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201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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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原创:三**人 2018.6.27.
近日,有同志提出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纳税人出现理解争议问题,特别是财税[2018]64号公告出台后,有些限定概念存在模糊,现根据我本人的学习理解解读如下,仅供同志们参考。
一、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税总函【2016】685号、税总所便函【20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
据以上依据,得出准予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包
括:委托境内机构、个人研发,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而包括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仍然不能够加计扣除!!!
二、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和加计扣除额
1.按照以上政策依据,纳税人委托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基数和具体的加计扣除额分别为:
(1)加计基数:准予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费用基数=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80%
【注:①“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就是文件中说的“研发活动费用实际发生额”,理由是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项解释。②“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本身是据实列支扣除的,只是加计时对其打了八折而已。③有同志问我为啥要剔除20%?这属于制定者
(2)加计额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额=
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80%)×50%
【注:①如果是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比例为75%;②如果属于形成了无形资产类,则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税成本基数以150%或者175%进行规定摊销。】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额外限制条件
估计从限制境外委托过度出发,财税[2018]64号文件第
一条中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
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这个基数限额是在普通委托研发费用的基础上给其戴上了一个紧箍咒!!!即:
(1)进一步要求:境内、境外研发费用应分别核算,委托研发费用与自身研发费用(包括联合、集中研发费用)应分别核算。
的基数部分才可以按照上述第1点第(2)项的公式计算具体的加计扣除额。
例:境内某公司委托境外A国某机构实际发生研发费用700万元,经审核符合财税[2018]64号文件要求,准予其税前加计扣除;同时该公司当年在境内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为600万元。问当年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额度是多少?
因为境内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600万元的三分之二是400万元,因此境外发生的700万元*80%=560万元不能全额计算加计(即超出的560万元-400
万元=160万元不能加计,这个概念可以借用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原理来理解!!),所以:
当年境外研发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额=600万元×2/3×50%=200万元。
同样的道理,假设当年境外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400万元,境外委托研发费用八折基数为320万元,其他因素不变,则可以加计扣除额=320万元×50%=160万元。
三、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
新规定进行了简化,一般性的就是凭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委托研发费用时取得的发票、向有关部门的登记合同等凭据,具体可以参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
但是,如果双方是关联关系,则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且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统计账表”等资料。
委托方要按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收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有关凭据,留存备查,对真实性、准确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思考: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恐怕暂时无法解决,那就是“假如公司境内压根儿就没有发生研发费用,如何处理?”:是都不允许加计扣除还是什么?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难免与你的理解有偏颇,只供参考,具体以官方解读解释指引等依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