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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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复习
第1章环境影响评价概论
一、名词解释
1.环境: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称。【环保法中环境的定义: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质量和各要素环境质量,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
3.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应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分布的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4.环境影响: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两个层面:有益的和有害的)【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作用是认识和评价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的手段;认识和评价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是为了制定出缓和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改善生活环境,维护人类健康,保证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根本目的)。】
5.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是规划和建设项目。】
6.环境敏感区:将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确定为环境敏感区。
7.“一地三域”: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8.“十专项”:是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9.环境标准:是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为了保护人群身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结构和状态,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的技术规范。10.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产品质量标准还有行业级标准和企业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以国家级为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补充制定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有国家级的就不能制定其他的标准。】
11.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跨行业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若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可以制定地方级标准,若与国家级标准项目相同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级标准的地方级标准,执行时地方级优于国家级标准。】
12.(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13.(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1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指定的标准物质。鉴别仪器灵敏度,校验仪器,评价分析者的技术等。
二、简答题
1.环境保护对象的三个特点是什么?
(1)主体是人类
(2)既包括天然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改造后的自然环境
(3)不含社会因素【治安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
2.环境的分类。
(1)天然(自然)、人工(社会)环境【自然环境:自然因素的总体,如高山、大海、江河、湖泊、天然森林、野生动植物等。
社会环境:社会因素的总体,如住房、工厂、桥梁、娱乐设施等人工构筑物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生活、生态环境
3.环境影响的分类。
(1)按影响的来源:直接影响、间接影响、累积影响。
(2)按影响效果:有利影响、不利影响。
(3)按影响程度:可恢复影响、不可恢复影响。
(4)其它:短期影响、长期影响;暂时影响、连续影响;地方影响、区域影响、国家影响、全球影响;建设阶段影响、运行阶段影响;单个影响、综合影响等。
4.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
技术方法:物理、化学、生态学、文化与社会经济等;
管理制度:即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管理中的一项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的做法。
5.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1)按评价对象:规划和建设项目
(2)按环境要素:大气、地表水、土壤、声、固体废物、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3)按时间顺序: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6.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2)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3)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4)推进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进程(5)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7.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公平,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公众参与应注意: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范围重大影响
公众参与的组织者建设单位
8.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原则。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2)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3)符合清洁生产原则
(4)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5)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6)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7)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8)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9.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1)具有法律强制性;(2)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在可研或初设完成前报批);(3)分类管理与分级审批。【详见11,12.】
10.环境敏感区有哪些?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11.分类管理的内容。
(1)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环境影响报告表(轻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登记表(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2.分级审批的内容。
分级审批的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1月6日颁布。
(1)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有:a.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c.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国家环境保护部可以依法将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3)国家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4)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程度和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5)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