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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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作者:季宝轶等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6年第08期

中国文化的智慧精髓在于“情”“理”“法”,三者的结合,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提供了深厚的伦理基础,让人民调解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重要的补充。在我国的传统上,“情”“理”与“法”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道德是法律化的道德,情、理要素与法同样重要,在我国纠纷解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与前提下,以“法”为原则与底线,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的关键。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需要情理法的支持※

有观点认为,中国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充分运用人情来劝解双方当事人,退而求其次考虑运用天理来说服双方当事人,最后手段才是以国法对纠纷进行调处裁断。虽然这种观点有些绝对化和武断,但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情、理要素在我国纠纷解决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具体到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问题上来,调解人将心比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热心真诚地解决问题的态度就是“情”的运用,让当事双方感受到调解人公正的态度、饱满的热忱是调解成功的关键一环;医疗有其专业性,专业调解人员本身不具备医疗专业背景,难以从医疗专业知识的角度进行说解,单纯的就医疗而论医疗,也难以得到患方当事人的共鸣。而以各方均能理解的常识、行为规范去“摆事实,讲道理”则成为医患纠纷调解的必然选择。法律的规定与标准给调解提供了明确的参照标准,调解人熟悉医疗损害标准,知晓典型案例的判定标准与赔偿标准对调解成功助益匪浅。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理法有效结合

查清事实是基础与前提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标的物的价值总量的确定相对客观,其调处过程无非是围绕支付方式与支付期限的讨价还价。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同,虽然有标准可以用来参照,但标准宽泛且存在一定局限性,人身损害程度与责任比例的确定就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关键点与难点。

对于非医学专业出身的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来说,缺乏医疗背景、缺少医疗专业知识是进行医患纠纷调解的“短板”,难以在纠纷调处中准确、迅速和有效地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要想办法补足“短板”才是正道。聘请热心调解事业的医学专家专职或兼职调解工作是一种方法,组织现有调解人员参加医学知识的学习也是一条途径,在调解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同行间的交流亦是一项有效举措。但不论如何,在组织双方调解前,先听听医患双方的表述,了解诊疗经过及纠纷的发生过程,清楚双方的争议焦点与矛盾所在是很重要的,只有查清了事实,才能理直气壮地去组织医患双方“摆事实,讲道理”。

“法”是原则与底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以自愿、合法、平等为原则,合法性是我国人民调解的重要特征,忽视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无原则的倾向性调解,是对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如果医疗机构为公有,还涉及国有财产的侵占。所以,调解人员在调解开始阶段,不能以患者的损害后果严重与否或患方的经济状况先入为主。这样不但有可能给自己形成不适当的“自由心证”,而且有可能给患方当事人以错误的心理暗示,以致形成错误的心理预期,造成调解的失败。

情理法结合的方式是调处成功的关键“情”“理”“法”3个方面在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中均具有重要作用,不可偏废。单纯地使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结果通常是“案结”而“事不了”,不可能让当事人完全满意,不利于矛盾的终极解决;而单纯的谈“情”说“理”,又有肆意破坏法律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之嫌。因此,在医患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应时刻保持理性和良知,结合具体的矛盾纠纷,以法律原则为依据和底线,将经验常识运用到调解实践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实现情理法的有效结合,让调解双方当事人尊重、认可和主动接受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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