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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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使用管理办法
鲁山县第十六初级中学
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骨干教师是学校及教学科研机构中的教育教学尖兵和主要力量;学科带头人是学校及教学科研机构中的学科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随着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素质提高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定标准同步提高。
(二)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认定,由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业绩考核、能力考评等程序评选,教育局审核、认定、命名并颁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证书。
(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基本要求
1、能带头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遵守师德和教育政策法规的带动、执行者。
2、能带头学习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现代教育技术,是教育教学改革的倡导、领航者。
3、能带头用新理念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教育新思想、新方法的传播、指导者。
4、能带头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是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的总结、推广者。
5、能上好示范课、观摩课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的实践、主导者。
二、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义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坚持工作在第一线,师德方面起表率作用,教育教学方面起示范作用;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学术意识和研究能力较强,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高标准完成并达到工作数量和质量,按本单位相对评估,教学实绩突出。
2、担任德育和班主任工作,积极营造班风正、学风浓的先进集体。任职期间取得本级政府表彰的先进班级荣誉。
3、担任示范课教学和优质课指导工作,每学年在本学校、本地区执教和指导两节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和优质课。
4、担任课程改革和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和教学方法研究,任职期间完成1-2项教育教学成果总结。
5、担任支教和新教师帮带工作,主动参与教师对口交流和老带新活动,任职期间完成一次支教,培养多名年轻教师。
(二)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高标准完成并达到工作数量和质量,按本单位相对评估,教学实绩突出。
2、担任学科建设和教育科研工作,承担上级学科建设和教育科研任务,制定和实施本级学科建设和教育科研计划。
3、担任课程改革和学科教研工作,组织和参与教学内容、方法、成果分析、研讨、交流、观摩活动。每学年1-2次。
4、担任支教和学科教学指导工作,深入薄弱地区或学校传播新课程理念,指导新教学方法。任职期间主动完成。
5、担任本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或学校名师培训计划,任职期间帮带一定数量与质量的教学新秀和骨干教师。
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一)学校要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活动。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教育教学实践、教法学法研究教师学生指导地成果、经验、事迹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奖励和推广。
(二)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在绩效工资中合理体现奖励津贴。
(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作用突出,优先考虑教师职务晋升和评先选优。
(四)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履行义务,优先获得学历进修、业务进修和参加教育学习与考察。
四、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管理及使用
(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和培训
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共同使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协助实施考核。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和领导,具体工作由各级教师进修学院(校)负责组织实施。
(二)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1.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必须认真履行各项义务。考核部门每学年通过述职和测评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地区范围内通报。对未履行义务或拒绝工作安排的,提请教育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领导小组核议,视其情节给予告戒或取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资格处理。
2.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有效期为三年,任职期满重新评选、认定。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任职期间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经考核部门建议,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连续任职。
(三)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资格:
1、违反教师职业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2、任职期间调出教育系统或脱离教学一线的。
3、不履行义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服从上级领导,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
5、弄虚作假,骗取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资格的。
6、不执行禁止有偿补课的规定,进行有偿补课的。
鲁山县第十六初级中学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