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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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生产作业环境,有效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科学管理,职责明确;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更新安全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使这项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人教科负责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统筹安排矿内、外部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日常培训工作,组织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教育培训相关资料汇总,培训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做好证件的办理、发放、档案管理,考核落实培训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要详实、规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定期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台帐、规范记录,做好活动的总结,资料保管、存档。

第九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执行计划的审定,培训教师的安排,根据教学计划考试、发

证工作,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及各工种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现场检查。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十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其它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六)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一条新进矿的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矿、科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井下从业人员不少于72学时,地面从业人员不少于40学时,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二)科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作业标准等。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二、周五、班前十分钟培训、教育等有效形式,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事

故案例分析(反思),安全生产宣传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等

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三条每周五为生产基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活动必须由单位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活动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要有学习课案、授课计划,职工要有学习笔记,字迹要工整。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每节不得少于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活动要严格执行实名考勤制,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活动的,必须在下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十八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进行定期整理、存档,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通报。

第十九条机关包保人员及科室要准时参加基层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人教科根据矿文明考核制度制订相适宜的培训考核标准,按月参加对基层单位的文明考核验收,并以书面的形式报送考核结果。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并记入个人安全工程帐户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年度计划,认真负责组织实施,按时准确上报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和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人教科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各项培训事宜,涉及有关技术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实施。

第二十四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坚持全员培训。要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重点,以自主培训为主,对全体煤矿在岗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率要达100%。

第六章考核发证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必须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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