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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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榕城联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城联监〔2014〕28号)机关各处室:重新修订的《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已经联合社第20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2014年9月15日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对联合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

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4〕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三、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㈠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㈡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㈣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㈤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五、机关所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负责人予以效能问责: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㈡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㈣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㈤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本部门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执行的。

六、问责的方式有: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三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标 签】机关人员效能问责,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13]113号【发文日期】2013-09-30【实施时间】2013-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事项(一)厦门市地税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基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二)《实施规定》第十条第七项我局暂不执行。

(三)各基层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人员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不佩证、置牌上岗的”,指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未同时佩证和置牌上岗。

(五)《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去向未公示或公示不明。

应注意工作人员不在岗的,要及时移动人员去向牌。

(六)《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施救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以上“服务电话”指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电信114等渠道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确保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如遇开会、外出等情形应指定同岗人员接听或设置呼叫转移。

(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厦门市地税系统文明礼仪规范》的要求。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四)通报批评;(五)待岗;(六)岗位调整;(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省监狱局、厅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6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效能投诉的处理工作,提升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司法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效能办)负责依法处理省司法厅管辖范围内的效能投诉事项,承办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第三条厅效能办在处理效能投诉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要求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督促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督促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单位依法处理效能投诉;(五)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指导监督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效能投诉;(六)《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就省司法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问题向厅效能办投诉:(一)违反政策规定以及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纪律松弛,擅自离岗,使管理或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利益的;(五)不作为、乱作为,或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影响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七)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效能制度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四章效能督查第五章效能投诉第六章效能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提升治理效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依法治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结果导向与优化过程相结合、机关主体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协同、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同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制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工作;(五)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质效;(六)办理效能投诉;(七)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八)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闽效综〔2015〕4号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闽效综〔2015〕4号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闽效综〔2015〕4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投诉机关效能问题,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各级机关认真履职,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制定《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2015年4月14日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机关效能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效能问题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投诉实施奖励和惩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投诉人有权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投诉机关效能问题。

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调查属实并给予效能问责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应当对投诉人予以奖励,对被投诉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惩处。

第五条机关效能投诉奖励与惩处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人、信函、电话、互联网、传真等方式,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投诉机关效能问题。

第七条给予投诉人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投诉,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机关效能问题;(三)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事先未被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掌握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四)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效能问责。

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的;(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七)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八)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四)应当给予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五)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七条效能问责的方式为:(一)诫勉教育;(二)通报批评;(三)效能告诫。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一、行政效能问责实施范围及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扣除绩效奖;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降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问责内容(一)工作问责。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年初制定重点工作目标,局问责领导小组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没按时完成的,严肃问责,由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效能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效能追究。

1、上班及值班期间串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4、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5、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6、工作日中午饮酒;7、违反其他廉政纪律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发现两次由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100元;发现三次的扣除该月绩效考核工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除接受上级的处理外,同时接受局内部责任追究,并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1、不遵守“一口清”服务、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标准,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有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2、工作中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各监管所、内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3、不执行党组决定,未按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指示、决策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5、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奖100元,同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福建省机关效能条例知识题库

福建省机关效能条例知识题库

效能条例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于()审议通过。

A.2013年11月29日B.2013年12月29日C.2014年1月1日2.《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自()正式施行。

A.2013年11月29日B. 2014年1月1日C.2014年7月1日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要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理念。

A.特事特办B.马上就办C.事不过夜4.()不属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职责。

A.开展行评B.办理效能投诉C.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5.各级机关( )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A.效能办主任B.分管领导C.主要负责人6.《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等()项效能制度。

A.10B.9C.87.《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实行(),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A.政务公开制B.办事公开制C.信息公开制8.《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实行(),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社会作出承诺。

A.办事承诺制B.限时办结制C.服务承诺制9.各级机关应实行()责任制,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

A.首问B.首办C.岗位10.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所需提交材料等。

A.一次性B.口头C.分多次11. 各级机关实行()制,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应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

A.时限承诺B.服务承诺C.限时办结1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办理的事项应实行()A.否定报备制B.直接否决制C.否定审批制13.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公民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追究责任。

A.不用B.应当C.视情14.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201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乡(镇)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机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不认真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的;(八)应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未入驻,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九)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十)纪律松懈,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十一)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四)应当给予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五)对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拟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五)办理效能投诉;(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八条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闽人函[2000]218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南平市人事局:《关于闽人发[2000]132号及人发[1999]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南人核[2000 ]27号)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撤职后须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的精神另行确定职务,并按新确定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其工资比照闽人发[2000]132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工作人员,要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根据中纪办[1988]92号和闽人薪[1995]1号、闽人核[1996]96号文件精神办理。

即: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人等级工资制度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

三、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而无政纪处分,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精神,可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第二年不定考核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比照闽人薪[19 95]1号文对有关行政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正式分配工作的人员的规定,确定其职级和工资待遇,其处分第二年和第三年不定考核等次。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办法】福建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办法】福建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关键字】办法【办法】福建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体现了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下文是福建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福建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关于严格落实在项目审批中实行缓办事项告知制度

关于严格落实在项目审批中实行缓办事项告知制度

关于严格落实在项目审批中实行缓办事项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在全县倡导“马上就办”理念,推行“马上就干”的工作作风,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缓办事项是指行政机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应该为服务对象(主要为企业或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申办人)办理所申请的事项,因报送材料不齐、需要调查落实的、须经领导集体研究等原因,而不能当天办理的事项。

二、承办单位对缓办的事项一律执行“缓办事项告知单”制度。

告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根、一份由经办人存留、一份由申办对象保管。

承办单位可统一印制本单位的缓办事项通知书,统一编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根,以便检查、督办。

缓办事项所需的材料补齐后或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应出具正式受理单,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结。

三、缓办事项告知单由承办单位填制。

填制的内容须有:①申请办理事项;②申办人及联系电话;③接收材料;④缓办原因,属材料不全的要填写所缺的材料内容,需实地调查或领导研究后办理的,要作出说明;⑤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⑥告知单填制日期;⑦办理该事项的承诺时限。

经办人应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得多次告知申办人再补办材料,经办人若遇岗位调整时,应将已受理的缓办事项进行交接。

四、申办事项应由承办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的,由承办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填制告知单。

承办单位职能科室可办理的事项,由具体承办人填制缓办事项告知单。

列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由窗口业务人员进行填制,加盖部门审批章,窗口留存;有进驻审批股的窗口,加盖审批股印章,由审批股统一保管备查。

五、申办人对承办单位未能及时办理的事项不开具缓办事项告知单的、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事项的、可以在短期内办理而故意延长办结期限的,或借机索要、暗示请吃的,可向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或其他部门投诉。

六、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要及时受理申办人的投诉,对承办单位或经办人未能及时办理的事项不开具缓办事项告知单的、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事项的、可以在短期内办理而故意延长办结期限的,或借机索要、暗示请吃的,一经查实,直接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并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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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
(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
(七)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
(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
(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
(四)应当给予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五)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效能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决定。

上级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问责机关应当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给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六条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

第十七条《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不服问责机关所作问责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
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
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问责机关。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重新调查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和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扣分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
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委办[20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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