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迟归离宿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迟归离宿管理办法(试行)

闽林院学[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与规范江南校区值班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林院〔201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对迟归离宿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提前教育,预防为主;从严管理,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迟归和离宿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进入宿舍就寝,严禁无故迟归、私自离宿(以下简称迟归、离宿)。学生宿舍实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23:30统一熄灯,次日无教学安排的当晚原则上也应在00:00前熄灯。对未按时熄灯的宿舍,将给予停电处理。待该宿舍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诚信熄灯承诺书,经辅导员同意、系部审核,学生处批准后,交后勤处视情况予以恢复供电。

第五条 迟归、离宿的时间界定:

周日至周四晚22:00校门封闭、23:30公寓楼门封闭;禁止出入。

周五至周六晚23:00校门封闭、23:30公寓楼门封闭;禁止出入。次日无教学安排的节假日均按此标准执行。

在以上规定时点之后进入校门、公寓楼门的,均视为迟归;在此时点出校门、公寓楼门的均视为离宿;在以上时点未在宿舍且当晚未补到者、及在次日凌晨5:00后回宿舍者则视为离宿。特殊情况的须经办理

请假手续后,提前向门卫报备。

第六条 迟归学生应当配合有关人员(门卫、楼管或值班老师、学生干部及其他学院管理人员)的质询检查,主动向门卫、宿舍管理员或值班老师、学生干部出示学生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如实告知或填写班级、姓名、迟归原因;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若未带有效证件,需同班同学持有效证件或能证明其身份的辅导员、老师到场确认之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迟归的,必须出具由相关部门(加盖公章)或系部、老师审批同意的证明或假条。

1、若因学院、系部、社团等组织活动或其它因公等情况导致迟归或离宿,必须经学院或系、相关部门负责人、老师批准,并提前出具书面假条于系学工组备案。

2、学生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迟归的,应事先向辅导员书面申请,按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本人在返校进入校门时向门卫或楼管等有关人员出示,最后交系部学工组。

3、双休日、节假日要求不在校内住宿者,由学生本人在学期初办理周末离宿手续或按请假程序办理,形成书面请假手续(写明是否经家长同意并如实写清家长的联系电话),经批准后将假条留在本人宿舍同学处备查。学生回校后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4、因在校内外从事家教等勤工俭学类工作不能按时回宿舍,不可作为迟归理由;经批准已办理出入证的除外。

第三章 迟归、离宿的处理和处分

第八条 迟归一次扣违纪分10分,离宿一次扣违纪分20分。迟归或离宿达两次以上者,除扣其违纪分外,并按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迟归又不按规定登记、拒不登记或其他不服从检查管理的行为,由值班老师报相关系部、学生处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从重或加重

处理。谎报他人身份、无理取闹等态度恶劣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上述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按《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一条对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次数或本处分档次。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每天学生迟归、离宿的情况由各班反映给辅导员,值班老师检查发现的反馈给相关系,辅导员、各系须及时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并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对应给予通报批评的迟归学生,由学工组负责在全系通报;对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迟归学生,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劝阻、监督学生迟归、离宿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应做好表率,督促同学舍友按时就寝。对不尽职责或不义务的同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迟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的评比资格,对其带班的辅导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迟归、违规外出、离宿者在迟归、违规外出、离宿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辅导员(班主任)、值班领导、相关老师应按各自职责积极履职,未尽职守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规定内容与其他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在学院授权允许范围内负责解释。

2014年3月1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