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公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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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公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因公组派的出国人员,包括因洽谈业务或交流技术而聘请的随团专家。
二、出国人员各项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际旅费
出国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行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用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一般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等,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的,国内段按《天力公司出差管理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日历)计算,每人每天按本规定补助。
(二)伙食费、公杂费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务杂费系指:伙食餐费及用于市内交通、通信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的费用。
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国境之日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公杂费由团组统一掌握,集体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
领取伙食费、公杂费
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参见附表
(三)住宿费
出国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予以报销,未经公司同意而住宿超标的,超出标准部分个人承担。
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若对方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可据实报销。
住宿费执行标准参见附表
(四)其它费用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的,经请示后方可实行,礼品费、宴请费凭有关单据实报实销。
五、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须在美元与欧元间换算的,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六、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报销规定
(一)出国人员归国后应于1个月内办理完清账、报销等手续,1个月内办理完的,伙食费、公杂费按100%支付;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办理清账、报销手续的,伙食费、公杂费按80%支付;超过3个月不满半年办理清账、报销手续的,伙食费、公杂费按60%支付;超过半年的,公司不再给予伙食费、公杂费补助。
(二)对于不按以上规定执行且属于预借公款出国的,归国之日后
第7个月起,逐月从工资中抵扣,半年内抵扣完预借款。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公布前发生的出国未清理费用,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计算时间,按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时段和报销比例清理相关费用。
附:各国家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