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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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检查督导各单位、各级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持续提升企业管理效率、效能,促进企业管理的完善和优化。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租赁粉磨公司

3.职责

3.1成立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粉磨公司总经理任成员。主要负责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审批、整体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的裁决以及效能监察结果的审批。

3.2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任主任,具体人员由行政人事部(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室、生产品质部、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办公室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受理举报投诉、组织现场检查、形成效能监察情况通报、监督整改情况落实、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3.3各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按效能监察情况通报认真落实整改,持续改进提升内部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

3.4公司全体员工对各种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各种行为进行举报投

诉,就持续改进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工作流程

5.内容与要求

5.1监察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与执行效果;不断增强全员责任感。

5.2监察工作原则

1)科学发展及管理提升原则。围绕企业经营中心,服从、服务于企业发展大局,从具体工作和细节入手,持续改进提升;

2)依法监察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3)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规和整改纠偏上做到客观公正恰当;

4)协调统一原则。坚持监督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坚持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坚持完善企业内部管控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坚持惩处约束与教育激励相统一。

5.3监察工作范围

1)公司、各粉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2)人力资源、教育管理活动;

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健康管理活动;

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活动;

6)在建、技改项目管理活动;

7)行政后勤、职工福利、厂务公开、廉洁自律工作情况;

8)其他管理活动及上级部署、领导交办的事项。

5.4监察工作内容

5.4.1违反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5.4.2违反民主管理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行为;

5.4.3各级各部门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是否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依法办事、尽职尽责、行为规范;有无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无使用公款大吃大喝,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加大成本的情况;影响企业稳定和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5.4.4违反《公司员工工作制度》的行为:

1)对本岗位职责履行不及时,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效率低、标准低的行为;

2)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等行为;

3)到餐厅就餐不刷卡或记账,乘坐通勤车不刷卡、不买票,或将通勤车乘车卡借他人使用的行为;

4)其他违反员工工作制度的行为。

5.4.5违反《公司职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5.4.6违反《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5.4.7违反《公司关于加强厂内车辆管理的通知》的行为;

5.4.8违反《公司外协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5.4.9违反《公司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

5.4.10违反《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的行为;

5.4.11违反公司物资采购、设备管理、治安保卫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5.4.12在建工程、技改项目不符合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4.13产品质量不符合ISO质量管理的现象;

5.4.14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定的行为;

5.4.15员工认为应该监察的其他行为。

5.5监察工作方式

效能监察采取不定期检查和员工举报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5.5.1不定期检查

效能监察办公室每月组织进行2-4次专题或综合性现场检查,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效能监察会议,通报上月工作情况,协调需要解决问题,同时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5.5.2员工举报投诉

员工可以通过监督电话,举报电子信箱(公司朱博邮箱),举报箱,由效能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周清查两次)或直接来访的方式参与监督或提出意见建议。

5.5.3举报投诉办理程序

1)接诉人接到举报投诉,应使用《举报投诉登记表》记录投诉人基本情况、举报投诉对象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行为等相关内容。

2)接诉人原则上立即(最迟不超过次日)将举报投诉记录交效能监察办公室,对需要立即赴现场调查处理或事关重大突发事件的举报投诉,必须在记录完毕后立即交效能监察办公室签办。

3)接诉人根据《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签批后向有关部室交办,拟办和交办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立即赴现场调查处理或事关重大突发事件的举报投诉,效能监察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按领导指示,通知承办单位或人员及时调查处理。

4)节假日值班人员接诉,应按 a)项规定作好记录,于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对需要立即赴现场调查处理或事关重大突发事件的举报投诉,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按领导指示,通知承办单位或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好记载、回复、交接等相关工作。

5)夜间值班人员接诉,应按规定作好记录,于次日上班时将记录表交效能监察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完成拟办、交办等后续工作。对需要立即赴现场调查处理或事关重大突发事件的举报投诉,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按领导指示,通知承办单位或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好记载、回复、交接等相关工作。

6)承办单位应及时完成举报投诉的办理工作并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时留存办公室备查。对办理时间超过10天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任务之日起10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前期办理情况,以便及时与举报投诉人进行意见沟通。举报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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