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预最新算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规范(doc 4)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水利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水利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和各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项目。
第五条水利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六条水利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是水利项目核算管理和实施的基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工作。
水利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完成。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预算下达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项目视为项目单位管理。
第八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水利项目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
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
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水利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
组织对本级和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评审、验收等。
第九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完善项目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项目管理各阶段的职责。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
2.其他单位划拨
3.募集及捐赠收入
三、资金管理
1.资金的保管和管理须落实人、财、物的分离原则。
2.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管理工作。
3.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金使用
1.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用途规定,不得挪用和滥用。
2.资金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五、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2.每年年底,应编制资金收支决算、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送。
3.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好财务档案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六、审计监督
1.对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计。
2.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处罚制度
1.对于挪用、滥用水利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相关制度及政策按本制度执行。
3.解释权归本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序、规范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一条筹集资金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涉水费等方式。
第二条政府投资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第三条社会投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涉水费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基金的来源,应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征收和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分类管理,做到封闭运作,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条资金监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每月定期制作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规定,严禁挪用、截留、侵占、挥霍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按计划使用,做到合理、有效、节约。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十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抽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水利部中央级行政事业类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水利事业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预算单位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预算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性资金及利用单位其他资金与之配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除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项目以外所有由水利部批复下达的预算项目。
第四条预算项目验收是指在年度终了和预算项目完成后,以编报和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结果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算项目验收的类型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终审验收。
初步验收是指按照预算项目验收权限,对于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的预算项目,在终审验收前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初步检查验收。
终审验收是指按照预算项目验收权限,验收主持单位对项目单位已完成初步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的预算项目组织开展的最终审查验收。
在验收权限范围内,验收主持单位即为项目单位的,其开展的项目初步验收视为终审验收。
第六条预算项目验收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验收的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水利部统一管理预算项目的验收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办法,明确预算项目验收范围及权限,组织开展有关预算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直属预算单位验收工作等。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预算项目验收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明确本单位预算项目验收范围及权限,组织开展有关预算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验收工作,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和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将预算项目验收情况逐级上报备案等。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预算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按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二)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三)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水利部中央级的预算管理办法(doc 17页)
水利部中央级的预算管理办法(doc 17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三章预算的组成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第五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第六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七章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㈠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篇: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公示制度。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
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
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
财 农[ 1] 号 2 24 0 5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支 持专项工程建 设的 ,重 点支持高效 节 五 单列市财政 厅 ( 、水利 ( )厅 办法 》 ( 局) 务 财农 f 01 5 ,以下简称 水 灌 溉 、 山丘 区 “ 小水 利 ” 工程 建 2 93 号 0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 《 局) 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
局:
一
设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 ( )小型水 源工程 :包括塘 坝 一
、
将 《 办法》 第九 条修改 为 :
根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 “ 小农 水 专项 资 金 用 于重 点 县 建设 的 , ( 容积 小于 1 万 m ) 0 、引水堰 闸 ( 量 流 m/ 、小型灌溉泵站 ( s 装机小于 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 1 1 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 小于 1 ) 2 1 号) 01 00 、灌溉机 电井 、雨水集蓄利 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 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 ,因 10 千瓦) 容积小于 50 0m )等; 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 《 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 用工程 ( 中 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 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
平。
年4 月底前,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总 部门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 目查勘、
二是建章立制阶段 (02 1 月 结材料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 规划、申报审核、实施 、验收、监督检 21 年 1 底之前完成) 。要全面梳理现有制度办 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对照上级要求和基层实践需要,及 时查漏补缺 ,堵塞漏洞。对现有管理制 度办法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理的 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施步骤具体分为 四个阶段: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合法取得的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
2. 政府拨款、财政拨款。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机构1. 财务部门:负责水利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审计、监督。
2. 项目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报销。
四、资金使用范围水利项目建设、维护、改造等相关费用。
五、资金管理原则1. 合理预算。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求,制定详细合理的项目预算。
2. 严格审核。
项目资金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3. 规范报销。
凭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4. 节约使用。
严格控制支出,避免浪费。
5. 审计监督。
随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资金管理流程1. 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预算。
2. 提交预算审核:将预算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3. 资金拨付: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拨付资金。
4. 资金使用:项目部门按照预算使用资金。
5. 资金报销:项目部门凭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6. 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对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七、资金管理制度的监督1. 财务部门每月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 定期召开资金管理会议,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3. 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八、资金管理违规处理1. 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严重违规情况,可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九、总结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该制度,保障项目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优质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目标。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预算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水利预算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预算单位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部属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
中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验收管理规定的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验收是指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以编报和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成效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分为年度检验、自验、终验和复验。
年度检验是指预算单位对本单位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自验是指预算单位或项目牵头管理单位(部门)对本单位实施完成项目进行的检查验收。
终验是指部或部直属预算单位在验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已完成自验并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开展的最终验收。
预算单位在验收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自验视同为终验。
复验是指部对部属预算单位已完成年度检验、自验或终验的项目进行的复核。
第六条项目验收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验收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水利部统一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办法,明确项目验收的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直属预算单位项目验收工作,对部直属预算单位验收权限进行授权。
第八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
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本单位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配合上级预算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将本单位预算项目验收情况上报部备案等。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使⽤与管理第四章项⽬实施与管护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作提⾼农业综合⽣产能⼒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了⼩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以下简称⼩型农⽥⽔利专项资⾦)。
为加强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型农⽥⽔利⼯程建设采⽤“民办公助”⽅式,对农户、农民⽤⽔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愿开展⼩型农⽥⽔利⼯程建设的项⽬,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型农⽥⽔利专项资⾦重点⽀持⼩型⽔源、渠道、机电泵站等⼯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可能、各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型农⽥⽔利⼯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型农⽥⽔利建设资⾦,以及以往年度项⽬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可⽤于中央补助项⽬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出,但最⾼⽐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例不超过1%),并不得⽤于⼈员补贴、购置交通⼯具和办公设备等⽀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型农⽥⽔利专项资⾦“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型农⽥⽔利建设专项资⾦的⽅式,对⼩型农⽥⽔利⼯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实⾏“以奖代补”。
第五条各级财政、⽔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型农⽥⽔利专项资⾦项⽬的实施。
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
(⼆)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利、财政部门申请项⽬时,应报送的⽂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建设⽅案、资⾦筹措(含投劳)⽅案和建成后管护⽅案、⽤⽔分配⽅案,⽤⽔合作组织组建⽅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1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水利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重大水利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具体标准如下:(一)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予以补助。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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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
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时效性。
第四条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
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
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
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
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
第九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由项目业主承担并予以落实。
各级勘测设计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力量,按轻重缓急,做好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资金拨付要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
工程建设。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及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水利工程的单项工程计划须报部直属流域机构
审批。
第十三条地方要负责落实好项目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
专项资金要与其它各类资金互相衔接,打捆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
金的计划、财务、审计、施工和质量等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措施,严肃法纪,强化监管手段。
第十五条各级计划下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各级水利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信息反馈
第十七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
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项目管理信息,分析整理,建立专项资金信息系统,及时上报信息。
第十八条各地要在每月10日之前,将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材料)逐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于今年底和明年5月底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淮河治理工程、太湖治理工程以及大型灌区、节水灌溉、险库加固、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已经颁布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