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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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1年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条件(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

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所谓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即哪些行为必须按照《条例》(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法管理条例》,下同)的规定实施。

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一)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南昌离职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南昌离职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南昌离职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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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南昌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您好!我是南昌市XX公司的一名职工,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现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事,特向贵中心提交以下申请: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姓名:XXX2. 性别:男/女3.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4.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5. 工作单位:南昌市XX公司6. 部门及职务:XXX部XXX职位二、提取原因及条件1. 提取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我因个人住房需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2. 提取条件:(1)本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2)本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3)本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提取金额及用途1. 提取金额: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实际购房需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人民币XX万元整。

2. 提取用途:用于购买位于南昌市XX区的自住住房,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

四、提取材料1. 《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盖单位公章);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4.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6. 房屋贷款合同复印件(如有);7.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承诺事项1. 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申请人承诺按照贵中心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办理提取手续,并积极配合贵中心进行审核;3. 申请人保证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敬请贵中心对本次提取申请予以审批,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需要,申请人将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材料。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件:1. 《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4.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5. 房屋贷款合同复印件(如有)6.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南昌公积金商转公条件

南昌公积金商转公条件

南昌公积金商转公条件公积金是一种由国家强制性组织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保障职工住房的一项重要政策。

南昌市也加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买住房提供了财政支持。

在南昌市,如果你准备从商业公积金转为公积金,需要了解以下条件:一、南昌市政策规定1.申请人需要为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过6个月及以上的公积金;2.申请人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3.申请人的配偶和申请人本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均为0;4.申请人本人和其配偶名下无纳税人购买的房产;5.申请人本人名下无纳税人名义的不动产物业证明。

二、部分地区的政策规定1.时间限制:有的地区规定,商贷公积金贷款间隔要求在6个月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能有贷款记录。

2.缴存额度限制:南昌市规定,商贷还清后申请转换成公积金贷款,其最高缴存额度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本人及配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12倍。

如果上一年度没有个人所得税汇缴,就按照上一年度的公积金缴存额为基数,最高缴存额度为其上一年度的缴存额度的12倍。

3.首付限制:一般情况下,需要购房首付的金额不少于20%,但也有地区规定首付要求更高,如有的省份规定首付比例为30%。

三、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昌市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审核资料:申请人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确认无误后,将进行贷款申请审批。

3.签订协议: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南昌市公积金住房贷款协议》,协议上标明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条件。

4.还款:申请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直至贷款全部偿还。

四、注意事项1.公积金账户余额清零:在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全部清零,同时不能再向商业公积金账户缴存款项。

如果需要再进行商业贷款,需要重新开设商业公积金账户;2.借款人资格审查:当贷款本息到期未还,或者违约,公积金中心将向业务处理银行金融机构追缴贷款本息及滞纳金,同时暂停该人员与其配偶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直至清偿贷款本息和滞纳金。

南昌市提取公积金流程及所需材料分享

南昌市提取公积金流程及所需材料分享

南昌市提取公积金流程及所需材料分享1.准备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提取者)2.前往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将准备好的材料带齐,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取窗口。

3.填写提取申请表格。

根据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提取原因等必要信息,并在表格上签字。

4.递交材料并接受审核。

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工作人员将核实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5.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等待一定时间,通常为5个工作日左右,可以到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提取进度。

6.领取提取款项。

审核通过后,前往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提取款项。

请注意携带自己的银行卡,提取款项将通过银行电子转账方式发放。

提取公积金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提取公积金的原因必须符合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规则,如购买、建造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急需用款。

-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提取公积金时,需确保个人银行账户与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料一致,以确保款项能够顺利到账。

-若是首次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可能需要额外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于查验申请人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总之,提取公积金的流程相对简单,只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并前往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材料即可。

提取过程需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提取款项。

提取公积金前应了解相关规定,并确保准备齐全的材料。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文:----------------------------------------------------------------------------------------------------------------------------------------------------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0日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和历史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急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根据贷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贷款年限来确定的。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由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操作的,他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昌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资金=月缴存额×贷款年限×12
其中,月缴存额是指贷款申请人每个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可以通过单位缴存比例和工资来计算得出。

贷款年限是指贷款申请人希望选择的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10年、15年、20年或者25年等。

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1:首先确定贷款申请人的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月工资×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是根据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来确定的,一般为8%或10%。

步骤2:确定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是根据贷款申请人的需要和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来确定的,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

步骤3:根据公式进行计算。

将月缴存额、贷款年限代入公式,即可得到可贷资金的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南昌公积金贷款还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贷款人的年龄、信用记录等也会对贷款额度产生影响。

总之,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根据月缴存额和贷款年限来确定的,透过这个公式,贷款申请人可以大致了解自己的可贷资金额度,从而做出更明智的贷款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1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依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托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需供应担保,担保实行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托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托付银行;借款人是指向托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抵押人是指为贷款供应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托付人;保证人是指为贷款供应保证担保的第三人;出质人是指为贷款供应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是指托付人。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托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其次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力量;(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六)有托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七)托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托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力量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
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0.30
•【字号】洪房文[2012]204号
•【施行日期】2012.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
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洪房文〔2012〕204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检查效率,按照南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法字[2012]10号)要求,根据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管辖职能划分,我局对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级别管辖进行了划分,请你们按照划分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附件:。

南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南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南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本人18位联系正反两面复印件2张(签订劳动合同)。

2、1寸免冠照片。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调入/续保:1、联系正反两面复印件2张。

2、1寸免冠照片。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养老保险转移单。

(养老、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的需提供银行清户单)。

5、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复印件。

6、个人医疗保险号。

7、公积金个人帐号。

停缴1、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2、养老保险转移单。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医疗、工伤只能当月补缴当月。

其余险种可以往前补缴但不能跨年。

所需资料:劳动合同。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1、人员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用工情况材料或缴存社保明细清册(原件及复印件)。

停缴1、人员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相关证明:单位撤销、破产、分立、改制、合并等相关批文。

补缴补缴期限:不能跨年补缴所需资料:1、南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2、补缴相关证明。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

2、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申领报销时限时限:退休批准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1、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四份)。

2、联系及复印件、户口本。

3、档案资料中必须有招收录用、军人服役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文书,历年的工资变化表。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1、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2、经办人员将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参保满6个月。

2、门诊: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卡直接结算。

3、住院:(1)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2)出差、探亲等人员在外地(不含境外)因急诊一次性住院的,在入院期间内已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病种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9年5月26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1.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南昌市本地户籍居民,即南昌市民。

对于非南昌
市户籍人员,也可以根据南昌市居住地缴纳公积金的规定进行申请。

其次,申请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公积金,通常是连续缴纳公积金六个月
以上。

而且,缴纳公积金的金额也有一定要求,通常是按照申请人工资的
一定比例来计算。

2.贷款额度
南昌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也有一定限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南昌市
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值的70%。

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申请人,最高可贷额度为总价值的80%。

同时,贷款额度还与申请人的月收入
和还款能力相关。

3.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通常比商业贷款更有优势。

根据南昌市的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基准利率和公积金利率组成。

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利率则由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一般较低。

4.还款方式
南昌市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选择。

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期还款金额相等,每月还款额逐渐减少;而等额
本息还款是指每月还款金额相等,但利息占比逐渐减少。

5.计息及贷款期限
南昌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是按月计息,即月利率乘以贷款余额。

贷款期限通常为5年至30年不等,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可以自行选择还款期限。

总的来说,南昌市公积金贷款具有申请条件简单、利率较低等优势,为南昌市民提供了便捷的贷款方式。

当然,在申请贷款前,申请人也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做好还款能力的评估和规划,以确保贷款的顺利申请和还款。

南昌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南昌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南昌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南昌市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

在南昌工作的人们,除了关心工资收入外,也非常关心五险一金的最低标准。

五险一金是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它们对于职工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南昌五险一金的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南昌的社会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南昌市人社局发布的最新数据,南昌市的社会保险最低标准为每月2196元。

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对于职工来说,社会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还可以在职工遇到意外情况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其次,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南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

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数据,南昌市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为每月1080元。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还贷等住房用途的资金,它的提取和使用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标准的提高,可以有效地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除了了解南昌五险一金的最低标准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政策。

比如,南昌市对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缴纳基数等都有一定的规定。

在了解这些政策的同时,我们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南昌五险一金的最低标准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也是与南昌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在享受这些福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增强自我保障意识,理性合理地利用这些福利,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做好充分的准备。

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对南昌五险一金的最低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希望南昌市的职工们能够充分利用这些福利,为自己的生活和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希望南昌市能够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更好地满足职工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南昌2023公积金缴存比例

南昌2023公积金缴存比例

求知若饥,虚心若愚。

南昌2023公积金缴存比例南昌2023公积金缴存比例南昌市本级和省直单位现行执行的缴存比例都为12%。

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2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额度2023年南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2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各单位在核定月缴存额时原则上不超过上限,对超过上限的应明确告知职工须依法纳税;对尚未达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不足下限的应当依照规定上调,确有困难实在无力上调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争论通过后,根据规定程序办理暂缓上调手续。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

单位新职工(含单位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参与工作的职工从参与工作的其次个月开头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1页/共2页学而不舍,金石可镂。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根据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今年公积金缴存上下限。

各缴存单位须以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今年的缴存基数,从本月上旬起开头核定,并在6月30日前完成。

据了解,今年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个人各12%执行。

月缴存额上限为26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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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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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1998年4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营,充分发挥公积金在住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活动。

离退休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职工有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要求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单位有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查询本单位及其职工公积金帐户的权利。

单位和职工均有监督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公积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南昌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行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推行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议确定公积金发展规划以及归集、使用计划;(三)审议确定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确定公积金缴交率;(五)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积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一)实施公积金的管理办法;(二)编制公积金发展规划以及归集、使用计划;(三)编制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的缴交率;(五)负责公积金的归集和偿还;(六)审批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七)督促单位按月汇缴公积金;(八)监督、检查受托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公积金存贷业务;(九)负责公积金的核算与结算工作;(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十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十二)接受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十三)办理市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管理中心委托专业银行承办公积金存贷业务,按照公积金结算年度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公积金纳入受托银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湾里区、昌北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运营管理,其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归集、运营管理。

各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各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运营管理。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存第十条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额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缴交率计算。

在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公积金缴存额不变。

公积金的缴交率由市房委会批准,管理中心公布。

缴交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提高公积金缴交率。

职工工资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缴存公积金前,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在当月发放工资前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按照下列渠道列支:(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纳入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支;(二)企业在单位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或者在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国有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集体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三)其他组织参照企业列支。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当月发工资后5日内一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

憙拑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公积金帐户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及其职工公积金变更、转移、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应当同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原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录用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特困企业需要缓缴公积金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缓缴申请报告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证明,报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

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

单位欠缴职工的公积金,在缓缴期满后应当及时补缴。

第十八条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公积金和所欠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偿还。

第十九条职工公积金存款,年度内逐月缴存的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暂按照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管理中心以及受托银行于每年6月30日按照上年7月1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办理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第四章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积金;(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者出境定居;(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本息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二款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公积金本息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公积金,但应当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报管理中心批准。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应当将原购买住房时支用的公积金如数复缴,存入本人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程序:(一)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单位审核盖章;(二)个人持《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有关证件,报管理中心审查;(三)管理中心审查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发支取凭证;(四)个人持支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者转帐手续。

第二十三条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取公积金,其公积金存款余额应当达到1000元以上;提取后,应当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归集的公积金在保证职工提取的前提下,按照以下范围和顺序使用:(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四)单位购买、建设职工住房专项贷款;(五)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

公积金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以及单位、职工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市财政、审计部门指导下,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立专职稽核员,负责对财务帐目进行日常稽核。

稽核员可以随时直接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的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使用方向进行运作;需要变动的,应当报请市房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范内部操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运行的日志文件。

系统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并设置防止非法入侵的保护功能。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运营费用和管理费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公积金的净收益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经市房委会批准后用于城市住房建设、建立政策性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及住房建设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简化并公布公积金支取程序。

管理中心办理审核、签发公积金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9月将上一结算年度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发放公积金贷款额度并监督、检查、核实受托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并按期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督。

管理中心在向市房委会提请审批公积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决算之前,应当先报送市财政部门初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本单位所属职工公积金缴存帐目;(二)按时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三)按时办理公积金的汇缴;(四)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履行上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公积金贷款建房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中心举报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金卡,作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可用于查询持卡人本人的公积金帐户情况。

管理中心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公积金储金卡成本费。

第三十七条职工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查询本人公积金帐户和单位查询本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时,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都应当无偿受理,不得推托或者拒绝。

职工及其单位发现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进行复核;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都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不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公积金帐户开立、变更、封存或者启封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其不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三)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或者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处以挪用金额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四)出具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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