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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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5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建(构)筑物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建(构)筑物出现残破、损毁的应及时维护、整修、清洗、粉刷或拆除。
第六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平台、窗外、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搭建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二)搭建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证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三)在建(构)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太阳能热水器等应保证安全、整齐、美观。空调机排水管应接入地下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
(四)临街道路两侧不得擅自开门堵窗、破墙、封厦子。对临街建(构)筑物进行装修、变更门窗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保持原建筑风貌。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绿篱、花坛、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高度不得高于160厘米,其高度、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历史遗址和名人故居等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必须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建、损毁或拆除。
第八条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三章道路设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槽、龟裂、隆起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第十条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挡措施,并设置昼夜安全警示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
施工机具、物料应堆放整齐,废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分设并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等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检查井、井箅应保持完好、正位、不堵塞,并与路面高度一致。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第十三条保证桥涵完好。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
第十四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叉口除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等设
施外,不得设置其它设施。
第十五条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产权者、使用者、管理者每月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擦拭清洗,脏污的及时进行清洗;陈旧、破损的,7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新。
第十六条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的杆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已架设的应逐步移至地下。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修理、加工、卖艺等活动,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摊设点。
第十八条道路两侧的单位、商户应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商品及乱抛杂物、垃圾,不得店外及占道经营。门店门窗应保持整洁,无张贴、涂写图案文字,无悬挂物品。
第十九条机动车、自行车应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线内停放,车辆应当停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所。
公交车、出租车应外观标志统一、管理规范、文明运行。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水体和沟渠等范围内不得擅自挖掘、开采、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主要道路、繁华区域道路和新建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并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损坏盲道及其他无障碍通行设施;人行道板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应位置准确,设施线形挺直、圆顺,接缝平整。
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无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