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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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一、公路建设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

(一)本办法中公路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北京市路政局年度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大中修工程、公路绿化工程、公路中小修维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乡村公路大修养护工程、通村油路工程等各项工程建设资金。

(二)分局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建设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根据市路政局年度公路建设计划安排,对每项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与中标的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协议书,对每项工程实施合同制管理,并引进监理机制,对支付的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计量确认的金额,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工程价款。因施工过程中工程数量的改变,增加(减少)工程数量须经双方洽商同意,可在规定范围内增加(减少)工程量,追加相应的工程价款,否则超过中标合同金额部分,一律不予支付。

(三)建设单位对各项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严格控制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付款,主要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2、超过批复工程概算的。

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5、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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