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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讲_消费税法(2)

第06讲_消费税法(2)

第三章消费税法【知识点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考点3】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例题1·单选题】某经批准具有经营金银首饰资质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向消费者个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58950元,零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含税收入35780元,零售镀金首饰取得含税收入32898元,零售包金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2378元,另取得首饰修理清洗收入780元。

该商业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为()元。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A.4191.59B.5983.16C.4081.62D.0【答案】A【解析】该商业企业应纳消费税=(58950+35780)÷(1+13%)×5%=4191.59(元);金银首饰的修理清洗收入不缴纳消费税;包金、镀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2020年5月,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项链1条,新项链对外零售价格6000元,旧项链作价4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2000元。

该金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300元B.265.49元C.88.50元D.200元【答案】C【解析】该金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1+13%)×5%=88.50(元)。

【例题3·单选题】某汽车经销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3月,将一辆高档小轿车销售给某上市公司的高管,销售价格为160万元(含增值税)。

已知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40%,该经销商应纳消费税税额是()万元。

A.0B.68.97C.14.16D.16【答案】C【解析】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该经销商应纳消费税税额=160÷(1+13%)×10%=14.16(万元)。

【考点4】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的界定、代收代缴、外购农产品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的处理)【例题1·单选题】甲地板厂生产实木地板,2020年1月受乙地板厂的委托加工一批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给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5万元、加工费6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专题资料(2021-2022年)03消费税

专题资料(2021-2022年)03消费税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基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
以上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 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四、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二、销售数量规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 售数量规定的有( )。
答案:ABC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 纳。
生产应税消费品






四个


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

零售应税消费品
征税范围: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 金的镶嵌首饰。
税率:5%。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 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答案:B
二、税率——三种税率形式
税率
黄啤油类定额税 卷烟白酒复合税 其他均为比例税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 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 酒、黄酒、成品油。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 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 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 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 买价(或数量)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 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 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一)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 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 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及 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国家税务 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 为60%。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 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 依据的确定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 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3.视同生产的有关规定:
将外购的非应税消费品以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外购的低税率消费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 委托加工业务的判断: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贵重首饰: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 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 税率5%;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 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 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 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 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 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 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消费 税
15种货物
流转税
增值税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是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 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为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 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 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 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学习纪要

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学习纪要

第三章消费税法Part1 消费税基础内容概览☐纳税环节包括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零售。

☐计税依据包括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

☐属于价内税。

☐属于中央税。

☐一般为单一环节纳税。

只有卷烟(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超豪华小汽车(生产、进口、委托加工,零售)这两类应税消费品在双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单一环节)纳税:金银铂钻。

Part2 税目(15项,下设子目)☐ 卷烟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环节,均复合计税。

☐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复合计税。

☐ 蒸馏酒、食用酒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数≤38度→其他酒 蒸馏酒、食用酒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数>38度→白酒 ☐ 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数≤20度→其他酒 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数>20度→白酒 ☐ 果啤,属于啤酒。

☐ 葡萄酒,属于其他酒。

☐ 调味酒,如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甲类啤酒(250元/吨)☐ 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高档化妆品 ☐ 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高档化妆品☐ 金银铂钻、金基银基合金、金基银基镶嵌、钻石饰品、钻石镶嵌→零售环节纳税、单一环节纳税☐ ☐用原油或其他原材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按照润滑油征消费税☐润滑脂→应征消费税☐变压器油、导热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同时符合①②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① ≥70%的动物油和植物油☐ VOC ②生产的符合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同时符合①②③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①“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②≥90%的废矿物油,产成品必须包含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0.65吨③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电池的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其他电池。

第3章消费税法

第3章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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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进口应纳消费税的业务
➢ 进口一般货物:
进口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完税价格 关税 1 消费税率
➢ 进口卷烟:
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
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定额税 1 进口卷烟消费税率
进口卷烟的消费税定额税 = 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
税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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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 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 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 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同类销售价格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1
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 消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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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业务。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 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 ,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消费税的纳税范围: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
费品,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零售应税消费品。 ➢ 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一般在纳税人销售时纳一次消费税。
➢ ⑵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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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税法》ppt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税法》ppt

(一)销售额的确定
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 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其他价外收费,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 算征税。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税款;
复合计税办法 销售额×比例税率+课税数量×定额税率
四、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一般规定
等于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 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 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上述“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 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 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 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
消费税是对我国 境内从事生产、委托 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 品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 种税。简单的说,消 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 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 一种税。
1.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 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4. 税收的调节具有特殊 性 5.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计税的规定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法律规定

3 消费税法

3 消费税法

成品油税率(单位税额)
1. 汽油 无铅 1元/升(1吨=1388升) 含铅1.40元/升
2. 柴油
3. 石脑油
0.8元/升(1吨=1176升)
1元/升(1吨=1385升)
4. 溶剂油
5. 润滑油
1元/升(1吨=1282升)
1元/升(1吨=1126升)
6. 燃料油
7. 航空煤油
0.8元/升(1吨=1015升)
收消费税。
◆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 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 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某农场谷物款5万元, 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为4800-5200元之间浮动,以 平均价格5000元/吨。粮食白酒每吨成本为3000元。

从价计税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 消费税率
产 自 用
1 – 消费税率
复合计税 = 成本 + 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 消费税率
1 – 消费税率 + 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
其它方面:非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 构构、劳务、馈赠、赞助、投资、广告、样品、福利、 奖励等方面
= 1,388,000 + 1,881,600 = 3,269,600元
复合计税方法
某酒厂2008年12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每吨售价为 38500元,该厂销售0.2吨。白酒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 税率为20%。计算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从量税=0.2×2,000×0.5=200元 从价税=0.2×38,500×20% = 1,540(元) 应纳消费税=从量税 + 从价税 = 200+1,540=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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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消费税只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部分。

2.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一般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

3.增值税是从价征收,消费税是从价、从量兼用。

4.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消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能扣除。

6.消费税是中央税,增值税是共享税。

联系:1.两者都是对商品征收,均属于流转税。

2.在消费税从价征收的情况下,其计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均为不包含增值税额但包括消费税额的销售额。

如:烟丝厂销售一批烟丝时,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么计算消费税时,应税销售额也是100万元,这笔100万元的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但包括了消费税。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100万元的销售额中就包括有30万元的消费税。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具体:1.自产自销业务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销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2.自产自用业务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自我使用(非生产自用)业务的,以生产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3.委托加工业务凡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委托他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请特别注意,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既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又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4.进口业务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5.零售业务凡从事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钻石及其饰品(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第二节税目及税率(熟悉)一、征税范围(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对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A.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给予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B.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酒是指酒精度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8.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1)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2)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3)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4)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9.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在学习税目的过程中,特别要留意每个税目中的特殊规定(征免范围)。

例题:1、下列消费品应征消费税的是()。

A.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B.白包卷烟C.卸装油D.轻便摩托车【参考答案】ABD【解析】选项C不征消费税,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

2、下列货物中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A.加热炉燃料B.合成的生物柴油C.香水精D.实木指接地板【参考答案】B【解析】选项B不征消费税,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税率(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45%;(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四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表3.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税额)备注一、烟1、卷烟定额税率比例税率150元标准箱/①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②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2、雪茄烟45%30%25%30%卷烟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3、烟丝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①定额税率0.5元/斤20%②比例税率2、黄酒240元/吨3、啤酒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在3000元的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4、其他酒250元/吨220元/吨250元/吨10%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包括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5、酒精5%三、化妆品30%金银首饰暂减按5%的税率征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15%收五、鞭炮、焰火六、成品油①汽油(无铅)0.2元/升汽油(含铅)0.28/元升②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③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七、高尔夫球及球具0.1元/升0.2元/升10%八、高档手表20%10000元及以上/只九、游艇10%十、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一、实木地板5%十二、汽车轮胎3%十三、摩托车①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下的②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十四、小汽车3% 10%1、乘用车①气缸容量1.5升(含)以下的②气缸容量1.5升以上至2.0升的③气缸容量2.0升以上至2.5升的④气缸容量2.5升以上至3.0升的⑤气缸容量3.0升以上至4.0升的⑥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3% 5% 9% 12% 15% 20% 5%第三节应纳税额计算(掌握)三种计税方法计税公式1.从价定率计税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 销售额 比例税率×=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销售额 比例税率 销售数+=×(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量×单位税额一、计税销售额规定: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例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 元,另付设计、改装费 30000 元。

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A.214359 元B.240000 元C.250800 元D.280800 元【参考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 元(2)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如果是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则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但是,对于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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