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请休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汇总(婚假产假事假病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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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158天;其中难产或刨宫产的为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
具体规定参见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男方护理假:15天
根据(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2)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
第十六条:“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
(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第四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2、婚丧假:3天
[1980]劳总薪字29号:“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独生子女陪护假:10天
赣府厅发〔2017〕9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十)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4、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
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病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7、事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
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