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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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主体进化链展示如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
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能应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原理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 能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 律问题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变更和解散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 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 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 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 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 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 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 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 承担。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 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 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 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 偿。 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甲的房屋是否应该作为偿债财产?
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A,为了吸引更多合作者, 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的20万元作为出资。后 在经营时,欠下50万元债务,A 企业无力清偿,债权 人提出变卖甲的住宅,但是甲却坚持该房屋的产权人 是其爱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与企业债务无关。 分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应该 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 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 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 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 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 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来自百度文库
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甲出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A ,委托乙对企业 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标 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 后,乙与丙谈妥一单生意,标的额为14万元。乙准 备向甲请示,但甲正在国外考察,无法取得联系。 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讲明自己不具有签 订14万元价值合同的事情。 此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分析: 此合同对 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 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 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 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ABCD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见图5-1)。
图5-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的程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投资人申请提交的文件: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投资人委托书和代 理人的合法证明 二、工商登记 收到文件15日内 营业执照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八条、第十 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 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 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 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 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过程(见图5-2)。
图5-2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 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 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 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 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 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 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 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 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 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 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甲为下岗工人,决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筹备企
业设立事宜中作出以下规划,其中那些违反法律规定? A.若自己财力不足,让邻居乙也加入成为企业主 B.企业的名称为“自立公司” C.向企业出资10万元,企业负债后不再以自己的 其他财产清偿 D.如企业成立后经营不善,则尽快解散企业并不 再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 事务管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 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 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或聘用管理
投资人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 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 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 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 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 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 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 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 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 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 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 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 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 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 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 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 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 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 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企业须依法设立;
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
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 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 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的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 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受托 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 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P71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 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 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 “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元。 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 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 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 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 订劳动合同。 该企业的以上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问题
一、张晓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 资本为3万,债权人有权要求他偿还17 万元的债务吗? 二、债权人有权要求以张晓强的家庭财 产偿还债务吗? 三、张晓强的父亲对其债务有偿还义务 吗?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 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概念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二、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 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所欠税款 第三,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后原告东光公司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 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 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 ,又依原告申请追 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 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 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 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 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名称中不能含“有限”、“有限责任”或者 “公司”字样,可取名为厂、店、部、中心、工作 室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人或
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 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 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担无限责任。
现代企业类型
一、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表现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 清偿责任。 三、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