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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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办〔2012〕17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财政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农村制度通知

惠州市农业局办公室2012年4月17日印发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制度,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充分听取成员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应当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3、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4、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应当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公布。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修订,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财务预决算必须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资金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其他人不得代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因特定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支票、印鉴等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4、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信用社)办理转账结算。

5、禁止事项: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套取银行信用。

6、代理会计或选聘会计每月(季)核对一次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盘查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7、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1000元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超过3000元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集体出借资金的,必须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准再借现金。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领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

9、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款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2、禁止收入坐支、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以白条抵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有关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财务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层次分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等三个层次,各层次审批限额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发生财务支出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和规范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证明人作证签名,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签名或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旅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需控制在财务预算之内,费用开支超出预算的,须事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4、列支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成员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支出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需要报经乡镇有关部门审核的须履行报审程序。

收支结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每月(季)经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小组长签名后,交镇(街)农村会计服务机构或选聘会计登记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做出妥善处理。

2、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季)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季)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

3、非出纳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出纳员结清。

票证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2、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

3、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4、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受手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或者盖章。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实行会计代理制(或会计委派、选聘制),镇(街)按要求配置代理会计或选聘会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出纳和报账员。会计和出纳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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