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企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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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企业常见法律问题
问题一:合同关系
1、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
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或接受收货人的委托,或接受同行的委托,向同行或船公司订舱,但不签发提单,不安排货物陆路运输。

货代公司是货主、收货人或同行的代理人,与他们是代理合同关系。

作为代理人,货代公司的代理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

无需
负责无单放货、无人提货的法律责任。

2、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
货代公司接受货主的委托,接受收货人的委托,或接受同行的委托,向同行或船公司订舱,签发了货代提单,或安排车辆从工厂托运货物交至码头。

货代公司与货主、收货人、同行是海运合同关系,或多式联运合同关系。

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货代公司要承担无单放货、无人提货等全部法律责任。

问题二:无人提货
货到目的港,因走私、冒牌、拒收货物等原因无人提货,将在港口产生大量滞港费用。

对此,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时,无须承担责任,而应直接由货主(托运人)承担责任。

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时,应先承担责任,再向委托人追偿。

但对于滞港费用中的柜租,通常以货柜重置价值为限;滞港费应以货物到港两个月的费用为限。

问题三:无单放货
货到目的港无单放货,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将要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后,再进一步向责任人追偿。

问题四:运费
货物顺利运抵港口交付给收货人,货主就有义务负担运费,即使未收到货款也应付费。

货代公司对于先垫付的运费,如未能收取,无论货代公司是作为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无论是否是国外指定货,都有权向委托人追讨。

问题五: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货代公司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的特别称谓。

货代公司必须在交通部缴纳保证金注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才能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才能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但货代公司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货代提单,仍应当对所签发的提单负责,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货代公司向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同行订舱,接受该同行签发的提单,应与该同行连带承担提单责任。

问题六:运输单证
1、提单
提单是交货凭证,我国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规定须凭单放货。

但特别的是美国等极少数国家,规定指示提单必须凭单交货。

但对于记名提单允许“无单放货”。

因此,对于美国线的海上运输中,一定要提醒货主注意记名提单的放货风险。

2、提单签发时间
提单通常在货物上船后到达目的港前签发。

如果在此期间船公司不签发提单,可通过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责令船公司签发。

3、海运单
海运单不是放货凭证。

如果船公司没有签发提单而是签发了海运单,则货物将会在到达目的港后直接交付给收货人。

货代公司应提醒委托人注意海运单的风险。

问题七:三方贸易
贸易商从工厂购买货物,转卖给国外客户,形成三方贸易。

货代公司接受贸易商委托,订舱运输货物。

不签发提单时,货代公司只与贸易商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作为贸易商的代理人,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贸易商承担;货代公司签发提单,就与贸易商和货主都存在海上运输
合同关系。

货主是实际托运人,贸易商是契约托运人。

货代公司应考察贸易商是否付清货款,来决定提单的交付。

问题八:FOB条款货运
FOB条款是贸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

货代公司不受此条款约束。

货代公司接受国外货主的委托,安排货物的运输,如果不签发提单则与货主无法律关系。

如果签发提单,则货主是交货人,货代公司与货主形成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FOB条款下,货主不能免除运费责任,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

货代公司有权要求货主承担运费及目的港滞港费。

问题九:诉讼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即使起诉后撤诉也不改变一年时效。

货代公司与船公司之间,或货代公司与货主或同行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以一年为限。

但货代公司与货主或同行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诉的讼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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