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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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

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

第四条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

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

第五条应收保费管理原则

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签单,谁负责”原则。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

(二)“终身制”原则。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

(三)“资金时间成本”原则。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

(四)“放账风险补偿”原则。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

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

构的各部门之间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效协作,确保应收保费管理工作有效有力。

(一)区域销售单位

销售单位是应收保费的直接负责部门,销售单位的“一把手”是本机机构应收保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

1.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

2.制定并落实销售人员或团队在应收保费产生、对账提醒、催收等各环节中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范;

3.建立健全销售人员和团队与应收保费挂钩的业绩考核机制,确保应收保费及时足额回收。

(二)产品线部门

产品线部门是应收保费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根据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的规定制定符合本产品线特点的应收保费管理细则;

2.协助销售管理部门制定和规范符合本产品线实际的信用管理政策;

3.根据应收保费管理细则和本产品线信用管理政策实施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

4.配合销售单位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协助做好应收保费催收工作。

(三)财会部门

财会部门是应收保费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

1.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工作的整体组织与协调;

2.建立健全应收保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3.应收保费数据的管理、监控与分析;

4.制定并落实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与各项奖惩执行。

(四)客户服务管理部门

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信息的管理与维护部门。具体负责:

1.基于销售人员搜集的客户信息,在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用等级数据库;

2.通过开发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为客户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五)信息技术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收保费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六)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负责协助产品线部门在应收保费催收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法律诉讼和追偿,负责配合产品线部门监督各产品线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监察审计部门(包括监察稽核中心,下同)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应收保费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追究应收保费管理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应收保费分类

第七条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和不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

(一)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一般性规定

以下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

1.来源于直接和个人代理渠道的自然人交费业务;

2.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

3.定额保单业务;

4.法定保险业务;

5.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6.各地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

对于上述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原则上应在系统确认保费全额入账后方能出单。

信息技术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上述禁止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

(二)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

除不允许产生应收的业务之外,其余业务原则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缴费,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允许分期缴费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有客户授信,允许分期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客户授信按照第三章“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付费协议必须打印在保单之上或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在保单或保险协议之后,其中列明缴费计划、缴费期限

及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付费协议》(格式标准可参考附件1)付费的,出单员应在保单上“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将按照《付费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各产品线应对本产品线分期缴费业务的条件进行规定,明确付费次数与首期保费的比例以及最后一期保费的缴纳时限。

实行见费出单的分期缴费业务必须在首期保费入账后,方可打印并交付保单。信息技术部门应对此类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

第八条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和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

根据总公司每年下发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下称《法人授权书》)规定,省级分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具有审批权,此类应收保费称为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

超省级分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出单前上报总公司审批,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经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批准后产生的应收保费也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

第三章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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