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合集下载

物权法教案(发)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03版概述.

物权法03版概述.
等主体因物的归属、利用、占有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特性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 (二)物权法属于本土法。 (三)物权法具有公法色彩。
民事法律 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所有权关 系 他物权关 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精神性人 格权 物质性人 格权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亲子、收 养 继承关系
的需要
四、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古代物权法
(二)中国近代物权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律第二草案》
3.《中华民国民法》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1978年以前 2.1987年以后 1986年《民法通则》、1995年《担保法》、2007年《物 权法》。
五、物权法的宪法基础 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 予保障。‛大法官解释:‚‘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
念的界定已经非常科学。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王泽鉴)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对世性 (二)物权的支配性 (三)物权的特定性 (四)物权的绝对性 (五)物权的排他性
第一,他指责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 护,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指责草案奴隶般抄袭资产
阶级的法律;第三,指责草案与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没有
区别;第四,指责草案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
最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
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 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 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第十三章 物权法

第十三章 物权法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 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 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 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庚 C (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 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 (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二)物的种类(P24)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主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 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钥匙 B.母牛与腹中小牛 C.甲的汽车和备胎 D.房屋和门、窗 C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 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 取得。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 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a d
(三)物权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 ) Ⅹ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 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 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15
04 物权的保护
2024/2/2
16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确保各项权能的完整实现。
2024/2/2
25
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纠纷
01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 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 转卖给丙并完成过户。乙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甲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
2024/2/2
02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2024/2/2
27
案例分析三: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案例描述
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启示
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 后因C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 以实现债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2/2
非诉程序
包括调解、仲裁等,当事人可 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非诉程 序解决物权纠纷。
执行程序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 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物权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围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简述物权法的体系

简述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构成了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物权法的简要体系概述:
1.基本原则:
物权法以保护个人和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权利主体:
物权法确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物权的权利主体资格。

他们可以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形式,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等)以及其他特殊物权(如承租权、停车位权益等)。

4.物权的成立与转让: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合法取得和登记两个要件。

同时,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包括保护物权人免受侵害、保护物权的稳定和不受侵犯等。

如有人侵犯他人物权,物权法规定了救济措施和赔偿方式。

6.物权的限制:
物权法明确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物权进行限制,如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等情形下,可以对物权实行限制或者剥夺。

7.物权的终止:
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终止,如物权人放弃、物权灭失、期限届满等。

物权的终止将导致相应的权利消失或转移给他人。

总之,物权法的体系主要由基本原则、权利主体、物权种类、成立与转让、保护、限制以及终止等构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们对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有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理解,掌握物权的取得、变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运用物权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等特征。

2、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和行使方式。

集体所有权的范围和行使规则。

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期限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限制。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规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流转。

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

(五)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

12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12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 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 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 权利主体 权利的内容 权利存在的期限 所有权: 所有人 完全物权 无期物权 其他物权:非所有人 限制物权 有期物权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物只能在整体上 成立一个所 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 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 附属于主物的从物而言,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 如房屋的墙壁和门窗等只 能是房屋的一部分,不 能与主物分离。 在交易上,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从物也随之 移转 。
6.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 7.王泽鉴《民法物权》、郑玉波《民法物 权》、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史尚宽 《物权法论》。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 求权基础理论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 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7年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 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7版。 11、《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法律出版社,2007版。 1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 律出版社1997年版。

13年酝酿:1993——2007.3.16 8次审议 :2002.12——2007 11543件民意 会议延长1至2天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物权法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二、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应如何处理?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讲

《物权法》第一讲

三、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物权在主体上的特征 2、支配性---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其内容。
3、特定性---物权客体上的特征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 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也叫种类物,指依种类、品质、 数量、规格等计量方式予以限定的物。
4、绝对性---物权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指物权权利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其 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愿,其仅凭自己 的意思和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而无需不特 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又可称为“绝对权”
物权与债权: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并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相对 权和对人权 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第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合同 自由原则 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以行为为客 体 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①物之返还请求权 指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 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b.在所有权人将所有物出借、出租于他人时,如该 他人陷入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得加入借用人、 承租人的破产范围,所以权人有“取回权”; c.财产共有人的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 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特征:1、须人身之外 2、为权利人实际操控和支配 3、满足社会需要4、独立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2.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必然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
他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相互排斥。 同一 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例如, 同一物 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但是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是说 任何物权都互相排斥, 因为内容不同的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 上。 例如, 在所有人的物上若设立一个抵押权, 则在同一物上存在 所有权和抵押权两个物权。 第二,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的 功能。 在物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或者行使物权受到他人不法干涉或 者侵害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排除侵害、 干涉或妨碍。
第十章 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第二节 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物权变动 • 第四节 占有 • 第五节 物权保护的基本方法
返回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一、 物权的概念
• 在现代社会, 物权是一类极其重要的民事权利。 “物权” 最早起源 于罗马法, 但其直到1900 年才由 《德国民法典》 正式予以提出。 此后,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都采用了物权的概 念并规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物权制度。
•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它与债权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但是与债权相比, 物权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 1.物权是支配权 •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直接对标的
物行使权利, 而且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或行为。 与物权相反, 债权 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的规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 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该条规定告诉我们: 首先, 物权人在直接支配特定的 物时不需要征求他人的同意, 亦不需要通过他人的协助; 其次, 物 权人可以排除他人的干预, 且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负有尊重物权 并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除了法定分类, 学理上还根据不同标准对物权进行了如下划分: • 1.自物权与他物权 •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 将物权划分为自物权与
他物权。 • 自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物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物权也可称为完全物权。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 最充分的权利。 所 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因此, 自物权就是指所有权。 •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对他人所有的 财产享有物权。 他物权是从自物权中分离、 派生出来的权利, 也可 称为不完全物权或者限制物权。 他物权人对物只能享有不完全的、 有限的支配权。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3.物权是绝对权 • 物权效力涉及一切人, 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对权利人
承担义务。 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非法干涉、 妨碍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与之相反, 债权是相对权。 在债 的关系中,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主张权利, 而不能向不是债务 人的不特定人主张权利。 • 物权人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合法支配行为就能按照自己的意愿 无条件地、 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物权人在实现物权时无须义务人实 施一定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 将物权划分为不动产物权与动
产物权。 • 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 房屋等不能自由移动的物为客体的物权。 不
动产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抵押权等均属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 均属于动产物权。 • 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 动产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方法、 设立类型均有不同, 如: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 而不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质权、 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之上。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3.主物权与从物权 • 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将物权划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 主物权, 是指能够独立存在, 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从物权,
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所依附的权利服务的 物权。 •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 而从物权 则以其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命运。 当 从物权所从属的主物权消灭时, 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 4.本权与占有 • 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将物权划分为本权和占有。 • 本权, 也称本物权, 是指具有物权实质内容的物权。 所有权, 以及 各种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均属于本权。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 和支配的事实状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三、 物权的分类
• 我国 《物权法》 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即 物权法定原则。” 依照 《民法通则》 《物权法》 等相关规定, 物 权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 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是指以物的使用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是指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抵 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 偿的权利。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物权” 和 “财产权 不仅包括物权, 还包括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另一方面, 我们通常所说的 “财产所有权” 仅是 “物权” 中的下 位概念。 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二、 物权的法律特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