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浅析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近年来,中国公证界不断加强与国外公证界的交流与合作,广泛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并得到了国际拉丁公正联盟的认可。
但是,纵观我国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情况不容乐观。
在我国,公证被注入浓厚的行政色彩。
并且,由于才在多种制约因素,公证的社会公信力较低,应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公证制度;公证意识;公证机构性质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开始实施。
客观的说,公证是一个涉及领域、从业人数都相对较小的法律职业。
但是,在《公证法》的制定过程中人们还是能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利益追求和博弈。
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的人充分利用他们所占掌握的权利和舆论来表达他们特殊的意见和要求,并最终体现在《公证法》中。
从实质上看,我国《公证法》的制定实际上是由公证管理机构和公证行业主导的,试图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框架下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一种努力。
与来自公证行业外部的希望改变现有模式的意图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我国公证制度出现严重的不对称状况。
我国公证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足。
一、人们公证意识淡薄由于受各种历史因素和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人们的公证意识比较淡薄。
人们对公证机构的理解只限于开奖公证和出国公证。
在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的社会地位也比较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例如,在遗嘱公证中,公证员很难了解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只能依靠立遗嘱人自己提供的信息。
公证员很难辨别是否有恶意隐瞒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证理论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理论方面的研究远远满足不了实践方面的需要。
在没有理论指导的现实中,公证只能在黑暗中摸索。
因此,公证行业发展很缓慢。
二、公证机构的地位不独立公证的独立性①是指公证机构独立的行事公证证明权、独立的承担责任。
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的基本需要。
公证的本质是以第三方身份来服务于社会,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是指公证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公证机构的法定性质、独立性和公正性。
而体制改革是指在保持公证制度特点的前提下,对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服务模式进行相应调整和改革,以提升公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目前,国内外对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出现了一些可供借鉴的模式。
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种主要的模式:传统体制维持模式、改革创新模式和全面建设模式。
一、传统体制维持模式传统体制维持模式是指在保持公证机构现有法律性质和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提升公证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来提高公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认可度。
这种模式的核心理念是保持公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改变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义,而是通过改革完善现行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来推动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创新模式改革创新模式是指在保持公证机构法律性质和职能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对公证体制进行深化改革和创新,推动公证事业向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
这种模式的核心理念是要求公证机构在维护公证职能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化经营模式和国际化服务理念,推动公证机构跨界合作、资源整合和品牌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具体而言,就是要改革现行的公证经营机制和服务模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公证机构开展多元化的公证业务和服务项目,推进公证机构的专业化、多元化发展。
鼓励公证机构在不违背公证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发展与财务、保险、房地产等领域的业务合作,提高公证服务的综合性和专业度。
积极对接国际公证服务标准和规则,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公证服务的水平和影响力。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在维持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职能定义的前提下,促进公证机构的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满足和拓展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证服务需求,增强公证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品牌效应,有利于提升公证事业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4.16•【文号】司发通[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公证工作改革座谈会的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抓好公证工作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尽快把现有行政体制的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
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法人。
公证工作改革要切实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有利于公证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对公证处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对公证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加大力度,落实和完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公证处的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落实改制公证处的配套措施,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财税政策,妥善解决编制问题等。
落实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公证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公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公证收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公证处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活动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确认、记录、鉴定和保存的一种法律服务行为。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包括它作为行政机关的性质、公法性质和司法机关的性质。
在体制方面,公证机构的模式可以分为行政性模式、司法性模式和行政司法合一模式。
体制的具体模式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目标来确定。
在选择适合的模式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国家体制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不同国家的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有所差异,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模式应与之相协调。
其次是公证机构的职能和地位。
公证机构对于法律行为的确认和记录起着重要作用,其职能和地位应与司法体制相一致,且能够保护公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再次是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公证机构的应该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能够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提高社会信任度和公证制度的可信度。
最后是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其应该具有制度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确保公证制度的连续性和有序运行。
总的来说,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的模式需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综合考虑国家体制、法律体系、公证机构的职能地位、社会需求、制度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并始终以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为根本目标。
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
[收稿日期]2006-03-16 [作者简介]宋德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方卫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李成,烟台市司法局局长1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宋德功,方卫华,李 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083)[摘 要]本文在对拉丁公证制度国家公证机构存在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不同事业单位体制模式公证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对我国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提出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公证机构;性质定位;拉丁公证制度[中图分类号]D91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06)05-0050-04 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得以实施的组织载体,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经费来源、运行机制、分配模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方面面。
公证机构定位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还是其它性质,将会直接影响公证行业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向,影响公证制度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直至影响公证制度存在的基础。
因此,公证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公证机构的性质开始,最终落脚点也将体现在公证机构的性质上,公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定位问题。
一、公正机构的性质定位 公证机构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拉丁公证制度国家,经过几百年的规范与发展,已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且与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社会历史传统等各个方面相适应的体制模式。
其主体是合伙或个人性质,但也有机关或其它性质,而且在这些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的地区之间,由于法律制度或历史传统等原因,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人的身份也不尽相同,但并不存在争议,而且无论公证机构是什么性质,运转的都非常好。
我国公证制度建立较晚,而且主要借鉴外国经验而来,公证机构的性质始终处于变革状态,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公证制度、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
二、 丁 证 度 的 家 证 构 外 因 拉 公 制 中 国 公 机 的 部 素
在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公证权力寻租、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根 本保障等动摇公证制度存在基础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 公证机构的经费没有保障,而这并非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本身
的弊病,而是外部环境所致。换言之,拉丁公证制度国家公 证机构有很好的基础。
[ 收稿日期]20 — 3 1 06 0 — 6 [ 作者简介]宋德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方卫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李成 烟 台市 司法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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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 1 " 7政 学 院 学 报
公证机构定位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组织还是其它性质,
将会直接影响公证行业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向, 影响公证制度 改革的进行,公证机构性质的重新定位也在所难免,它必须 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直至影响公证制度存在的 与新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模式相适应。十四届三中全会后
基础。因此,公证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公证机构的性质开始,
的身份也不尽相同,但并不存在争议,而且无论公证机构是
革、公证机构进一步向拉丁公证体制模式靠拢的一种尝试。
当 前对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之所以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
对公证制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权威性理论, 关键在于无论将 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一是公证的公信力问题。公证机构既要能 权威性。二是公证法律服务作用的发挥问题。公证机构内部运
公证机构从司法行政机关剥离 ,这是公正机构的非行政性质 公证性质的双重性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特 殊性 ,使我国的公证体制改革步履维艰,公证机构体制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对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中,公证机构的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不断完善其体制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本文将探讨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以及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机构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承担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务进行证明的职能。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事项的证明和鉴定,保障了合同的执行、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公信力。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公证机构依法履行公证职责,其证明和鉴定结果具有公信力,可以作为诉讼、行政和经济活动的证据。
2.具有独立性。
公证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公证职权。
公证员是专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
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应当秉公证明,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正和公平。
3.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法律事项,公证书具有确凿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等进行证明和保障。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机制,我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总结出了三种模式:1.市场化发展模式市场化发展模式是指公证机构向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的方向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在市场化发展模式下,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市场化发展模式还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公证机构内在活力,增强其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X县公证体制改革实践调研
X县公证体制改革实践调研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X县是一个X万人口的农业县,无论按地域、人均收入,还是从方便人民群众的角度,设立X县公证机构都十分必要。
近些年来,X县公证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X 县公证体制一直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性质等原因,公证工作在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等方面还有许多不足。
比如公证人才储备青黄不接、公证工作缺乏发展后劲等等。
如何完善、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是X县公证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X县公证处目前现状X县公证处历年来都是行政机构性质,其人财物一切都应由县司法局机关按照县财政的规定统一管理调配。
201X年前,X县公证处有公证员三人,年办案X多件,收费收入X万左右,公证员由县司法局机关发放工资津贴。
公证处按财政制度规定自立帐目,所有收入除缴一定比例的价格调节基金给财政外,全部留作公证处各类开支及发展。
201X年,X公证处X名老公证员因病或到龄陆续退休退职。
X县司法局开始启用和培养新人,并将公证处财务收归局机关管理,实行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全返给局机关。
公证处共有人员X人(其中聘用X人),每年办案X多件,收费收入X多万元。
司法局财务除负责发放公证处人员工资津贴外,还给予公证处一定比例的提成,用于公证处各类费用开支及公证人员的工作激励。
上述这些年来,X公证处的财务管理实为生存发展所迫,但一直不符合行政机构财政管理规定,游走在违纪违规的边缘。
201X年,因待遇和编制等原因,X公证处培养和聘用的二名公证员先后调出,只得再次聘用新人。
X县公证处随时都有可能面临人员“断炊”的尴尬局面。
二、X县公证处当前体制下的利敝属于行政体制的X县公证处由于公证员是公务员,不存在担心工资发不出的问题,在办证过程中相对来说不会牺牲原则去创收,也就是说心态会好些。
2024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2带答案
2024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当事人申请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提供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间为()。
A.申办公证前一个月B.申办公证前两个月C.申办公证前的任何时间D.申办公证期间2.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
A.失踪公证B.死亡公证C.继承公证D.灾害性事件公证E.出生公证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A.发布公告B.进行备案C.收回执业证书D.公示30天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有()。
A.被害人E.被害人的近亲属5.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的内容有()。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B.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齐备C.是否参与犯罪以及如何参与犯罪D.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是否被侵犯E.公安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6.涉外公证的申请地点是()。
A.仅为我国境内B.仅为我国境外C.我国境内或境外皆可D.仅为我国驻外大使馆7.赵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8.在律师谈判实务中,当对方咄咄逼人的时候,可以采取从一个侧面去反驳的方法,这种反驳被称为()。
A.转换议题的反驳B.避其锋芒的反驳C.寻找替代方案的反驳D.侧面反驳9.律师的职责包括()。
A.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C.维护社会公平D.维护社会正义E.促进法律修改完善10.律师法律制度的宗旨是()。
A.规范律师行为B.提供法律服务C.完善律师管理体制D.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11.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不包括()。
C.使(领)馆公证D.卫生管理机构证明12.关于公证监督管理体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公证机构、公证员从事业务活动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B.公证机构、公证员从事业务活动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C.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D.公证协会是有关公民自愿组织的,而非法定组织E.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证员协会的行业自律13.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公证协会和公证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摘要 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0年3月公证工作重新由司法部负责,随后公证机构经历了从国家公证机关到事业单位、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转变,形成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三种性质公证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及科学构建。
公证机构在完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在人事编制、财政税收、个人收入、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公证机构变更作者简介:李继伟、马丽芬,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5-02一、公证改革历程回顾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在这一阶段中,公证处属于国家机关,通俗而言即公证员是公务员。
2000年1月19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颁布《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由此,争议颇多的合作制公证处正式成立。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通过《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规定:“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豍。
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在此阶段中,大部分公证机构从国家机关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仍有部分公证处保留在行政体制内,未进行改制,加上此前设立的合作制公证处,造成了事业单位公证处、合伙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公证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演进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演进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发展变迁总是伴随着中国公证制度的演进和变化。
岁月更迭,新中国公证制度经历了五十余年的风风雨雨。
而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上从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开始,也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
虽然时间短暂,但建国以来的五十多年,我国各方面都在发生着巨变。
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建立、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
因此,公证机构的性质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时期。
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发展变迁(一)人民法院职能期在这个时期,公证机构在组织上是附属于人民法院的,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和县级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办理象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及有关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私营工商业者之间所签订的经销、订货、代销、加工等各类经济合同的公证。
法律依据是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法院拥有公证的职能,也是公证立法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在这以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公证法规,比如1951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法院公证暂行办法》和1952年6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命令公布的《中南区公证试行办法》。
①自此,在我国大中城市及县级城市,这种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属于法院系统中的某一职能部门的公证组织相继建立了。
在我国,法院属于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这一阶段公证机构的性质应归属于国家司法审判机关。
显然,从公证的职能,公证权的性质来看,公证机构设在法院只是权宜之举。
(二)统一国家行政机关期公证机构附属于法院这个时期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公证机构正式由法院移交所在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并筹建国家公证机关。
从此,公证机构隶属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开始了统一的国家行政机关期。
浅谈中国公证性质和改革方向
浅谈中国公证性质和改革方向作者:佟萌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1期【摘要】源于古罗马的公证制度在当今世界主要分为拉丁公证体系和英美公证体系。
其公证的性质有着明显的区别。
我国的公证制度经过建国后的发展,如今正处在变化、改革和寻找定位的路口。
在理论上对公证形成了行政行为说、司法行为说、国家证明行为说、民事行为说、双重性质说。
在实践中,各省各地区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别。
本文结合理论实践的较新观点,对我国公证的改革方向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证;性质;改革一、国外公证的性质(一)公证体系的划分1.公证的起源。
公证制度是源于古罗马的代书人制度。
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就存在着一些被称为 scribae或者 scribes的公职人员。
由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他们从最初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最后发展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在罗马共和国的后期,产生了一种以专用符号或记号取代一些常用词语的称为 sigla的新速记方法,专用符号或记号被称为notae,使用这种新方法的人被称为 no tarius。
公证人最初只是负责以速记的方法进行记录,然后正式整理成备忘录或记录。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 notarius不再用来指那些速记员,在罗马法的后期,公证成为了法律上的专用术语。
2.当今世界两大公证体系。
当今世界的公证体系分为拉丁公证体系和英美公证体系两大体系。
拉丁公证体系(也称为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来源于古罗马的公证制度。
英国的判例法一直没有产生公证法律制度,这就造成了对英国公证制度起源研究的困难,英美公证制度之后也一直没有得到规划性的发展。
(二)拉丁公证的性质1.拉丁公证的世界范围。
拉丁公证主要实施于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与欧洲(不含北欧、英国)、拉丁美洲、非洲(不含前英国殖民地)、东亚和东南亚、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斯安那等地,以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公证制度最具代表性。
我国公证制度亦源于该公证体系。
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提升公证公信力
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提升公证公信力作者:彭爱华来源:《海峡法学》 2015年第1期彭爱华摘要:当前我国的公证公信力在实践中遭受严峻的考验,其中有公证机构定位不准,独立性不强;公证人员准入门槛过低,公证人员的基本道德素质离公证业务的需求尚有距离;以及公证文书的质量不高等方面的原因。
移动互联网时代,给公众带来生活变化的同时也给公证活动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当前,应利用移动互联网的特性,搭建公证公众服务平台,从搭建全国公证数据中心、开通公证公众服务门户网站、开辟移动互联网入口入手,引入信誉评估机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并完善公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公证质量标准,以切实有效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公证的新需求。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公证公信力;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质量标准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5)01-0076-06【收稿日期】2015-02-27【作者简介】彭爱华(1971-),女,福建仙游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一、问题的提出如今,无论是都市还是乡村,只要有移动网络覆盖的地方,人们似乎都在做同一件事:看手机、摇手机、戳手机。
据统计,2015年除夕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数超过10亿次,支付宝红包收发总数超过2.4亿次,微博红包收发总数超过1亿次,央视春晚共摇出5亿元红包,全球共超过185个国家的网友参与了互动,所有的这一切都在告诉人们一件事:我们已经进入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变得更加容易、更加开放、更加自由,但各类社会矛盾的负面信息传播也变得更加容易。
2015年1月25日,本应于当晚21:30开奖的第15011期双色球未能如期播出,直至23:20分,才在公证员监督下开奖,实况录像于26日1:30播出。
为此,网友们纷纷在朋友圈、微博、微信中转发福彩中心造假、操纵中奖结果等消息,给福彩中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使网友对公证的公信力提出了质疑。
公证机构性质说
公证机构性质说作者:潘秦宏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1年第07期十年前,国务院批准对公证工作改革方案;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发出的《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要进一步加大公证工作改革力度,抓紧制定公证工作整体改革方案,并尽早报国务院审议,同时着手进行合伙制、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总结经验。
” ;《公证法》为公证全行业体制、机制的进一步改革留下了足够的法律空间。
十年后国务院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公证行业推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走过了稳健的十个年头,使公证机构成为沟通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群体、依法行使参与社会管理的公证证明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公共服务主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公证机构(一)公证机构在立法层面的含义公证机构是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明机构。
1.公证机构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原则公证机构的设立必须依据公证法规定和程序设立。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为专门的证明机构,独具公证证明职能。
公证机构是否应被列为中介机构还有待争议,不管怎样公证机构行使证明权,具有准司法权的法律职能。
2.公证机构的基本特点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机构,具有公益性。
公证行使司法证明权,通过司法证明手段预先解决当事人在民事交往中产生的争端,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它是一种预防性质的司法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
独立性表现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以公证机构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和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证明职权,无论公证机构是何种体制,均为社会展示了法律赋予的公信力,不容社会质疑。
3.承担法律责任为公证机构本位公证机构本位是指公证机构的公信力由公证机构予以保障,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承担第一责任。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前言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我国公证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中。
本文将就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等方面展开分析。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演变公证制度是许多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文件或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公证实行的是官证制度,主要由官府或巨富之家经营。
到了民国时期,公证制度进入了现代化阶段,主要包括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任命和公证制度的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完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公证制度开始进入或政府行政职能的范围之内。
当时,公证机构的设立主要由政府管理。
1986年,我国颁布了《公证法》,公正机构的位置和职能方面得到了充实和进一步强化。
此后,公证制度又颁布了不同版本的法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和社会公正。
尽管我国的公证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管理、公证制度和程序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问题:1. 公证机构组织结构不合理我国公证机构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三种:直属机构、乡镇机构和市场机构。
其中,市场机构是最常见的形式,但其透明度和规范性较低。
此外,乡镇和村公证部门往往人员素质较低,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问题。
因此,我国公证机构的组织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2. 公证员人才队伍不够强大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我国公证员队伍的人才培养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此外,一些公证员能力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公证需求。
我国公证制度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公证书的颁发、公证费用的收取和公证范围的限制等方面。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新的法规或政策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市民权益。
四、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措施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公证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关于公证机构性质探讨
《 证 法 》 六 条 规 定 “ 证 机 公 第 公
构 是 依 法 设 立 . 以 营 利 为 目的 , 不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公 证 职 能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证 明 机 构 。 ” 这 一 规 定 层 次 分 明 , 容 丰 富 , 现 了 公 证 机 构 的 基 内 体 本 特性 。
事 责 任 的 证 明 机 构 。 虽 然 《 证 法 》 具 有 公 权 性 。 从 公 证 权 本 身 的 性 质 机 构 不 再 是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的 关 系 . ” 公
而 是 一 种 监 督 指 导 与 被 监 督 指 导 的
关 系 。 “ 法 独 立 承担 民 事责 任 ” 依 要 求 公 证 机 构 对 公 证 活 动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并 表 明 承 担 的 是 民 事 责 任 。 独 立 承担 责任是 公证制度 的约 束条件 .
性 . 证 就 失 去 公 信 力 。 了 保 证 公 公 为 证 机 构 独 立 行 使 公 证 职 能 . 公 证 《
法 》 取 消 了过 去 司法 行 政 机 构 的撤 证 权 、复 议 权 和 公 证 处 主 任 的 任 免
权 , 明 确 规 定 公证 管 理 机 关 与 公 证
1 公 证 机 构 的 公 权 性 。“ 证 机 、 公
是 社 会 公 信 力 的 保 证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表 明 公 证 责 任 与 行 政 责 任 的 区
别 . 也 体 现 了 公 证 机 构 与 国 家 机 关
的区 别 。
4 公 证 机 构 的 唯 一 性 。“ 明 机 、 证
的机 构 . 明权 本 身 也是 一 种 公 权 。 证
公证处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证处规章制度篇一:公证制度第二编公证制度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一、公证制度概述1、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1)引导服务功能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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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引言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各种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当今社会,公证机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社会公正和法律信任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
革和发展,公证机构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本文将就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
制改革的三种模式进行探讨。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
公证机构是一个由国家授权的专业机构,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公证机构的公
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2. 公证机构属于行政管理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托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
督的,其设立和设区都需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3. 公证机构的工作范围受到法律规定。
公证机构依法对各类文件进行公证,但其公
证工作的范围和要求都是受到法律限制和规定的。
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关系到公证机构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目前,有三种主要的体制改革模式:
1. 行政主导的改革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通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证机构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包括对公证机
构的人员岗位设置、薪酬待遇、业务范围和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
通过加强对公证
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证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种模式
的好处是能够保证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也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和行政审批繁琐的
缺点。
2. 公证机构自主发展的改革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通过公证机构自身的努力和改革,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公证
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包括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等方式进行改革。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
利于推动公证机构的自主发展和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但也需要克服自身发展
的局限性和困难。
3. 拓展公证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功能的改革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通过扩大公证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开展更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公证服务,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
包括开展电子公证、涉外公证、企业公证、遗嘱公证等多种新型公证服务,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和领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够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创造更多的公证工作机会和业务发展空间,但也需要克服公证机构服务技术和能力的不足,提高公证服务的专业化和便捷性。
三、结论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体制改革是其提升和发展的关键。
在实际进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时,需要结合其法律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改革模式,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和便民化提供保障。
希望未来公证机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为法律信任和社会公正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