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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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第三
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
消费税只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部分。
2.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一般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
3.增值税是从价征收,消费税是从价、从量兼用。
4.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消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能扣除。
6.消费税是中央税,增值税是共享税。
联系:1.两者都是对商品征收,均属于流转税。
2.在消费税从价征收的情况下,其计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均为不包含增值税额但包括消费税额的销售额。
如:烟丝厂销售一批烟丝时,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么计算消
费税时,应税销售额也是100万元,这笔100万元的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但包括了消费税。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100万元的销售额中就包括有30万元的消费税。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具体:
1.自产自销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销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自产自用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自我使用(非生产自用)业务的,以生产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委托加工业务
凡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委托他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请特别注意,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既
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又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4.进口业务
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5.零售业务
凡从事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钻石及其饰品(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
费税。
第二节税目及税率(熟悉)
一、征税范围(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
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对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
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
征收消费税:
A.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给予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
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B.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酒是指酒精度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
的征收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
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
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8.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1)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
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2)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3)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4)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9.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在学习税目的过程中,特别要留意每个税目中的特殊规定(征免范围)。
例题:1、下列消费品应征消费税的是()。
A.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
B.白包卷烟
C.卸装油
D.轻便摩托车
【参考答案】ABD
【解析】选项C不征消费税,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
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
2、下列货物中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A.加热炉燃料
B.合成的生物柴油
C.香水精
D.实木指接地板
【参考答案】B
【解析】选项B不征消费税,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税率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45%;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四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表3.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税额)备注
一、烟
1、卷烟
定额税率比例税率150元标准箱
/
①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
②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
2、雪茄烟45%
30%
25%
30%
卷烟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
3、烟丝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①定额税率0.5元/斤
20%
②比例税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在3000元的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4、其他酒250元/吨
220元/吨
250元/吨
10%
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包括包装
物及包装物押金
5、酒精5%
三、化妆品30%
金银首饰暂减按5%的税率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15%收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①汽油(无铅)0.2元/升汽油(含铅)0.28/
元升
②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③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七、高尔夫球及球具0.1元/升0.2元/升10%
八、高档手表20%10000元及以上/只
九、游艇10%
十、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一、实木地板5%
十二、汽车轮胎3%
十三、摩托车
①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下的
②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
十四、小汽车3% 10%
1、乘用车
①气缸容量1.5升(含)以下的
②气缸容量1.5升以上至2.0升的
③气缸容量2.0升以上至2.5升的
④气缸容量2.5升以上至3.0升的
⑤气缸容量3.0升以上至4.0升的
⑥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3% 5% 9% 12% 15% 20% 5%
第三节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1.从价定率计税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 销售额 比例税率×=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 销售额 比例税率 销售数+=×(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例题】
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 元,另付设计、改装费 30000 元。
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A.214359 元
B.240000 元
C.250800 元
D.280800 元
【参考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 元
(2)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如果是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则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但是,对于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是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销售数量规定为:
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目前实行从量征收的有 3 种产品,即黄酒、啤酒、成品油。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目前既采取从价定率征收又采取从量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