售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1、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用标识的规范情况的检查,积极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

2、加强驻店药师配备及在岗情况、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结合GSP认证工作,进一步完善驻店药师配备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

3、对已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规经营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进行处理。

4、对已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凭处方销售规定情况的检查。

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除给予警告外,按《药品管理法》79条处理。

5、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医疗和药品广告的整顿工作,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督和检查,特别要加大处方药在大众媒体违规发布广告和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扩大疗效宣传的检查力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