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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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规范(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全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近年来预防接种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接种单位的含义

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单位,是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村定点预防接种和入户预防接种),由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注册,同时必须经过区、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上岗前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甘肃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具有符合预防性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全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按其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五类进行管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的;

(二)有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立预防接种点,承担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在农村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偏远山区、在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地点应设置预防接种点。在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及时设置预防接种点。根据服务人群和服务半径,1-3个行政村设置1个接种点。

(三)在有产科病房的综合医院、妇产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必须

设立产科接种点。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1针或/和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四)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室)或门诊部符合接种门诊基本条件的,可以作为接种单位,承担本校在校学生的预防接种工作;

(五)在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应急接种和查漏补种等预防接种工作中,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疫苗接种率低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临时接种点。接种工作结束后接种点撤销。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省行政区划内所有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省卫计委负责本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总体管理。市卫生局负责本市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协助省、市卫计委、卫生局开展对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县(区)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接种单位职责

(一)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具体实施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第一类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二)制订并上报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准确掌握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数和分布,及时发现流动儿童,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入

学学生接种证查验,对未按规定建证或接种疫苗的适龄儿童应及时给予补证或补种。提前一周向应种对象预告接种时间。

(四)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五)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七)利用儿童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资质和设置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资质条件:

(一)预防接种单位所在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并具有县(区)卫生局经过考核颁发的预防接种资质证;

(二)具有经过县(区)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县(区)卫生局在指定预防接种单位时,除了满足三个资质条件外,还应综合考虑是否与该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辖区的接种工作量匹配、是否满足不同层次接种服务需求、是否能够对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等因素。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指定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七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设置

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镇)至少设置一个预防接种单位。对服务半径大于5公里的乡(镇),可增加接种单位设置或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密度等具体情况在村卫生室设立固定预防接种点进行接种。

同一医疗机构中如果设置多种类型预防接种单位,其接种场所应当分开。

在大规模接种活动中,县(区)卫生局指定亦可在接种对象密集的单位或地区设置临时接种点,其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来自辖区的社区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不是独立的预防接种单位,其属于社区接种门诊的临时性分支机构。

社区接种门诊默认为全部辖区居民提供接种服务,不限定儿童或成人。考虑到成人可能希望与儿童分开接种,社区接种门诊可以额外提供以下方式为成人服务:

(一)分时段接种:时间根据各接种点具体情况而定,要在接种门诊的指示牌上明示。

(二)分接种台接种:如果儿童和成人不区分时段接种,可以安排成人到专门的接种台接种,并在接种台指示牌上明示。

第八条预防接种单位人员设置

(一)配备。预防接种门诊的接种人员应按照服务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配备,但不得少于3人(包括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产科接种点2名以上。预防接种点配备1名以上的接种人员。

(二)预防接种人员应熟练掌握预防接种相关技术,能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监测、疫情监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报告及处理等,每年接受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组织的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培训不少于24学时。接种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接种人员进行资格复核

1次,未接受复核或复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甘肃

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自行废止。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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