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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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

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

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背景慢性病是指发病缓慢、进展缓慢、长期持续的疾病,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等。

据统计,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患有至少一种慢性病,而慢性病也成为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能力,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提出了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构想。

本文将探讨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目标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健康教育和社区支持等服务,有效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实施步骤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确定示范区范围:选择适当的地区作为示范区,考虑到地区的人口密度、慢性病患病率等因素。

2.成立专家组:组建由医生、公共卫生专家、营养师、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制定防控策略和指导示范区的实施。

3.建立健康档案:对示范区居民进行健康调查和筛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为慢性病的早期识别和干预提供基础数据。

4.推广健康教育: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宣传活动等方式,向示范区居民普及慢性病知识,提高健康意识和行为。

5.加强医疗服务:建立慢性病诊疗中心,提供全面的慢性病诊断、治疗和管理服务,同时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6.强化社区支持:建立社区健康管理组织,提供定期随访、康复指导、社区活动等支持服务,促进患者的康复和生活质量提升。

7.评估与改进:定期评估示范区的防控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不断提升综合防控水平。

防控策略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防控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慢性病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通过对示范区居民进行健康调查和筛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慢性病的高危人群并进行干预和管理,包括生活方式干预、药物治疗等。

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开展健康讲座、宣传活动等形式,普及慢性病知识,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行为,推动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建立慢性病管理中心,负责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等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流程,提高患者的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宁卫计函发〔2017〕333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宁卫计函发〔2017〕333号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贵会提出的“关于推进健康宁夏建设的对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提高认识,完善机制,构建“大健康”工作格局”的建议。

2013年,自治区出台了《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2020)》,启动实施了城乡居民健康素质和健康观念提升工程、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工程等。

2016年,自治区召开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制定了《“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全面启动健康宁夏建设。

但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于“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将健康融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各项政策制订实施全过程、各环节”等“大健康”理念认识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

下一步,自治区将加快推进健康宁夏建设宣传,做好健康促进工作,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广泛宣传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举办全区“推动卫生与健康发展”专题研讨班,倡导“大健康”理念,提高全社会对健康宁夏建设战略的认识。

针对《建议》提出的缺乏高层次、权威的健康决策、管理和协调机构等问题,自治区已成立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制定2017年-2020年健康宁夏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重点任务、部门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健康宁夏建设;正在邀请国内、区内知名专家,协调组建健康宁夏建设专家委员会,协助制定重大卫生与健康政策,指导各地开展健康宁夏建设。

二、关于“多方筹资,加大投入,确保健康宁夏建设顺利推进”的建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11.08【实施日期】2010.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

现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统称慢性病)是影响我国居民健康和生命质量的主要疾病,同时也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疾病。

国内外实践表明,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社区行动是防控慢性病的有效策略。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加快我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建设,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一)总目标。

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建立一批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总结示范区经验,推广有效管理模式,全面推动我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在示范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与体制。

2.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0•【文号】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0月20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做好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和城市区级行政区划,包括行政独立、参照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区域。

第二章具体目标第五条政策完善。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方案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方案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方案1. 简介慢性病是影响人类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

为了提高慢性病综合防控水平,建立示范区成为一种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基本概念、建设目标和相关政策。

2. 概念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是在特定地区范围内,通过整合医疗资源、加强监测与预警、推进健康教育和促进生活方式改变等手段,全面提升慢性病综合防控水平的试点工作。

示范区的建设旨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慢性病防控提供借鉴。

3. 建设目标示范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综合诊疗能力,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服务。

3.2 加强监测与预警建立完善的慢性病监测与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慢性病的发病趋势和风险因素,提出科学的防控建议。

3.3 推进健康教育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慢性病的危害和防控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

3.4 促进生活方式改变通过政策引导和社会动员,推动人们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合理膳食、定期锻炼、戒烟戒酒等。

4. 关键措施为了实现建设目标,示范区需要采取以下关键措施:4.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明确各级责任,推动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行。

4.2 配备专业人员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医疗专家、公共卫生专家、健康管理师等,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

4.3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4 整合医疗资源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形成互为支撑、资源共享的网络,提高慢性病治疗的连贯性和协同性。

4.5 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慢性病监测系统和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实现慢性病信息的全面采集和共享。

4.6 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社交平台等多种方式,宣传示范区的成果和经验,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5. 政策支持为推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建设,政府需要提供以下政策支持:5.1 财政支持增加对示范区的财政投入,提供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确保示范区的正常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宁卫计函发〔2018〕564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答复的函宁卫计函发〔2018〕564号马长青、杨金萍、李建如、李建忠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改进苯丙酮尿症救助的建议”已收悉,针对苯丙酮尿症患儿救助取消年龄限制和金额限制的两项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年龄限制自2011年开始,我区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截止2018年8月,已为近71万名新生儿进行了苯丙酮尿症筛查,确诊苯丙酮尿症患儿288人,筛查出的患儿全部由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集中管理。

针对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的实际情况,2014年3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共同印发《宁夏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实施方案》,对所有确诊的宁夏户籍未满18周岁的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经费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报销65%,自治区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报销35%。

经多次沟通协调,2018年4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苯丙酮尿症门诊大病政策,将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与2014年印发的《宁夏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实施方案》中18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医保报销水平保持一致;18岁以上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门诊替代食品、门诊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仍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包干。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65%,门诊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7〕1239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总体部署,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于2016—2017年度对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行了评估,对第一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行了复审。

现将有关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顺义区等103个县(市、区)为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1)。

二、重新确认北京市朝阳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2)。

三、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静安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在巩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成果等方面成效显著,在复审工作中成绩突出,予以通报表扬。

四、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在复审中未达到示范区建设要求,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暂缓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限期整改并于2018年度再次进行复审。

各地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在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创新发展适合本地区的防控模式,切实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真正发挥好国家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2.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18日附件1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天津市:和平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邢台市内丘县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阳城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铁西区、大连市瓦房店市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通化市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钟楼区、苏州市吴中区、淮安市淮阴区、盐城市大丰区、镇江市句容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奉化区、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瓯海区、金华市永康市、台州市玉环市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滁州市天长市、宿州市埇桥区、亳州市蒙城县、宣城市宁国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集美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市湾里区、新余市渝水区、赣州市于都县、上饶市横峰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枣庄市滕州市、潍坊市安丘市、济宁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菏泽市单县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州市中牟县、洛阳市西工区、济源市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鄂州市鄂城区、荆门市东宝区、黄冈市武穴市、天门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长沙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市坪山区、深圳市光明新区、深圳市大鹏新区、东莞市寮步镇海南省: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庆市:大足区、黔江区、潼南区、荣昌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双流区、广元市利州区、巴中市南江县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六盘水市钟山区、遵义市赤水市、安顺市西秀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曲靖市麒麟区、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保山市腾冲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黄陵县、安康市汉滨区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附件2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佳木斯市桦川县上海市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无锡市梁溪区、盐城市盐都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鄞州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淄博市沂源县、威海市乳山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宜昌市西陵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盐田区、江门市鹤山市重庆市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青羊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年—202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的通知》(宁党发〔2016〕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慢性病防治工作,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慢性病是严重威胁我区居民健康的一类疾病,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本规划所称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系统疾病等,其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人口、行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状况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慢性病疾病负担日益沉重。

慢性病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防治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环境整治、烟草控制、体育健身、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初步形成了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健康支持性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健康素养逐步提升,为制定实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健康宁夏”为抓手,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实现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为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健康基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做好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和城市区级行政区划,包括行政独立、参照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区域。

第二章 具体目标第五条政策完善。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第六条环境支持。

示范区建设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文明城市建设等紧密结合,建设健康生产生活环境,优化人居环境。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功能,向家庭和个人就近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服务,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宁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结合宁夏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城市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共建的原则。

(二)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城市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以健康为中心,突出社会效益,强化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完成95%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明显改善,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卫办疾控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和有关要求,科学指导各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为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一)示范区的申报原则。

示范区创建采取自愿申报和逐级申报原则,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地区均可申报作为示范区。

(二)示范区的审批程序。

示范区分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示范区两个等级,卫生部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示范区的审批工作,具体程序为:1.拟申报示范区的县(市、区),以当地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统一上报至所属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2.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示范区创建、申报和考核评估工作,考核合格者命名为“省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并推荐一定比例的省级示范区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宁政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3〕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年-2020年)》已经2013年2月20日自治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2月26日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年-2020年)为提升城乡居民健康素质,根据卫生部《健康中国2020战略》和《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行动背景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重视百姓健康。

为贯彻落实“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的战略思想,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2007年-2009年自治区投入资金2000万元,在全区实施了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大力开展“八个一”健康教育传播活动、健康行为干预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基本卫生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巩固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成果,建立全民健康教育与提升健康素养的长效机制,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城乡健康教育事业同步发展,从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又投入资金900万元,各地配套2087万元,在全区城乡实施了为期3年的健康宁夏全民行动(以下简称行动)。

“行动”以开展“十个一”健康知识传播活动为抓手,向城乡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和理念,提高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全面提升了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有力地推进了我区小康社会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20〕426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结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持续推进健康中国行动慢性病防治专项行动,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总体部署,我委于2019年度开展了第五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经过材料审核、现场调研和技术评估,确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123个县(市、区)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

各地在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特色创新、均衡发展,为探索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确定的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夯实实践基础,为推进健康中国慢性病防治专项行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第五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6月2日附件第五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石景山区、通州区天津市:河西区、河北区、武清区、蓟州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邯郸市大名县、邢台市任县、邢台市南和县、承德市承德县、沧州市黄骅市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晋中市昔阳县、晋中市太谷县、运城市盐湖区、临汾市侯马市、吕梁市汾阳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乌海市海勃湾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丹东市振兴区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松原市扶余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大庆市萨尔图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苏州市常熟市、南通市海安市、连云港市灌云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象山县、温州市洞头区、衢州市开化县、丽水市云和县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铜陵市义安区、安庆市望江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莆田市荔城区、漳州市长泰县、南平市延平区、龙岩市武平县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景德镇市昌江区、赣州市章贡区、抚州市崇仁县、上饶市铅山县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东营市广饶县、济宁市邹城市、威海市荣成市、日照市岚山区、聊城市高唐县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洛阳市新安县、洛阳市汝阳县、平顶山市宝丰县、焦作市解放区、许昌市魏都区、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市睢阳区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荆州市沙市区、咸宁市赤壁市、潜江市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浏阳市、株洲市醴陵市、常德市津市市、张家界市永定区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州市惠阳区、东莞市樟木头镇、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柳州市鹿寨县、钦州市钦北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口市龙华区重庆市:涪陵区、渝北区、长寿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金堂县、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合江县、绵阳市三台县、宜宾市长宁县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毕节市金沙县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明市呈贡区、昆明市安宁市、曲靖市沾益区、曲靖市马龙区、玉溪市易门县、昭通市水富市、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渭南市临渭区、安康市宁陕县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市高台县、酒泉市敦煌市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八师。

2024年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

2024年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

2024年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省慢性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慢性病的综合防控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我省决定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通过示范区的建设和实施,推动慢性病防控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慢性病防控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目标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慢性病的防控水平,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2. 建立健全的慢性病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慢性病流行趋势;3. 加强慢性病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慢性病防控的科学性和效果;4. 推广科学健康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健康意识和行为习惯;5. 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慢性病管理服务。

三、工作重点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 完善慢性病监测和预警机制。

建立慢性病监测网络,加强慢性病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慢性病流行趋势和预警信息。

2. 加强慢性病科研和技术创新。

加大对慢性病病因、发病机制和防控策略的研究力度,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慢性病防控的科学性和效果。

3. 推广科学健康生活方式。

开展慢性病预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行为习惯,倡导科学饮食、适量运动、合理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4. 建立健全的慢性病管理体系。

建立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患者健康档案的共享和管理,开展慢性病管理师培训,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慢性病管理服务。

5.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优化慢性病诊疗流程,提高慢性病诊疗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康管理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慢性病管理服务模式。

四、工作措施为了顺利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慢病示范区规章制度

慢病示范区规章制度

慢病示范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慢性病防控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示范区实行慢性病预防和管理一体化模式,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多学科协作、全程干预的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慢性病示范区内所有慢性病防控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慢性病防控管理第四条建立慢性病防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慢性病防控规划、开展慢性病宣传教育、监测慢性病发病情况等工作。

第五条建立慢性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患者进行定期体检和随访,建立慢性病患者管理台账,做好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慢性病健康教育制度,开展慢性病预防教育、营养指导、生活方式干预等工作,提高患者对慢性病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立慢性病用药管理制度,加强慢性病药物管理,推广常用治疗方案,规范用药行为,减少用药风险。

第八条建立慢性病生活行为管理制度,引导患者改掉不良生活习惯,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建立慢性病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级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社会团体间的合作,形成合力推进慢性病防控工作。

第十条建立慢性病防控工作督导机制,对慢性病防控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慢性病防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慢性病防控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激励先进,倒逼落后,促进慢性病防控工作不断提升。

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二条建立多渠道筹措慢性病防控经费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保险等方式,保障慢性病防控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建立慢性病防控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督,保证经费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建立慢性病防控责任追究制度,对慢性病防控工作不力或存在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慢性病示范区有关部门所有。

未尽事宜,由慢性病示范区有关部门补充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公立医院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公立医院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公立医院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宁卫计发〔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公立医院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78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根据《2018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宁卫计办发〔2018〕13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宁夏2018年公立医院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2018年全区卫生计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宁卫计办发〔2018〕160号)及《宁夏2018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宁夏2018年公立医院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全区卫生计生专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患者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全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院(包括综合、中医、妇幼计生、专科等)。

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对宁夏医科大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宁安医院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院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抽阅病历、调取数据、综合分析、现场反馈等方式进行。

医疗服务收费检查需抽取2018年3月1日-3月31日出院病历5份并按照最新物价政策进行核查。

关于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新特色案例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新特色案例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新特色案例活动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慢性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决定组织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新特色案例活动。

一、活动目的通过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新特色案例活动,旨在总结和推广在慢性病预防和控制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发现和推广一批具有创新特色的慢性病防控工作模式和项目,促进我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改进。

二、活动范围本次活动针对全国范围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进行,包括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

各示范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报送符合活动要求的创新特色案例。

三、活动要求1.案例主题需紧密围绕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重点突出实践创新和成效显著的案例,推动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2.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复制性,能够在其他示范区或地区推广和复制。

3.案例报送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方案、实施进展和成效评价等,需充分说明项目的背景、目标、方法、参与机构和推广效果。

4.活动时间安排如下:-确定活动启动时间:20XX年XX月XX日;-案例报送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活动评审和整理工作: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案例推广和宣传工作: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四、活动奖励和推广1.根据案例质量和推广效果,将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并颁发活动荣誉证书。

2.优秀案例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宣传,为其他示范区和地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3.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活动,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共同推动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并按时报送相关案例,通过共同努力,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的改进和提升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XX年XX月XX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6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6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宁卫计函发〔2017〕367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6号提案答复的函宁卫计函发〔2017〕367号解方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快自治区疾控机构的第二类疫苗采购平台建设的问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全力配合下,对全区第二类疫苗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挂网,2017年1月13日招标工作全部完成,最终共招标31种疫苗,包含乙肝、狂犬、肺炎、流感疫苗等,能够满足我区人群第二类疫苗接种需要;2017年3月起全区第二类疫苗采购平台正式启用,县级疾控机构统一通过平台自行向中标企业采购所需第二类疫苗。

二、关于对供货或缺货疫苗纳入应急招标或免招标采购的问题全区第二类疫苗公开招标后,到现在,还没有出现断供或缺货的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中规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可顺延一年。

集中招标后新批准上市的、招标目录以外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采购需求,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进行备案招标。

三、关于进行第二类疫苗供求状态评估,理顺采-供-配-用环节,避免信息不畅造成断供的问题第二类疫苗是预防疾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卫生计生机构结合防病需要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的宣传教育,科学引导群众选择接种。

同时,基层接种单位通过签定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等形式掌握群众接种需求,逐级汇总后做为疫苗采购的依据。

并通过手机APP服务等形式加强互动,以避免信息不畅造成的断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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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
示范区现场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08
【实施日期】2014.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现场调研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西夏区、惠农区、盐池县、中宁县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开展第三批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现场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地点和时间
对2014年上半年已提交第三批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材料的西夏区、惠农区、盐池县和中宁县进行现场调研。

时间暂定2014年8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调研依据
现场调研主要依据《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国家慢性非传
染性疾病综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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