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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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最新)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XX建房发〔201X〕4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的原则。增设电梯应严格执行《XX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X)规定,并在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雷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适用范围
XX主城区(除XX新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7层及7层以下有物业管理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在既有住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个人自建房,别墅及已达到或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危楼,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方案。
三、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为业主自治行为,申请增设电梯的单元楼应当实行单元业主牵头人负责制,由业主自行推选2—3人作为牵头人。在委
托房屋安全鉴定之前,由单元业主牵头人向自然资源、供电部门查询所在单元楼栋是否符合增设电梯规划、用电条件。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且占总户数80%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部分业主有异议的,由单元业主牵头人召集其他业主共同协商解决。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保养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经专有部分参与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30%。
(三)有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实际分摊金额。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经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参与业主自愿协商同意,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电梯安装企业投资建设,有偿使用。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五、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制定初步方案。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用地现状、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力设施、地下管线、对周边影响及附属工程范围等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设计和效果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初步方案中应包含电梯品牌、具体型号。
增设电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配置型号,必须配备停电应急平层装置,应当选择纳入政府补贴目录的优质电梯品牌。
(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建设单位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80%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的增设电梯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
2.公示期间,其他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无异议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存在异议的,应实名制书面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单元业主牵头人的调解下处理异议。业主之间自愿协商不成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调解不成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签订相关协议。在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参与业主同意后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组织建设模式、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同时,可签字授权建设单位代为办理审批手续。
(五)委托规划方案设计及审查。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未预留电梯井的,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增设电梯的电梯井位置、建筑风貌协调性等进行审查。
(六)委托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查意见、地质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专业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急管理部门对增设电梯消防通道进行审查,住建部门对增设电梯施工图(含消防)设计及审查进行监督管理。
(七)委托施工及办理相关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其中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在30万元以下的可由业主自主监理。
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在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建设单位还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总责。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告知手续。
(八)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新安装的电梯应当向XX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业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对增设电梯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增设电梯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增设电梯必须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的明确按照《XX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