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董事刑事责任的追究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核心内容: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这个权利的含义和特征是如何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赢了网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虚假破产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采取虚假破产的手段。
虚假破产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旨在通过对一起虚假破产案件的剖析,揭示虚假破产的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5年,某市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为了逃避债务,A公司虚构债务、夸大负债,向法院申请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A公司故意隐瞒了部分资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虚假破产,依法撤销了破产申请。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A公司虚构债务、夸大负债,故意隐瞒资产,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A公司破产申请;2. A公司应立即偿还所欠债务;3. 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 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法律后果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虚假破产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
本案中,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虚假破产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虚假破产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应立即偿还所欠债务,对债权人损失进行赔偿。
3. 消费者权益受损虚假破产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A 公司虚构债务、夸大负债,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度降低,从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4. 市场经济秩序扰乱虚假破产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案中,A公司虚假破产,使得其他企业对其产生不良印象,从而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启示1. 企业应诚信经营,不得采取虚假破产等手段逃避债务。
2.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要严格审查企业破产申请的真实性,防止虚假破产行为的发生。
公司法中的董事违法行为处理
公司法中的董事违法行为处理引言:公司法作为对企业组织和运营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董事在公司经营中的职责和义务。
然而,部分董事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因此,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涉及董事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违法行为的范围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履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决策、违约行为、利益冲突、泄露商业机密等。
二、内部监管与责任追究1. 内部监管公司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防范和发现董事违法行为。
这包括: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审计制度;监事会对董事行为进行监督;股东会对董事履职进行评价和问责等。
2. 董事责任追究当董事存在违法行为时,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手段进行责任追究:(1)内部惩罚:公司可以对违法的董事进行内部处罚,如口头警告、罚款、降职等。
这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内部纪律。
(2)停职或解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停职或解除董事职务。
这需要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程序。
(3)索赔或赔偿:公司及受影响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董事要求赔偿,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外部监督与法律追责1. 监管机构的作用监管机构在公司法违法行为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监管机构可以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这些机构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2. 法律追责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相关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拘留、剥夺政治权利等。
此外,受影响的股东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董事的侵权责任。
四、修订公司法的必要性鉴于公司法中董事违法行为处理的重要性,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在修订中可以考虑以下方面:1. 完善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确保对违法董事的追责有效;2. 加强外部监管机构的职能和力量,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效果;3. 强化公司内部监管机制,减少董事违法行为的发生;4. 提高违法行为曝光和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企业倒闭,公司高管赔偿问题及责任
企业倒闭,公司高管赔偿问题及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来说发展是越来越难,由于竞争的问题,总会有着相应的一些优胜劣汰,对此如果企业倒闭的话,就会面临着很多的人们失业,对于员工来说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高管,企业倒闭的问题。
企业倒闭高管如何赔偿1、在企业破产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工资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林某属于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范畴,其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干涉。
2、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均对劳动者“工资”做出了规定,在本案中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呢?专家认为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作为选择法律的依据。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的这一条文规定了两个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并且这两个原则有先后之别,首先判断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否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时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企业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关于“工资”的规定恰恰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普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高管人员则属于特殊的劳动者。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人员享有普通职工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任职资格、任职期限、任职程序都是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操作,普通职工只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可,既没有公司法上特殊任职资格的要求,也不需要履行任免等程序,也没有任职期限的规定。
公司董事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李先生、张先生、王先生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展。
然而,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公司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2015年,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查处,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根据证监会调查,某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涉及金额巨大;(2)虚增公司收入和利润,严重误导投资者;(3)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在上述违规行为中,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负有直接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董事法律责任分析(1)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李先生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未能有效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导致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2)张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间接责任。
张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未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和监督,导致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3)王先生作为公司监事,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王先生在担任监事期间,未能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导致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
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
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一方面,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使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
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
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我们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
起草组总结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起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
经典案例:单位破产后法定代表人仍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经典案例:单位破产后,法定代表人仍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2017-02-09法税先锋刘金涛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304刑初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明生,原系温州安胜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明生犯逃税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珺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明生及辩护人胡国庆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余明生与鄢某甲、鄢某乙、鄢某丙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祥路1号成立“温州安胜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胜公司”),被告人余明生任法定代表人。
安胜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度经营期间,通过账外销售,现金收入、银行私人户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的形式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经查,安胜公司在2010年偷逃增值税73884.76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16740.93元,2010年度已缴纳税款161147.21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54.19%;2011年偷逃增值税211147.1元,企业所得税310510.45元,2011年度已缴纳税款1654745.74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23.97%;2012年偷逃增值税160860.8元,企业所得税236560元,2012年度已缴纳税款1927412.37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17.09%。
2014年3月25日,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拟处罚决定后,安胜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
2014年11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安胜公司破产。
同年12月1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温州安胜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安胜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在偿付第一顺序债权后,偿付了所欠税额中的7513.68元。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和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和义务在公司法中,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
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在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职责作为公司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承担着以下职责:1.1 目标设定和战略规划:董事会应确立公司的发展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战略规划,为公司的发展指引方向。
1.2 重大决策:董事会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公司合并、重组、收购等,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3 财务监督:董事会应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1.4 人事管理:董事会应任命和解聘高管人员,并确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有效。
1.5 风险管理:董事会应识别、评估和管理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1.6 合规监督:董事会应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执行合规制度。
二、义务董事会的成员有着以下的义务:2.1 忠诚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司利益。
2.2 谨慎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普通人所能拥有的谨慎程度行事,审慎决策,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3 保密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4 冲突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避免与公司的利益发生任何利益冲突,包括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参与与公司竞争的行为。
2.5 效益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导向,维护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以追求短期利益为重。
三、责任董事会成员应对其在职责履行中的疏忽、错误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民事责任:董事会成员应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和股东有权就董事会成员的过错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3.2 刑事责任:董事会成员若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前言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涉及到破产清算、债权人维权以及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是维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为有关各方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档案保管责任的明确破产企业档案是指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全部文件、书证、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等文书资料和物品。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1.全面收集: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收集破产企业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档案、债务合同文件、经济合同文件、企业注册登记文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2.安全保管:破产管理人应做好破产企业档案的保险、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无误,防止档案遭到非法操作、损毁、丢失等情况。
3.档案移交: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应将破产企业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给有权机关或法院。
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最需要维护的利益方。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也应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为重点,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公示通知: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有关债权人公示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展情况、债权债务及其清偿顺序等信息,让债权人了解有关情况。
2.债权受理:有关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报告债权,并要求确认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受理并进行确认。
3.债权清偿:破产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
三、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疏忽、违法等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损失赔偿:如果破产管理人因为违法、疏忽等原因造成债权人和破产企业损失的,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2. 执业违规处罚: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执业违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业证、禁止执业等。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专职中介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法律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优先受偿的对象,破产管理人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债务人不会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及时向债权人提供有关破产程序进展和资产分配情况的相关信息。
2. 开展破产清算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清算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登记和保管,并进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资产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权获得相应的清偿。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并及时进行分配。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破产程序的进展、财产清算和分配情况等。
信息披露是破产程序公正、透明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4. 合规行事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合规行事。
破产管理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贿赂。
破产管理人还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尽量保留债务人的经营机会,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再生。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1. 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追索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
企业破产之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由破产清算组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整。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企业破产之后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的权利(1)债权申报与确认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破产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的数额和性质。
经确认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按照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 股东的权利(1)股权丧失企业破产后,股东持有的股权因破产清算而丧失。
股东不能再对企业享有任何权利。
(2)股权回购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有剩余,股东有权要求破产清算组回购其股权。
3. 企业职工的权利(1)劳动关系解除企业破产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职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职工安置破产清算组应依法对企业职工进行安置,包括提供再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等。
4. 破产企业的法律责任(1)清算责任破产清算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依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
(2)赔偿责任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如虚假破产、隐匿财产等,清算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 相关法律责任(1)破产申请人的责任破产申请人有误导、欺诈等行为,导致破产程序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责任破产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结论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多方利益。
移送破产审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破产审查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移送破产审查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破产审查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进行审查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移送破产审查是指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或者存在其他需要移送的情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移送破产审查的法律后果。
二、债务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 暂缓执行程序在破产审查期间,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程序。
暂缓执行程序有利于债务人争取时间,进行债务重组、资产盘活等自救措施,以减轻债务负担。
2. 限制债务人的行为在破产审查期间,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如禁止债务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禁止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追偿等。
这些限制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3. 债务人财产保全在破产审查期间,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债权人权益。
三、债权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 债权申报与确认在破产审查期间,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法院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确认后的债权将成为破产财产分配的依据。
2. 债权保全在破产审查期间,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主张的债权进行保全,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3. 债权追偿在破产审查期间,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若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债权人将进入破产程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权分配。
四、其他法律后果1. 影响企业声誉破产审查结果将对债务人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债权人、合作伙伴等对债务人产生不信任,影响企业的发展。
2. 引发社会关注破产案件涉及众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破产审查结果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对相关行业产生连锁反应。
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的处理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
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处理,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以下将详细介绍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以下主体提出:(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债务人自行决定申请破产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其他主体:依法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其他主体。
2. 破产受理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规模较大。
(2)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等。
(3)债务人愿意接受破产清算。
三、破产清算程序1. 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包括:(1)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2.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债权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权已到期。
(3)债权申报材料齐全。
3. 债权确认债权确认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成立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权已到期。
(3)债权申报材料齐全。
4.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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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的唯一性,即公司所有股份归一人持有。
现在很多创业者希望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又对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不甚了解,所以小编整理了这篇一人公司破产清算怎么处理这篇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与公司清算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一个突出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股东的惟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全部出资或股份均由惟一股东持有,惟一股东仅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不分离,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虽然一人公司具有股东惟一性、责任有限性和两权不分离性,但其仍具备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包括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
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由于破产清算始终在人民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在程序上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专门规定,因此本文仅讨论非破产清算。
[1]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相关规定:第一、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非破产清算,而188条规定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第191条规定了破产清算,这两条规定实现了我国《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对接。
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二十一)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二十三)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二十四)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十五)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三十)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三十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三种方式
责任追究的三种方式
责任追究是指对于某项行为或者事件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理的
过程。
一般来说,责任追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 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
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
这种方式通常由上
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讨、调整岗位、责令辞职等不同
程度的处理措施。
2. 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追究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因
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
方式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3. 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责任进行
追究和处理。
这种方式通常由司法机关进行,包括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和法院等,他们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最终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责任追究的三种方式分别是行政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
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用于对不同类型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理。
破产管理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实施破产程序、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1.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其地位具有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独立主体,具有诉讼能力。
(3)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保管。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查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
(4)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价值。
(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
(6)执行法院裁定、判决。
三、破产管理人的产生1. 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由法院负责。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
指定破产管理人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
(2)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信誉、职业道德。
(3)破产管理人的执业经历、业绩。
(4)破产管理人的办公条件、人员配备。
2.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包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如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
(3)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4)具有独立执业能力。
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1. 接管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有权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保管。
2. 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有权参与破产程序,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企业破产法是指用于监管和调整企业破产问题的法律框架。
在中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这部法律中的一百一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具体事项。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企业破产的责任问题。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相关责任人除了承担依法赔偿的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在严重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企业破产的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合法合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
如果这些责任人违背了法律规定,例如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导致企业破产,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该条款还规定了违背职业操守导致企业破产的责任。
职业操守是指在从事相关职责和职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和维护的道德和职业规范。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时,应当以勤勉尽责的态度,诚信经营,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如果他们违反了职业操守,不负责任地从事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破产,依照该条款的规定,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该条款还强调了滥用职权导致企业破产的责任。
滥用职权是指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利用其职权地位,以追求个人利益、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等目的而进行的违法违规活动。
例如,滥用职权进行关联交易、虚假报表等行为,都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导致企业破产的相关责任人,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企业破产的责任问题。
相关责任人如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不仅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有助于维护企业破产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对相关责任人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税务师考试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_真题_2019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税务师考试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_真题_2019(62题)***************************************************************************************税务师考试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_真题_20191.[单选题]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是()。
A)甲医生给乙做手术时将纱布遗漏乙体内致乙损害B)甲驾车超速将路人乙撞成重伤C)甲挂在阳台外侧晾晒的物品脱落将行人乙砸伤D)甲化工厂排放污水对乙承包人的农田造成污染答案:C解析:2.[单选题]根据《监察法》规定,下列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家监察委员会隶属于中纪委、对中纪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B)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各级党委纪委部门共同行使国家监察职能D)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答案:B解析:3.[单选题]下列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是()。
A)甲将其收截的字画出售给乙B)甲将其新能源汽车赠与好友乙C)甲在其宅基地上建成一幢楼房D)甲将一套机器设备质押给乙用来作借款合同担保答案:B解析:4.[单选题]A)单位推荐的人B)监护人C)律师D)亲友答案:C解析:5.[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税务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B)税务机关协助法院执行时采取违法方式作出的执行行为C)上级税务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检查、督促胜责行为D)税务机关作出的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或者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答案:B解析:6.[单选题]王某5年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3次行政处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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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董事刑事责任的追究*目前董事会中心主义已经形成,董事权力的膨胀己成事实且不可避免。
如果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会导致另外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该权利就必须附加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受这种权利影响的人的利益。
享有多大的权利,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一切权利都容易被滥用1,为了防止董事职权的滥用,更好的保护股东、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对董事职权与董事责任进行严格限定,是对责任与职权的一种制度平衡。
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更有必要严格清算他们的责任,以实现法之公平正义。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责任基于其所承担的义务而产生。
董事的义务主要是注意义务2、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则意在防止董事滥用职权,要求董事不为某些行为,属消极义务。
忠实义务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竭尽忠诚,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行事,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己或他人利益。
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公司董事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是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心所在。
“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3。
”忠实义务实际上是一项道德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重要体现。
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内容,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概括为以下几方面: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或因自己的身份额外取得收益;董事不得侵占、滥用公司财产;禁止董事与公司开展同业竞争;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禁止董事泄露和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篡夺商事交易机会;董事不得违反与忠实义务相关的其他义务;除了法律上对董事规定的忠实义务,董事还对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与忠实义务相关的条款负有约定的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4。
二、董事违背忠实义务承担刑事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25条之规定了:“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未涉及刑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来审视,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进行了系统规定。
随之《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其中就涉及到对忠实义务的规定。
从刑法立法与理论上看,刑事法律也一直保持强化对公司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立法趋势,不断完善对违反忠实义务相关犯罪的刑法规制,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的规定,原刑法分则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被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一位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理论界认为,《公司法》是刑法上述犯罪的立法根据5。
预防和惩治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特别是危害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的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重要的研究课题,新《公司法》对忠实义务的明确规定,也给刑法理论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所以在破产程序中发现有破产企业董事严重违背忠实义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能置之不理。
在破产程序中追究董事刑事责任的所依据的忠实义务的与公司法中不尽相同,但董事对企业*.。
破产的个人责任是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在破产法上的延伸,也是公司法上强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思潮的直接产物。
此时董事的忠实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而是破产债权人6,由于在清算中可以检验董事是否遵守了法律所规定的对债权人以及对公司的利益保护规则,所以在清算前违反相关义务规则的行为可以体现在清算程序中去,而相应地其责任后果可以一并在清算程序中加以“清算”。
三、忠实义务在刑法中的保护由于公司董事的滥用职权导致企业经营不善并最终破产,那么企业破产后,对于不仅侵害债权人利益并且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意时,董事就应该对社会负责,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学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违反忠实义务的犯罪属于“法定犯”7,与自然犯不同,法定犯的成立是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的,某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只有在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被确认违法,才可能在《刑法》上以相应的犯罪予以规制,《刑法》是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保障,当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危害巨大,难以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的时候,刑法才发挥其“二次调控”的作用。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个与《公司法》忠实义务相联系的具体罪名,但却是散见于《刑法》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体系比较混乱。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形势,截至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我国刑法典先后针对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相关犯罪的规定涉及《公司法》规定的六项忠实义务,共计十一个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拘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是针对特殊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的犯罪。
但由于我国刑法中与忠实义务相关的犯罪大多是由1997年《刑法》进行规定。
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国有公司和企业仍为最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侵害国有公司企业及国有资产的犯罪占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的大部分,犯罪主体也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例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拘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
这使得所有制形式成为划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使侵害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同样行为并没有纳入规制范围。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国有制企业社会经济中比例不断升高,影响力日益增大,侵害非国有制企业利益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日益突出,但刑法对该类行为的规定与保护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比较,明显失衡。
如《刑法》第165条和第166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仍将只将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进行规定,这就意味着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等高管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实施竞业经营或自我交易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而非国有公司性质的公司高管违反该两项忠实义务的行为则不为罪。
导致了刑法所设相应犯罪与公司法设定忠实义务规范的目的和价值发生了偏差。
这样的规定有违于法之公平正义原则。
有违于平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使得在破产实务中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受到了很大的挫折。
笔者对此深有感触。
1、破产清算中追究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刑事责任的机制1、追究的启动,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清算工作发现了公司董事在公司正常运营期间有违反董事义务并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那么由谁来启动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呢?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根据破产法与刑事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法院在目前我国企业破产中的主导地位,对董事刑事责任的追究应有人民法院依职权转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法院怠于行使职权,还可以有相关权利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报案。
2、董事刑事责任的司法判定刑事责任是一个社会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关系着当事人的人权保护与命运,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秩序,所以对刑事责任的判定也应有着严格的标准,以笔者看,要客观的判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是否已经严重到需要刑法的保护,需要这种行为全部符合以下条件。
(1)是否违反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8关于忠实义务规定(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即行为人只有以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方式,实施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才符合犯罪的规定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亲友非法牟利罪和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法条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其他罪名即使没有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从逻辑上考察,也同样是因为职权的存在才会有出现行为的可能,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3)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在维护公司法的过程中保持适度的介入,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之间找到平衡点。
社会危害性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谋取利益或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较大;非法获取利益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给公司或其他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4)相关犯罪刑事责任的排除。
新《公司法》并没有绝对限制董事的忠实义务,在有限条件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为某些原则上被《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这也是民法自由意志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以实现公司企业在商业领域的利益最大化9。
3、对破产企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拷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批复的质疑。
二○○二年七月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中写道,对涉嫌犯罪的被单位宣告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诉,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最高检的这个解释是不准确的也是违背立法公平正义原则的。
原因如下。
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法定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提起公诉阶段如果出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检察院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其中第六项规定了被告人死亡的情况,虽然没有规定企业法人的消亡是否属于此项,但根据立法者目的的解释,最高检的这一批复应该是认为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即被认定属于“被告人死亡”的情况。
但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我国破产法及破产理论,企业被宣告破产的以后并不一定最终要被注销或解散,虽然我国没有立法相关规定,但是破产取消制度是其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基本制度,这是给了规避破产逃债或是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的一现制度,这样的制度更能体现程序的正义。
此外,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6条法院依职权纠正,最高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破产宣告复议制度。
已经建立了法院内部的纠错机制,这也给我国建立破产取消制度提供了借鉴。
所以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所有破产前的单位犯罪一律不予追究是不妥当的,这也给单位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机会,那么如何做才是正确的呢?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1、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无论是处于检察院起诉或是法院审判阶段都应当继续进行,因为该企业只是被限制了行为能力,并没有被注销或是撤销,而且还存在回复资格的可能,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理应继续进行。
2、如果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不论是提起公诉或是审判阶段,该企业的破产清算完毕,那么检察院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
如果不这样,而一律不予追究单位的责任,不仅让相关的权利人失去了对单位表达权力的机会。
而且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望讲全部转移到对董事责任的一侧,这样对董事是极其不公正的。
董事失格制度的刑罚化考察董事失格制度是指在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并应为破产负个人责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再次担任企业的董事或者创办企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